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下出也。
  《传》曰:齐者何?缉也。牡麻者,麻也。牡麻,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屦者,蒯之菲也。(沽犹粗也。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
  [疏]“传曰”至“菲也”。
  ○注“沽犹”至“异数”。
  ○释曰:缉则今人谓之为纟便也。上章传先云“斩者何不缉也”,此章言齐对斩,故亦先言“齐者何缉也”。云牡麻者麻也者,此对上章苴,苴是恶色,则是好色。故《传》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也。云“牡麻右本在上”者,上章为父,左本在下者,阳统於内;则此为母,阴统於外,故右本在上也。云“疏屦者蒯之菲也”者,是草名,案《玉藻》云“屦蒯席”,则蒯亦草类。云“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者,此郑虽据齐衰三年而言,冠尊加服皆同,是以衰裳升数恒少,冠之升数恒多。冠在首尊,既冠从首尊,故加饰而升数恒多也。斩冠六升,不言功者,六升虽是齐之末,未得沽称,故不见人功。此三年齐冠七升,初入大功之境,故言沽功,始见人功。沽,粗之义,故云粗功,见人功粗大不精者也。云“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者,其义说与《斩章》同,故云“亦”也。
  父卒则为母。(尊得伸也。)
  [疏]“父卒则为母”。
  ○注“尊得伸也”。
  ○释曰:此章专为母三年,重於期,故在前也。直云父卒为母足矣,而云“则”者,欲见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後,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则以差其义也。必知义如此者,案《内则》云:“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注云:“故,谓父母之丧。”言二十三而嫁,不止一丧而已,故郑并云父母丧也。若前遭母丧,後遭父丧,自然为母期为父三年,二十三而嫁可知。若前遭父服未阕,即得为母三年,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知者,假令女年二十,二月嫁娶之月,将嫁,正月而遭父丧,并後年正月为十三月小祥,又至後年正月大祥,女年二十二,欲以二月将嫁,又遭母丧,至後年正月十三月大祥,女年二十三将嫁。此是父服将除,遭母丧,犹不得为申三年。况遭父丧,在小祥之前,何得即申三年也。是父服未除,不得为母三年之验,一也。又《服问》注曰:“为母既葬,衰八升。”亦据父卒为母,与父在为母同五升衰裳,八升冠。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八升,是父卒为母,未得申三年之验,二也。《传》云为母既虞卒哭,衰七升者,乃是父服除後,乃为母申三年。初死,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七升,与此经同是父服除後为母,乃申三年之验,是三也。诸解者全不得思此义,妄解则文,说义多涂,皆为谬也。尊得伸者,得伸三年,犹未伸斩。
  继母如母。
  [疏]“继母如母”。
  ○释曰:继母本非骨肉,故次亲母後。谓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後,继续己母,丧之如亲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後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举父没後,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义亦然,皆省文也,故皆举後以明前也。若然,直言继母载在《三年章》内,自然如母可知,而言如母者,欲见生事,死事一皆如己母也。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因犹亲也。)
  [疏]“传曰”至“殊也”。
  ○释曰:传发问者,以继母本是路人,今来配父,辄如己母,故发斯问。答云继母配父,即是片合之义,既与己母无别,故孝子不敢殊异之也。
  慈母如母。
  [疏]“慈母如母”。
  ○释曰:慈母非父片合,故次後也。云如母者,亦生礼、死事皆如己母。
  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伸也。)
  [疏]“传曰”至“命也”。
  ○释曰:传别举“传”者,是子夏引旧传证成己义故也。欲见慈母之义,旧已如此,故须重之如己母也。云“妾之无子”者,谓旧有子,今无者,失子之妾,有恩慈深,则能养他子以为己子者也。若未经有子,恩慈浅,则不得立後而养他。不云“君命妾曰”,而云“父”者,对子而言父,故言父也。必先命母者,容子小,未有所识,乃命之或养子是然,故先命母也。云“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者,案《内则》云:“孝子之身终,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彼终其身为终孝子之身。此终其身下乃云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则以慈母轻於继母,言终其身,唯据终慈母之身而已。明三年之後不复如是,以《小记》云慈母“不世祭”,亦见轻之义也。云“如母,贵父之命也”者,一非骨血之属,二非配父之尊,但唯贵父之命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