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曰:并服而问者,怪其重,何者,妻本从夫服君,今夫已绝,妻不合服而服之;长子本为君斩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从父而服之,今父已绝於君,亦当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发问也。
  ○注“妻虽”至“无服”。
  ○释曰:云“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者,郑欲解传云“妻言与民同”之意。以古者不外娶,是当国娶妇,妇是当国之女,今身与妻俱出他国,大夫虽绝而妻归宗,往来犹是本国之民。其归者,则《期章》云“为昆弟之为父後者”,曰小宗者是也。云“《春秋》”者,案《春秋公羊传》庄二十七年“莒庆来逆叔姬”,《传》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礼。”彼云妇,此云女,郑以义言之,以其未至夫家,故云女。引之者,证古者大夫不外娶之事。云“君臣有合离之义”者,谓谏争从臣,是有义则合三谏,不从是无义,则离子既随父,故去可以无服矣。
  继父不同居者。(尝同居,今不同。)
  [疏]“继父不同居者”。
  ○注“尝同居今不同”。
  ○释曰:此则《期章》云“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者也。但章皆有传,唯庶人为国君,及此继父不传者,以其庶人已於寄公与上下旧君释讫,继父已於《期章》释了,是以皆不言也。
  曾祖父母。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於五,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
  [疏]“曾祖父母”。
  ○释曰: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齐衰,故次继父之下。此经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缌麻章》郑注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注亦兼曾、高而说也。若然,此曾祖之内合有高祖可知。不言者,见其同服故也。
  ○“传曰”至“尊也”。
  ○释曰:云“何以齐衰三月也”者,问者,怪其三月大轻,齐衰又重,故发问也。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案下记传云凡“小功已下为兄弟”,是以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传释服齐衰之意也。
  ○注“正言”至“恩杀也”。
  ○释曰:云“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於五”者,自斩至缌是也。云“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为父期而言,故三年。问云“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是本为父母加隆至三年,故以父为本而上杀下杀也。是故言为高祖缌麻者,谓为父期,为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缌麻。又云“据祖期”,是为父加隆三年,为祖宜期,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故郑云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此郑总释传云“小功者兄弟之服”,其中含有曾、高二祖而言之也。又云“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者,曾祖中既兼有高祖,是以云曾孙、玄孙各为之齐衰三月也。云“重其衰麻尊尊也”者,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故云重其衰麻,谓以义服,六升衰,九升冠,此尊尊者也。云“减其日月,恩杀也”者,谓减五月为三月者,因曾、高於己非一体,恩杀故也。
  大夫为宗子。
  [疏]“大夫为宗子”。
  ○释曰:大夫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虽尊不降,宗子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疏]“传曰”至“其宗也”。
  ○释曰:以大夫於馀亲皆降,独不降宗子,故并服而问。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於馀亲则降也。
  旧君。(大夫待放未去者。)
  [疏]“旧君”。
  ○注“大夫待放未去者”。
  ○释曰:此旧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郑知此旧君是待放未去之大夫者,郑据传而言也。案上下四经皆为旧君,不言国。庶人为国君言国,其妻、长子为旧国君言国,此旧君又不言国者,据继在土地,而为之服,正如为旧君止,是不敢进同臣例,故服之三月,非为土地,故不言国。庶人本继土地,故言国也。其妻、长子本为继土地,故言国。此待放未去,本为君埽其宗庙为服不继土地,故不言国也。
  传曰: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埽其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以道去君,为三谏不从,待放於郊。未绝者,言爵禄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诏於国,妻子自若民也。)
  [疏]“传曰”至“绝也”。
  ○释曰:此为旧君服,对前已去,不服旧君。此虽未去,已在境而为服,故怪其重,所以并服而问也。又馀皆不并人问,直云何以齐衰,唯此与寄公并人而问者,所怪深重者,并人而言。至如寄公,本是体敌,一朝重服,故并言寄公。此待放之臣,已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