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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禁止夺情疏 
汪朝棨
窃维人臣至身之义。与孝子爱亲之忱。二者相因。所以陈情乞养者。宽其岁时。守制终丧者。着为令典。自军兴以来。需才孔亟。带兵大员暨各督抚。或以全局所关。资其镇抚。或以重城新复。赖其维持。我皇上顾念疆圻。往往特旨夺情。是为变通权宜之计。诚非得已。至于道府州县各官。及随营人员。关系较轻。才具优长者。亦正不乏人。岂得贪驩虞之小补。毁名教之大防。乃近来外省道府州县各官及随营人员。一经闻讣。百计营求。为夺情之举。各督抚辄为具疏代恳。
随营人员则以防剿吃紧为词。守土人员则以绅民爱戴为词。于是奏留之后。荐牍屡登。州县等官。有不数年而保至监司大员者。是以哀痛之身为梯荣之径。不知古人墨绖从戎。出自君民之挽留。并非出自私意之营谋也。此等天性凉薄之人。而欲望其移孝作忠。其可得乎。相应请旨饬下各督抚。除军务省分带兵人员防剿吃紧。未便遽易生手。准其奏请夺情。仍俟军务告竣。再行回籍守制外。其余随营粮台文案各员。及并非军务之省分道府以下各官。一概不准代恳夺情。
如有闻讣之后。营求奏留。迟延不即回籍守制者。即着据实奏参。治以不孝之罪。以为有忝伦理者戒。臣为维持风化起见。是否有当。伏乞皇上圣鉴。
  为曾侍郎论金革无辟         吴敏树
古今军旅遭丧起复之事。必取断于戴记金革无辟之条。子夏问曰。三年之丧卒哭。金革之事无辟也者。礼与。初有司与。孔子曰。夏后氏三年之丧。既殡而致事。殷人既葬而致事。记曰。君子不夺人之亲。亦不可夺亲也。此之谓乎。子夏曰。金革之事无辟也者。非与。孔子曰。吾闻诸老曰。昔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也。今以三年之丧从其利者。吾弗知也。窃详读此文。盖春秋大夫。卒哭从戎。习为常事。故圣贤严辨而正之如此。然孔子既言其不可矣。而子夏复问。
孔子复引鲁公之事以答之。何也。岂不以国家有急。而任事之人。或不得代。于此之时。君有不得不命。臣有不得不受。若鲁公伯禽之事。必不得已而行之。其可也。人之贤者少。不肖者多。金革无辟。虽礼之变。古有行之者。而必不可以许人。圣人之意。略可于言外见之。盖有为为之。非从其利者。犹圣人之所许也。后世无故夺情之事。纷纷而有。而金革无辟。几为正文。动可援引。然后知圣贤防虑之深。礼之不可以几微假借也。今兵部侍郎湘乡曾公。
讨贼江西。而遭父忧。既闻讣奔还。而以不得请终制为疑。以书商之左郎中季高。并属及于敏树。先是曾公本以母丧在籍。被朝命与办河南防堵。遂以募勇起军。曾公之事。暴于天下。人皆知其有为而为。非从其利者。今贼固未平。军未少息。而迭遭家故。犹望终制。盖其心诚有不能安者。曾公诚不可无是心。其有是心而非伪言之者。人又知之。然其事固有所不能得也。所谓君有不得不命。臣有不得不受。非今日之谓乎。果朝旨仍命之。即无可辞者矣。
愚闻曾公前日尝数请于朝。乞无加官赏。奏折中尝以不填官衔。致被旨责。其心事明白。实非寻常所见。左季高之论今事曰。曾公终制不得请。宜请开兵部侍郎缺。而身讨贼如故。此论与曾公前所自处正合。愚又窃以金革者国之变故。非吉事也。凿凶门而出。战胜以丧礼处之。与居忧之义。犹不甚相远。故古人有不得已而行之。非诸夺情起复。公然为朝官之比也。丧礼之废坏久矣。独丁忧之名存。而古人居丧之实尽去。衰亦无弗墨者。曾公素讲于礼。今不得已而从金革。
所犹可私自尽者。哀痛之实。寝处饮食之事。视世之名为居庐者。相去必大远。如是亦可以无讥矣。辄不自忖。书此以质于季高。而附致之曾公焉。
  自书金革无辟论后         吴敏树
曾侍郎之以两次夺情为疑也。盖其起前丧从戎之日。尝有事平补行心丧之请。故欲遂请终制。而以问于人。答其问者。皆曰当依朝命而已。愚独以为未尽。盖记之言君子不夺人之亲者。谓君不以事命之。亦不可夺亲者。谓君虽命之而亦不受也。君父之重一也。一故不能以相夺。今身在军者。虽父母在。不得顾养。而必致于一死。此义人人之所晓也。君之重。可以夺人之子之养者。父不得以私其子。其义不系于其子也。若丧则子之事也。子之义固可以辞于君。
有以君重而不得自私其子者。无以君重而不得自私其父者。然则曾公必当终制与。曰。当终制而必不得。然非独朝命之谓也。曾公以募勇起军。于今六年。东南之事。曾公实为之倡。兵勇将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