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经输以治骨髓。此又以四时之
法。以治皮肉筋骨之浅深。盖天气有四时之出入。而人有阴阳之形层。故各以时为齐也。
五脏身有五部。伏兔一。腓二。腓者 也。背三。五脏之 四。项五。此五部有痈疽者死。
夫在外者。皮肤为阳。筋骨为阴。痈疽所发。在于皮肉筋骨之间。此言五脏各有五部。而一部之
阴阳不和。即留滞而为痈矣。伏兔。肾之街也。 者。脾之部也。背者。肺之俞也。五脏俞者。
谓五椎之心俞也。项者。肝之俞也。本经曰。痈疽之发。不从天下。不从地出。积微之所生也。故
五部之有痈疽者。乃五脏渐积之郁毒。外应于血气之不和而为痈疽。故五部有此者死。按上章论五
脏之邪。外应于皮肉筋骨。此言五脏各有五部。而一部之中。皆有阴阳血气之流行。所谓阴中有
阳。阳中有阴也。
余伯荣曰。痈疽之发。有因于风寒外袭者。有因于喜怒不测。食饮不节。营卫不和。逆于肉理。
乃发为痈。阴阳不通。两热相搏。乃化为脓。然有发于股臂而死者。有发于项背而生者。此又以邪
毒之重轻。正气之虚实。以别其死生。然病及五脏者必死。故因于外邪者。善治治皮毛。其次治肌
肉。因于内伤者。使五脏之郁气。四散于皮肤。弗使痈肿于一部。所谓始萌可救。脓成则死。此
上工之治未病也。
病始于臂者。先取手阳明太阴而汗出。病始头首者。先取项太阳而汗出。病始足胫者。先取足
阳明而汗出。
此分别形身上下。各有所主之阴阳也。夫身半以上。手太阴阳明皆主之。故病始于臂者。先取手
阳明太阴而汗出。太阳之气。生于膀胱。而上出于头项。故病始于头首者。先取项太阳而汗出。身
半以下。足太阴阳明皆主之。故病始足胫者。先取足阳明而汗出。曰始者。谓病始于下者。下行极
而上。始于上者。上行极而下。曰先者。谓手足之阴阳。虽各有所主。然三阴三阳之气。上下升降。
外内出入。又互相交通者也。
臂太阴可汗出。足阳明可汗出。故取阴而汗出甚者。止之于阳。取阳而汗出甚者。止之于阴。
汗乃阴液。生于阳明。太阴主气。行于肤表。水津四布。乃气化以通调。故臂太阴可汗出。水
谷之津液。从腠理发泄。汗出溱溱。故足阳明可汗出。然汗液必由气之宣发。气得液而后能充身泽
毛。故取阴而汗出甚者。止之于阳。取阳而汗出甚者。止之于阴。盖阳为阴之固。阴为阳之守也。
沈亮宸曰。此篇论阴阳之不调。而为寒热之证。宜从汗解。故总结汗法数条。
凡刺之害。中而不去则精泄。不中而去则致气。精泄则病甚而 。致气则生为痈疽也。
泄精者。谓阴阳血气生于精。过伤则并伤其根原矣。痈疡者。谓阴阳血气。营行于皮肉筋骨之
间。邪气留客。致正气不行。则生痈疡矣。本篇论阴阳寒热。缘邪正之实虚。故以此节重出于篇末。
盖以戒夫治病者。慎勿再实实而虚虚也。



<目录>卷三

<篇名>癫狂第二十二

属性:目 外决于面者为锐 。在内近鼻者为内 。上为外 。下为内 。
锐 内 者。睛外之眼角也。太阴之气主合同束。目外角为锐 。内角为内 者。乃太阴之气。
主乎外内之目 也。太阳为目上纲。阳明为目下纲。上为外 。下为内 者。乃太阳阳明之气。主
于上下之目 也。手太阴主天。足太阴主地。太阳为开。阳明为阖。天地之气。昼明夜晦。人之两
目。昼开夜阖。此人应天地之昼夜开阖者也。一息之中。有开有阖。以应呼吸漏下者也。天地开阖
之气不清。阴阳出入之气混浊。则神志昏而癫狂作矣。是以治癫狂之法。独取手足之太阴太阳阳
明焉。夫肺主皮毛。目之拳毛。天气之所生也。肌肉之精为约束。地气之所生也。目 之外内上下。
又统属天地阴阳之气而为开阖者也。王芳侯曰。癫狂之疾。最为难治。得此篇之理。可批却导 矣。
癫疾始生。先不乐。头重痛。视举目赤甚。作极已而烦心。候之于颜。取手太阳阳明太阴。血
变而止。
夫癫狂之疾。乃阴阳之气。先厥于下。后上逆于巅而为病。故通评虚实篇曰。癫疾厥狂。久逆
之所生也。又曰。
厥成为癫疾。夫少阴者。先天之水火。太阴者。后天之地土。天地水火之气。上下平交者也。厥则
不平而为病矣。水之精为志。火之精为神。先不乐者。神志不舒也。举视目赤者。心气上逆也。癫
甚作极。已而心烦者。厥逆之气。上下于太阴阳明。而复之于少阴之心主也。五色篇曰。庭者、颜
也。首面上于阙庭。王宫在于下极。盖谓天阙在上。王宫在下。故候之于颜者。候天之气色也。身
半以上为阳。手太阴阳明皆主之。故取手太阴阳明。以清天气之混浊。取手太阳。以清君主之心
烦。心主血。血变则神气清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