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

  故知自愈。

  阴胜则厥。阳胜则热。先厥五日。为阴胜。至六日。阳复胜。热亦五日。后复厥者。

  阴复胜。若不厥。为阳全胜。故自愈。经曰。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为愈。

  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手足逆冷是也。

  手之三阴三阳。相接于手十指。足之三阴三阳。相接于足十指。阳气内陷。阳不与阴相顺接。故手足为之厥冷也。

  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脏厥。非为蛔厥也。蛔厥者。其人当吐蛔。令病者静。而复时烦。此为脏寒。蛔上入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臭出。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方。

  脏厥者死。阳气绝也。蛔厥。虽厥而烦。吐蛔已。则静。不若脏厥而躁。无暂安时也。

  病患脏寒。胃虚。蛔动上膈。闻食臭出。因而吐蛔。与乌梅丸。温脏安虫。

  卷六 辨厥阴病脉证并治第十二

  乌梅丸方第一百

  乌梅(三百个味酸温) 细辛(六两辛热) 干姜(十两辛热) 黄连(一斤苦寒)

  当归(四两辛温) 附子(六两炮辛热) 蜀椒(四两去子辛热) 桂枝(六两辛热)

  人参(六两甘温) 黄柏(六两苦寒)

  上十味。异捣筛。合治之。以苦酒渍乌梅一宿。去核。蒸之五升米下。饭熟。捣成泥。和药令相得。内臼中。与蜜。杵二千下。丸如梧桐子大。先食饮服十丸。日三服。

  稍加至二十丸。禁生冷滑物臭食等。

  肺主气。肺欲收。急食酸以收之。乌梅之酸。以收肺气。脾欲缓。急食甘以缓之。人参之甘。以缓脾气。寒淫于内。以辛润之。以苦坚之。当归桂椒细辛之辛。以润内寒。

  寒淫所胜。平以辛热。姜附之辛热。以胜寒。蛔得甘则动。得苦则安。黄连黄柏之苦。以安蛔。

  伤寒热少厥微。指头寒。默默不欲食。烦躁数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热除也。欲得食。其病为愈。若厥而呕。胸胁烦满者。其后必便血。

  指头寒者。是厥微热少也。默默不欲食。烦躁者。邪热初传里也。数日之后。小便色白。里热去。欲得食。为胃气已和。其病为愈。厥阴之脉。挟胃贯膈。布胁肋。厥而呕。胸胁烦满者。传邪之热甚于里也。厥阴肝主血。后数日。热不去。又不得外泄。迫血下行。故致便血。

  王宇泰云。设未欲食。宜干姜甘草汤。呕而胸胁烦满者。少阳证也。少阳与厥阴为表里。邪干其腑。故呕而胸胁烦满也。肝主血。故后必便血。

  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结胸。小腹满。按之痛者。此冷结在膀胱关元也。

  手足厥。不结胸者。无热也。小腹满。按之痛。下焦冷结也。

  吴氏云。小腹满。俱是热病。惟冷结膀胱一证为寒。有手足厥冷可辨。

  又云。小腹。下焦所治。当膀胱上口。主分别清浊或用真武汤。

  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四日至七日热不除者。

  其后必便脓血。

  先热后厥者。阳气邪传里也。发热为邪气在表。至四日后厥者。传之阴也。后三日复传阳经。则复热。厥少则邪微。热多为阳胜。其病为愈。至七日传经尽。热除则愈。

  热不除者。为热气有余。内搏厥阴之血。其后必大便脓血。

  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阳气退。故为进也。

  伤寒阴胜者先厥。至四日。邪传里。重阴必阳。却热三日。七日传经尽。当愈。若不愈而复厥者。传作再经。至四日。则当复热。若不复热。至五日厥不除者。阴胜于阳。

  其病进也。

  伤寒六七日。脉微。手足厥冷。烦躁。灸厥阴。厥不还者死。

  伤寒六七日。则正气当复。邪气当罢。脉浮身厥。为欲解。若反脉微而厥。则阴胜阳也。烦躁者。阳虚而争也。灸厥阴以复其阳。厥不还。则阳气已绝。不能复正而死。

  伤寒发热。下利厥逆。躁不得卧者。死。

  伤寒发热。邪在表也。下利厥逆。阳气虚也。躁不得卧者。病胜脏也。故死。

  伤寒发热。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金匮要略曰。六腑气绝于外者。手足寒。五脏气绝于内者。利下不禁。伤寒发热。

  为邪气独甚。下利至甚。厥不止。为腑脏气绝。故死。

  伤寒六七日不利。便发热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阴无阳故也。

  伤寒至七日。为邪正争之时。正胜则生。邪胜则死。始不下利。而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