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彻荐,直彻爵而已,亦为三醮以不加笾豆加牲俎,是以祝辞一醮,亦云嘉荐,至三醮者,直云笾豆有楚。楚,陈列貌。是三醮不加笾豆明文也。
  卒醮,取笾脯以降,如初。
  [疏]“卒醮”至“如初”。
  ○释曰:此取笾脯见母,与前不异。上周法与不杀皆不云笾者,上皆直荐脯醢,不云笾豆。此若杀云两笾,故云笾脯。若然,既杀有俎肉而取脯者,见其得礼而已,故不取俎肉。如若得束帛者,不须取脯,是以《冠礼》礼宾得束帛,皆不取脯也。
  若孤子,则父兄戒、宿。(父兄,诸父诸兄。)
  [疏]“若孤”至“戒宿”。
  ○注“父兄诸父诸兄”。
  ○释曰:上陈土有父加冠礼讫,自此至“东塾北面”,论士之无父,自有加冠之法也。周公作文,於此乃见之者,欲见周与夏殷孤子同冠於阼阶,礼之於客位,唯一醮三醴不同耳,是以作经言其与上异者而已。言“父兄,诸父诸兄”者,以其上文父兄非直戒宿而己,故知此是诸父诸兄,非己之亲父亲兄也。
  冠之日,主人而迎宾,拜,揖,让,立于序端,皆如冠主,礼於阼。(冠主,冠者亲父若宗兄也。古文为结,今文礼作醴。)
  [疏]“冠之”至“於阼”。
  ○注“冠主”至“作醴”。
  ○释曰:云“主人而迎宾”者,即上“采衣”是也。云“拜,揖,让,立于序端”者,谓主人出先拜,宾答拜讫,揖让而入于庙门。既入门,又三揖,至阶,又三让而升堂,乃立于东序端,宾升,立西序端,一皆如上。父兄为主人,故作文省略,总云“揖让立于序端,皆如冠主”也。云“礼於阼”者,别言其异者也。云“今文礼作醴”者,郑不从今文者,以其言醴则不兼於醮,言礼则兼醴、醮二法故也。
  凡拜,北面于阼阶上。宾亦北面于西阶上答拜。
  [疏]“凡拜”至“答拜”。
  ○释曰:此亦异於父在者。云“凡拜”者,谓初拜至及啐拜之等,宾主皆北面,与父在时拜于筵西、南面,宾拜于序端东面为异也。
  若杀,则举鼎陈于门外,直东塾,北面。(孤子得申礼,盛之。父在,有鼎不陈於门外。)
  [疏]“若杀”至“北面”。
  ○释曰:云“若杀”者,有则杀,无则已,故云若,不定之辞也。言举鼎者,谓於庙门外之东壁镬所,举至庙门外之东,直东塾,二鼎豚鱼腊鼎,皆北向,相重而列之也。
  ○注“孤子”至“门外”。
  ○释曰:案上文父在亦有杀法。今郑云“孤子得申礼,盛之”者,不为杀起,止为陈鼎于外而言。郑知“父在,有鼎不陈於外”者,以上文若杀,直云特豚载合升,不辨外内。孤子乃云举鼎陈于门外,类于上,父在陈鼎不於门外也。凡陈鼎在外者,宾客之礼也;在内者,家私之礼也。是在外者为盛也。今孤子则陈鼎在外,故云“孤子得申礼,盛之”也。
  若庶子,则冠于房外,南面,遂醮焉。(房外,谓尊东也。不於阼阶,非代也。不醮於客位,成而不尊。)
  [疏]“若庶”至“醮焉”。
  ○释曰:上已言三代子冠礼讫,此经论庶子加冠法也。周公作经,於三代之下言之,则三代庶子冠礼皆於房外同用醮矣,但不知三代庶子各用几醮耳。今於周之子三加一醴,夏殷子三加三醮,是以下文祝辞三醴一而醮三,皆为三代而为言。至於三代,庶子皆不见别辞,则周之庶子宜依子用一醮,夏殷庶子亦依三醮。三代子有祝辞,言庶子则无,故下文注云:“凡醮者不祝。”
  ○注“房外”至“不尊”。
  ○释曰:知“房外,谓尊东也”者,上陈尊在房户之,案《乡饮酒》宾东则东,则尊东明,此亦於尊东也。云“不於阼阶,非代也”者,案下记云:“子冠於阼,以著代也。”明庶子不於阼,非代故也。云“不醮於客位,成而不尊”者,下记云:“醮於客位,加有成也。”是子於客位,成而尊之,此则成而不尊,故因冠之处遂醮焉。
  冠者母不在,则使人受脯于西阶下。
  [疏]“冠者”至“阶下”。
  ○释曰:案《内则》云:“舅没则姑老。”若死,当云没,不得云“不在”,且母死则不得使人受脯。今言不在者,或归宁,或疾病也。使人受脯,为母生在,於後见之也。
  戒宾,曰:“某有子某,将加布於其首,原吾子之教之也。”(吾子,相亲之辞。吾,我也。子,男子之美称。古文某为谋。)
  [疏]“戒宾”至“之也”。
  ○注“吾子”至“为谋”。
  ○释曰:自此至“唯其所当”者,周公设经,直见行事,恐失次第,不言其辞。今行事既终,总见戒宾、醮及为字之辞也。云“某有子某”者,上某,主人名;下某,子之名。加布,初加缁布冠也。云“原吾子之教之也”者,即此以加冠行礼为教之也。云“吾子,相亲之辞。吾,我也”者,谓自己身之子,故云吾子,相亲之辞也。云“子,男子之美称”者,古者称师曰子。又《公羊传》云:“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是子者,男子之美称也。今请宾与子加冠,故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