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饮酒》送宾,宾不答,礼有终,相类也。
  大夫来使,无罪,飨之;(乐典嘉宾为礼。)
  [疏]“大夫”至“飨之”。
  ○注“乐与嘉宾为礼”。
  ○释曰:案《鹿鸣序》燕群臣嘉宾,此无罪飨之,亦是乐宾,为礼者也。
  过则饩之。(饩之,腥致其牢礼也。其致之辞,不云君之有故耳。《聘义》曰:“使者聘而误,主君不亲飨食,所以愧厉之也。”不言罪者,罪将执之。)
  [疏]“过则饩之”。
  ○注“饩之”至“执之”。
  ○释曰:云“过则饩之”,谓礼有失误,故引《聘义》使者聘而误主君。云“不言罪者,罪将执之”者,《春秋》之义,聘宾有罪皆执之。若然,上经云无罪飨之,有罪非但不飨,又执之。此过则饩之,虽不飨,犹生致,过轻故也。若然,上云罪,下云过,互见其义也。
  其介为介。(飨宾有介者,宾尊,行敌礼也。)
  [疏]“其介为介”。
  ○注“飨宾”至“礼也”。
  ○释曰:谓飨宾於庙之时,还以聘之上介为介。若然上经上介主人别行飨,则是从宾为介得介,则飨复别飨也。云“宾尊,行敌礼也”者,若《乡饮酒》宾主行敌礼,而有介然也。
  有大客後至,则先客不飨食,致之。(卑不与尊者齐礼。)
  [疏]“有大”至“致之”。
  ○注“卑不”至“齐礼”。
  ○释曰:此据《聘礼》而言,则无君朝之事。若然,则前有小国之卿大夫来聘,将行飨食,有大国卿大夫来聘,则废小国飨食之礼,以其卑不与尊齐礼并行之。
  唯大聘有几筵。(谓受聘享时也。小聘轻,虽受于庙,不为神位。)
  [疏]“唯大聘有几筵”。
  ○注“谓受”至“神位”。
  ○释曰:案上经云“几筵既设,摈者出请命”者,行聘享及私觌礼毕,云宰夫彻几改筵,是行聘享为神位。今小聘不为神位,屈也。
  十斗曰斛,十六斗曰{数},十{数}曰秉。(秉,十六斛。今江、淮之间,量名有为{数}者。今文{数}为逾。)二百四十斗。(谓一车之米,秉有五{数}。)
  四秉曰。(此秉谓刈禾盈手之秉也。,齐名也,若今莱阳之,刈稻聚把,有名为者。《诗》云:“彼有遗秉。”又云:“此有不敛齐。”)
  [疏]“四秉曰”。
  ○注“此秉”至“敛齐”。
  ○释曰:云“此秉为刈禾盈手之秉也”,对上文秉为量名也。引《诗》者,证此秉为盈手齐,即此亦一,即今人谓之一铺、两铺也。
  十曰。十曰乇。四百秉为一乇。(一车之禾三乇,为千二百秉。三百,三十也。古文作纟。)
  [疏]注“一车”至“作纟”。
  ○释曰:云“一车之禾三乇”,即经致饔饩时,云“禾三十车车三乇”也。
  ●卷二十五公食大夫礼第九
  [疏]《公食大夫礼》第九。
  ○郑《目录》云:“主国君以礼食小聘大夫之礼,於五礼属嘉礼。《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六,《别录》第九。”
  ○释曰:郑知是“小聘大夫”者,案下文云宰夫自东方,荐豆六,於酱东,设黍稷六簋,又设庶羞十六豆,此等皆是下大夫小聘之礼。下乃别云“上大夫八豆、八簋”,又云“上大夫庶羞十六豆”,是食上大夫之法,故知此篇据小聘大夫也。若然,《聘礼》据侯伯之大聘,此篇据小聘大夫者,周公设经,互见为义。案篇末云“鱼、肠胃、伦肤若九,若十有一,下大夫则若七,若九”,郑注云:“此以命数为差,九谓再命者,十一谓三命者,七谓一命者。九或上或下者,再命谓小国之卿,次国之大夫也。卿则曰上,大夫则曰下,大国之孤视子男。”以此言之,鱼、肠胃、伦肤皆七者,谓子男小聘之大夫。此《公食》序在《聘礼》之下,是因聘而食之。不言食宾与上介,直云大夫者,若云食宾与上介,则小聘使下大夫,上介乃是士,是以直云大夫,兼得大夫聘宾与上介,亦兼小聘之宾。若然,《聘礼》据大聘,因见小聘。此《公食》先见小聘,後言大聘者,欲见大聘、小聘,或先或後,不常之义。
  公食大夫之礼。使大夫戒,各以其爵。(戒犹告也。告之必使同班,敌者易以相亲敬。)
  [疏]“公食”至“其爵”。
  ○注“戒犹”至“亲敬”。
  ○释曰:自此尽“如聘”,论主君使大夫就馆,戒聘客使来行食礼之事。云“各以其爵”者,此篇虽据子男大夫为正,兼见五等诸侯大聘使卿之事,故云各以其爵也。
  上介出请,入告。(问所以来事。)
  [疏]“上介出请入告”。
  ○注“问所以来事”。
  ○释曰:据大夫就宾馆之门外,宾使上介出请大夫所为来之事。
  三辞。(为既先受赐,不敢当。)
  [疏]“三辞”。
  ○注“为既”至“敢当”。
  ○释曰:既先受赐者,谓聘日致饔,受赐大礼,故今辞食,不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