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单并未全废。不过贱。知贝利已加至如此。计一年所用朱单一百余万引。半系运商自置。其在外买单。不过五十余万。即全裁单价。所省亦止五十万。一年纲食中路运本一千五百七十万。作有一半实本。须借本七百八十五万。向利八厘。今利一分五厘。每两增利七厘。每月增利五万四千九百五十两。每年增利。六十五万九千四百两。除省单价五十万。己暗亏十五万九千四百两矣。况窝单全废之后。知贝利必在二分以外。每年又须亏四十余万。又况近来一运两年。
又加一倍知贝利。是废窝单而增知贝利。一纲总须暗亏一百五六十万。窝商固无辜籍没矣。运商将何以堪之。即如淮北纲盐。从前单价即不及淮南。亦相悬无几。自从改为认岸缴库。单价每引不过八分。自买单价不过四五分。可谓极贱。而淮北盐务一败涂地者。全由知贝利太重。不堪盘剥之故。北商单不值钱。无可质押。空手借知贝。大约总在二分以外。若疲乏之家。有不止官利三分者。有任出重利亦无借处者。一筹莫展。束手就毙。设当日不废窝单。
何至于此哉。故运商之杀窝。殆所以自杀也。不废窝单。所以轻知贝利。知贝利亦在办盐成本之内也。且窝单质押。行之已久。若一旦废弃。已质之单。必成讼案。纷纷退质索本。准驳皆难。尤不可不深思熟计也。
问盐法日久獘生。必应变通。或征场。或抽税。或改归地丁。三者孰便。
答曰。盐法征商。我朝善美之制。行而獘。獘不在法。必欲变通。则三说皆难专任。盖场盐值贱。每斤不过三四文。以三四文之盐。征十余文之课。本末倒置。万一欠课。即封盐入官。不足抵课。若欲抽税。则为数甚巨。恐各关亦难胜任。且场盐太贱。绕越透漏必多。每年何能征足定额。若欲改归地丁。则六省有田之户。代无田之丁输纳盐税。至四百余万之多。民力亦有不逮。民情亦恐不安。或者以正项归之场池垣。以应解外省之款归之地丁。以帑利及不报部之款酌归关税。
庶乎可行。然须稽查度支细册。详筹熟计。方可定见。非局外之人所能悬拟也。
问浮费最多。应如何裁减。
答曰。裁费极难。十余年来。见各宪每以裁费为务。一次行文裁费。即多一次稽查。非但不能裁减。并且愈益加增。从前裁江广匣费归公。原谓裁后即可无费。乃未几而又有六钱八钱之岸费矣。未几而私增磨派至一两数钱矣。此即前事之明征。今欲裁费。而不能全裁之费。势必归官列入科则。遂为定额。将来事变局新。必另生费外之费。此与丁之火耗等款加入正额。耗外加耗。何异是不可以不慎也。总之省费不如省事。省事不如省官。但于成法之中。删繁就简。
俾径直易行。则各费自省。少派稽查之员。则商业自安。不扰狱市。此之谓矣。
问既欲省事。则向在盐务谋生之人。如何处置。
答曰。害人之獘不可留。养人之费不可惜。即如工人一项。两淮所养不下数千人。近年以来。每因改道。辄致生事。既已生事。旋即姑息了案。此最妨于政体。事前。必须曲体人情。妥为安顿。已定。再有匪徒唆激生事。必须尽法严惩。所办之事。不可因而中止。此在当事之人。情法兼施。恩威互用。非可以口舌争也。
问汉口建仓之法何如。
答曰。从前曾有人议论此事。一因择地甚难。工费甚巨。一因进仓出仓。盐多折耗。多一层转折。即多一番剥削。是以中止。若能减价敌私。加以堵缉。销售自速。似亦无须如此。
问淮北公埠之说何如。
答曰。淮北钱粮盐价。皆轻于淮南。而核计成本。不减淮南者。全因浮费。而浮费之增。全因大斤。从前亦有湖运在正阳关。江运在无为州。设立公埠之说。但如此一行。则举安徽大半引地而弃之矣。必欲变通淮北。不如仿照从前内商水商之例。即以捆盐包垣。作为公埠。堆贮散盐。筑成盐廪。与场下包垣一样苫盖。将引目发给淮北监掣。俾水贩即在垣内买盐。课由垣商交纳。引由监掣给发。湖运于盱眙关截角缴司。江运于扬关截角缴司所有各商岸店。
听其自行撤去。所有淮北四十九州岛县。督销处分。改为融销。考核或竟奏免。则去岸费数十万。不入成本。又无大斤之獘。致滋浮费。盐由贩运。色必干洁。似可畅销。其出场时一切稽查。均可不必。全以在垣卖出自变量为凭。亦删繁就简之一法也。至于淮北场盐。凡不由中河而由别路者。即系私盐。仍须查禁。或即由黄运。厅营于渡口抽税。扺作河饷。临时酌办。
问淮北如果行包垣卖盐之法。成本几何。卖价几何。足敌芦私与否。
答曰。就现办成本折合。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