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谓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後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後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孙为後是也。案《丧服小记》云:“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郑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妇既小功不大功,则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为人後者,
  [疏]“为人後者”。
  ○释曰:此出後大宗,其情本疏,故设文次在长子之下也。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即下文为宗子齐衰三月,彼云後大宗者,则此所後,亦後大宗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为之後?同宗则可为之後。何如而可以为人後?支子可也。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为所为後之亲,如亲子。)
  [疏]“传曰”至“若子”。
  ○释曰:云“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为之三年,故发问,比例之传也。云“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辞也。雷氏云:此文当云为人後者,“为所後之父”,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阙之,见所後不定故也。云“何如而可为之後”,问辞。“同宗则可为之後”,答辞。此问亦问比类,以其取後取何人为之,答以同宗则可为之後,以其大宗子当收聚族人,非同宗则不可。谓同承别子之後,一宗之内,若别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云“何如而可以为人後”,问辞。云“支子可也”,答辞。以其他家子当家,自为小宗,小宗当收敛,五服之内亦不可阙,则子不得後他,故取支子,支子则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称,言谓妾子得後人,妻第二巳下子不得後人,是以变庶言支,支者,取支条之义,不限妾子而已。若然,子不得後人,无後亦当有立後之义也。云“为所後者之祖父母”已下之亲至“若子”,谓如死者之亲子,则死者祖父母,则当己曾祖父母,齐衰三月也。妻谓死者之妻,即後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并据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於後人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著服也。若然,上经直言为人後,不言为父,此经直言为所後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亲之等,不言死者缌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亲者,子夏作传,举疏以见亲,言外以包内,骨肉亲者,如亲子可知。
  妻为夫。
  传曰:夫至尊也。
  [疏]“妻为夫传曰夫至尊也”。
  ○释曰:自此已下论妇人服也。妇人卑於男子,故次之。案《曲礼》云:“天子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后以下皆以义称士,庶人得其总名妻者,齐也。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是言妻之尊卑,与夫齐者也。若然,此经云妻为夫者,上从天子,下至庶人,皆同为夫斩衰也。传言“夫至尊”者,虽是体敌,齐等夫者,犹是妻之尊敬。以其在家天父,出则天夫。又妇人有三从之义: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是其男尊女卑之义,故云夫至尊,同之於君父也。
  妾为君。
  传曰:君至尊也。(妾谓夫为君者,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虽士亦然。)
  [疏]“妾为君传曰君至尊也”。
  ○释曰:妾贱於妻,故次妻後。案《内则》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郑注云:“妾之言接,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於君子。”是名妾之义。但其并后匹,则国亡家绝之本,故深抑之,别名为妾也。既名为妾,故不得名婿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为君也。亦得接於夫,又有尊事之称,故亦服斩衰也。云“君至尊也”者,既名夫为君,故同於人君之至尊也。
  ○注“妾谓”至“亦然”。
  ○释曰:云“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者,以妻得体之得名为夫,妾虽接见於夫,不得体敌,故加尊之而名夫为君,是以服斩也。云“虽士亦然”者,案《孝经》士言争友,则属隶不得为臣,则士身不合名君,至於妾之尊夫,与臣为异,是以虽士妾得称夫为君,故云虽士亦然也。
  女子子在室为父,(女子子者,子女也,别於男子也。言在室者,谓已许嫁。)
  [疏]“女子”至“为父”。
  ○注“女子”至“许嫁”。
  ○释曰:自此尽“为父三年”,论女子子为父出及在室之事。制服又与男子不同。云“女子子者,子女也,别於男子也”者,男子、女子,各单称子,是对父母生称。今於女子别加一字,故双言二子,以别於男一子者。云“言在室者,关已许嫁”者,郑意经直云女子子为父得矣,而别加在室者,关已许嫁。关,通也,通已许嫁。《内则》“女子十年不出”,又云“十有五年而笄”,女子子十五许嫁而笄,谓女子子年十五笄,四德已备,许嫁与人,即加笄,与丈夫二十而冠同。死而不殇,则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为父服斩也。虽许嫁为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於夫家也。
  布总,箭笄,ヮ,衰,三年。(此妻妾女子子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