目录>卷一・太阳篇上\太阳正治法第一

<篇名>辨伤寒受病阴阳不同一条

属性: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发于阳者七日愈。发于阴者六日愈。
以阳数七。阴数六故也。
此条特举阳经阴经受邪之异。而辨其病状。及其愈期。发于阳者。病在阳之经也。以寒加阳。
阳气被郁。故发热而恶寒。发于阴者。病在阴之经也。以阴加阴。无阳可郁。故无热而但恶寒耳。
夫阳受邪者。必阳气充而邪乃解。阴受病者。必阴气盛而病始退。七日为阳气来复之日。六日为阴
气盛满之候。故其病当愈耳。然六日七日。亦是概言阴阳病愈之法。大都如此。学人勿泥可也。



<目录>卷一・太阳篇上\太阳正治法第一

<篇名>太阳病愈时日及欲解之候与传经之证六条

属性: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若欲作再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
。太阳病头痛。所谓病发于阳也。法当七日愈。云以上者。该常与变而言之也。行其经尽者。邪行
诸经。尽而当解也。设不解。则将从太阳而复入阳明。所谓作再经也。故针足阳明。以引邪外出。邪出则经
不传而愈矣。盖伤寒之邪。有在经在腑在脏之异。行其经尽者。邪行诸经而未入脏腑之谓。而经
脉阴阳相贯。如环无端。是以行阴极而复行阳者有之。若入厥阴之脏。则病深热极而死耳。其或
幸而不死者。则从脏出腑而愈。未闻有作经再传者也。此条诸注释俱误。盖于经腑脏未审耳。
再按内经云、伤寒一日。巨阳受之云云。又云、七日太阳病衰。头痛少愈云云。盖伤寒之邪
。有离太阳。而入阳明者。有遍传诸经而犹未离太阳者。此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正与内
经之旨相合。盖六日邪遍六经。至七日而太阳先受者。当先解耳。则是所谓行其经尽者。不但未
入腑脏。亦并未离太阳。所以当有头痛。所谓作再经者。七日不愈。而欲至十四日也。针足阳明者
。以其经多气多血。可以任受针石。且离太阳未远。尤易逐邪外出耳。
太阳病欲解时。从巳至未止。
太阳经为诸阳之长。巳午未时为阳中之阳。太阳病解。必从巳至未。所谓阳受病者。必阳气
充而邪乃解也。与发于阳者七日愈同意。
风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风家表解。邪退而正安矣。而犹不能霍然无患者。邪去未尽故也。十二日。经气已周。余邪
毕达。故必自愈。欲自解者。必当先烦。乃有汗而解。何以知之。脉浮。故知汗出解也。
邪气欲解之候。必先见之于证与脉。若其人自烦而脉浮者。知其邪必将从汗而解。盖自烦为邪正
相争之候。而脉浮为邪气外达之征也。设脉不浮而沉。则虽烦岂能作汗。即汗亦岂得解哉。伤寒一
日。太阳受之。脉若静者。为不传。颇欲吐。若躁烦。脉数急者。为传也。
伤寒二三日。阳明少阳证不见者。为不传也。
寒气外入。先中皮肤太阳之经。居三阳之表。故受邪为最先。而邪有微甚。证有缓急。体有强
弱。病有传与不传之异。邪微者。不能挠乎正。其脉多静。邪甚者。得与正相争。其脉则数急。其
人则躁烦而颇欲吐。
盖寒邪稍深。即变而成热。胃气恶邪。则逆而欲吐也。然邪既传经。则必递见他经之证。伤寒
二三日。阳明少阳受病之时。而不见有身热、恶热、口苦、咽干、目眩等证。则邪气止在太阳。而
不更传阳明少阳可知。仲景示人以推测病情之法如此。



<目录>卷一・太阳篇上\太阳权变法第二

<篇名>不可发汗例十条

属性:咽喉干燥者。不可发汗。
病寒之人。非汗不解。而亦有不可发汗者。不可不审。咽喉者。诸阴之所集。而干燥则阴不足
矣。汗者。出于阳而生于阴也。故咽喉干燥者。虽有邪气。不可以温药发汗。若强发之。干燥益甚。为咳。
为咽痛。为吐脓血。无所不至矣。云不可发汗者。谓本当汗而不可发之。非本不当汗之证也。此所
谓之变也。下文仿此。淋家不可发汗。发汗必便血。
巢氏云、淋者肾虚而膀胱热也。更发其汗,损伤脏阴。增益腑热。则必便血。如强发少阴汗而动
其血之例也。
疮家虽身疼痛。不可发汗。汗出则痉。
身疼痛、表有邪也。疮家脓血流溢。损伤阴气。虽有表邪。不可发汗。汗之血虚生风。必发痉
也。
衄家不可发汗。汗出必额上陷。脉紧急。目直视。不能 。不得眠。
额上陷。脉紧急者。额上两旁之动脉。陷伏不起。或紧急不柔也。灵枢云、两跗之上。脉陷竖
者。足阳明。陷谓陷伏。竖即紧急。与此正相发明。目直视。不能 。不得眠。皆亡阴之证也。
亡血家不可发汗。发汗则寒栗而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