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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途赊与私贩。回空南下时。收盐抵价。盐既上船。以十分之三作为水脚。头舵水手包揽过关。本贩并不在船。另坐小船。先往沿途讲价售卖。粮船水手。每年身工不过七千余文。原不足敷养赡。所以甘心与私贩合伙。一遇搜查严紧。甘代抗拒。办理之法。当禁止于木植未经附载以前。若听其卸木易盐。盐已上船。再行查拿。则此辈小人。以财为命。便难妥办矣。
 问江船夹私。应如何查禁。
答曰。此盐务附骨之疽也。即如旗丁以官船运粮。既有卫田行月。尚有赠耗余米。何况盐船乃船户私产。凡造船成本。大约每装一石。须工料银一两。其船用至十年。必须折卸重造。是以造船本银。须作十年飞算。装盐一千引。须用五千石之船。每年飞本五百两。二分息加利银一千二百两。岁修一百两。舵水工食一百五十两。装盐一千引。照报部水。实给不过一千两。内除关税一百二十两。实得水八百八十两。而一年船本船利岁修工食。实须一千九百五十两。
除水八百八十两。实短银一千零七十两。此尚就一年一运而计。若如近来两年一运。则共短银三千余两。若非带私。谁装盐。计仪征买私。每斤二十余文。汉口卖私。每斤五十余文。实有加倍之利。每船带至一千五六百石。方敷二年一运之用。又须加带数百石。以抵买私借本之利。是以千引之船。大约必带私二千石。江广焉得不滞销。欲清江船之私。第一以轻成本减卖价为主。价减则售速。从前两年三运。今即不能骤复。亦须办至一年一运。则江船止须带盐数百石。
即可彀本。江船所带愈少。销售愈速。渐至两年三运。则江船不须带私矣。至包内之盐。断不可去。每包八斤四两。加丰余七八两。方可保住额斤。算小之商。每欲扣少。其实所扣至微。一经船户借口亏耗。所损甚大。
 问邻私如何堵截。
答曰。湖北额行五十五万引。受襄宜两路外私。又有粮私船私。销常缺额。湖南额行二十二万引。受衡永两路外私。粮私有限。无船私。销常溢额。论两湖之私。以粤私为最多。每年占额约七八万引。然湖南既已溢销。即难责以堵缉。湖北襄阳之潞私。陆路随处可通。平冈原野。无险可扼。水路只老河口一处。略可稽查。但潞私浸到湖北。其成本总在四十文上下。但能减价。自足敌之。无庸过计。宜昌之川私。向系川贩。用柏木船满载。闯关而下。囤聚羊角洲。
分发各路。近来非此情形。全系归州巴东本地小贩。合本入川贩卖。贿关软过。不甚强梁。当于巴东之官渡口。设卡稽查。彼处山若重门。江势纡曲。来船必须拢岸。过此便无要可扼矣。至于鹤长乐等处。背负之盐。远道艰难。不禁可也。江西私盐道路。未经亲身查看。不能悬拟。淮北芦私。以陈州为门户。陈州归于长芦。淮北之门户遂坏。载在盐法志。
 问成本如何能轻。
答曰。淮南以钱粮为重。钱粮之中。有带征。有归还。皆非本纲应完之款。带征者。从前滞销铳引赔课之款也。归还者。商领库垫分纲补纳之款也。带征必应请停。归还则应逐款查核。分别办理。两淮当纲应解应支之款。不足三百万。加以赏借数十万。约四百二十万。即可敷用。淮南纲盐。约征银三百二十万。中路食盐。约征银七十万。淮北纲盐。约征银三十万。便足一纲解支之数。若每引配盐五百斤。以淮南纲盐而计。钱粮三两。真梁场盐四两。票价运岸费六两。
共须银十三两。每斤计银二分六厘。计钱三十九文。办顶梁者。减场盐价八钱。办白梁者。减场盐价一两六钱。减卖价亦如之。中路食盐。钱粮二两四钱。白梁场盐二两四钱。票价运岸费四两二钱。共须银九两。每斤计银一分八厘。计钱二十七文。均与私盐价值。不甚相远矣。向例每引三百六十四斤。钱粮五两二钱。每斤计银三分九厘四毫。计钱五十九文。焉得不滞销。因滞销而江船带私。不能禁止。是严于商而恕于枭也。江船所带。已居官引十分之四。
若改官引为五百斤。所加之盐斤。尚少于江船所带之盐斤。而可以卖价大减。邻私全退。粮私再加敛戢。销数自可日增。然后以额外溢运之钱粮。还从前铳赔之带款。岂非公私普利。
 问欲轻成本。何以不去窝单。
答曰。根窝之设。所以杜争端也。盐利最大。利则必争。滨海沿江。尤非内地可比。不设根窝。无以收其利权。是盐务之保甲也。其说另详盐法议。至于年单一给十纲。即是两淮钞法。藉此招徕运本。接济转输。若去之。是绝知贝借之路也。近年以来。运商无不竭力杀窝。然从前知贝利只得六厘。贵至八厘。而近日知贝利且至一分五六厘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