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段,(二百五,并一千五百二十)第八段,(一百九十九,并一千七百一十九。)第九段,(一百九十一,并一千九百一。)第十段,(一百八十三,并二千九十三。)第二相;第十一段,(一百七十四,并二千二百六十七。)第十二段,(一百六十四,并二千四百三十一。)第十三段,(一百五十四,并二千五百八十五。)第十四段,(一百四十三,并二千七百二十八。)第十五段,(一百三十一,并二千八百五十九。
)第十六段,(一百一十九,并二千九百七十八。)第十七段,(一百六,并三千八十四。)第十八段,(九十三,并三千一百七十七。)第三相;第十九段,(七十九,并三千二百五十六。)第二十段,(六十五,并三千三百二十一。)第二十一段,(五十一,并三千三百七十二。)第二十二段,(三十七,并三千四百九。)第二十三段,(二十二,并三千四百三十一。)第二十四段。(七,并三千四百三十八。
)术曰:置间量府,通作分,以二百二十五除之,得者为段。以其段下并数列为上位,(假令除得一,其第一段下无并,即直列二百二十五为上位;如其除得二,即例侧注并数四百四十九为上位;如其除得三,例侧注并数六百七十一为上位。他皆仿此。)余,以次段乘之。(假令除得三,例侧注并数为上位讫,即以第四段二百一十九乘之,他皆仿此。)以二百二十五除之,得者并上位,置为间量命。(非月蚀用之)
推月间量法:术曰:置间量命,以四乘之,置为初位;又列置四万三千四十一,以月域除之,得者(假令除得五十一,即以五十一除初位。)以除初位,得度,不尽,六十乘之,依前除之,得分,置为月间量位。(如推日蚀例算日间星法)
推月量法:术曰:置月域,以二乘之,以四十九除之,得度,不尽,以六十乘之,依前除之,得分,置是月量位。
推阿修量法:术曰:置月域,以五乘之,以四十八除之,得度,不尽,以六十乘之,依前除之,得分,置为阿修量位。
推阿修及月全位半位法:置阿修量与月量,并之为全位;又半之,为半位;其全位、其半位,各列为位。
推蚀经刻法:(谓初亏至复满所经刻数也)术曰:置量,自相乘,(先以度自相乘,列为上位,又以分自相乘,以三上除之,加上位,凡三十分从度者,谓收半已上也。)又置半位,亦自相乘,(亦如收分法为之)置半位相乘讫数减之,减余以开方除之,(其开方,梵音云根法也。)得者,以六十乘之,又以日域除之,得刻;不尽,又乘又除,得分;其刻及分,二乘之,(谓位分也)置为亏满刻法。
(又以其数加节断刻上,节断是,若初亏得此刻,通至复满时。)
推月规法:(此术中,备载日月亏缺多少,及蚀既深浅等事。)术曰:置月量半,准其数,或用綎,或用木,为规限,绕作光明坛。又置间量,准其数,或以綎,或以木,从光明坛正中心向蚀方引出至末际,置为位。又起末际位,据为正中心,置阿修量半,准其数,或用綎,或用木,为规限,绕作黑暗坛,据黑暗坛掩著处,以定亏缺多少,蚀既深浅,一如其事。(若推日蚀掩规,置月量半,为光明坛,以日成间量府,得作间量者,为间量。
以月量半,为黑暗坛,自余算术,并同月规法。)
推蚀甚法:(谓蚀后更停,经一刻,或二刻,或半刻,方始退蚀放明也。)术曰:置阿修量半,以月量半减之,余又以月间量减之,(如其减间量尽,为蚀尽;如其减不尽,为蚀不尽。若尽即有蚀甚法,若不尽则无蚀甚法。)减余,以六十乘之,以日域除之,得刻,不尽,又乘又除,得分,其刻及分,二乘之,(谓倍也)置为蚀甚刻位。
推蚀刻位:(谓左右用行数推步,蚀隅畔剂并图如左。)术曰:置间量,以九十乘之,以半位除之,得度,置为蚀行法。
蚀行法:
度二十分州
度二十分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