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巾之。)
  [疏]注“入入”至“巾之”。
  ○释曰:注云“入,入於室也”者,以其设奠在室中故也。云“如初设者,豆先,次笾,次酒,次醴也”者,以其大敛有俎,笾豆又多,今言如初设,直豆笾酒醴见用者,先後次第耳。云“不巾,无菹,无栗也”者,以大敛奠,兼有菹栗,则巾之。是以《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其大敛皆有俎,俎有祭肉,故巾之也。若然,朝庙之奠,亦是宿奠,无菹栗有巾者,为在堂而久设,尘埃故也。
  错者出,立于尸西,西上。灭烛,出。祝阖户,先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哭止乃奠,奠则礼毕矣。今文无拜。)
  [疏]注“哭止”至“无拜”。
  ○释曰:云“祝阖户,先降”者,以其出户时,祝阖户在後,故须云祝先降也。云“哭止乃奠”者,谓朝夕哭止,拜宾乃奠,奠则礼毕矣。是以《檀弓》云“朝奠日出”是也。
  众主人出,妇人踊。出门,哭止。皆复位。阖门。主人卒拜送宾,揖众主人,乃就次。
  朔月,奠用特豚、鱼、腊,陈三鼎如初。东方之馔亦如之。(朔月,月朔日也。自大夫以上,月半又奠。如初者,谓大敛时。)
  [疏]注“朔月”至“敛时”。
  ○释曰:知“大夫以上月半又奠”者,下经云“月半不殷奠”,士不者,大夫以上则有之。谓若下文云“不述命”,大夫已上则有之。又若《特牲》云士“不诹日”,大夫已上则诹。诸士言不者,大夫已上则皆有之,故知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也。云“如初者,谓大敛时”者,以其上陈大敛事,此言如初,故知如大敛时也。
  无笾,有黍、稷。用瓦敦,有盖,当笾位。(黍稷并於С北也。於是始有黍稷。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犹平常之朝夕。大祥之後,则四时祭焉。)
  [疏]注“黍稷”至“祭焉”。
  ○释曰:云“於是始有黍稷”者,始死以来,奠不言黍稷,至此乃言之,故云於是始有黍稷也。云“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犹平常之朝夕”者,谓犹生时朝夕之常食也。案《既夕》记云:“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注云:“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馈,朝夕食也。羞,四时之珍异。”若然,彼谓下室中不异於生时,殡宫中则无黍稷,今至朔月月半乃有之。若朔月月半殡宫中有黍稷,下室则无。故《既夕》记云“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注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是也,是以云犹平常朝夕决之也。云“大祥之後则四时祭焉”者,《士虞礼》礻覃月,“吉祭犹未配”,是大祥之後,得四时祭,若虞祭之後,卒哭之等,虽不四时,亦有黍稷,是其常也。
  主人拜宾,如朝夕哭,卒彻。(彻宿奠也。)举鼎入、升,皆如初奠之仪。卒匕,释匕于鼎。俎行,匕者逆出。甸人彻鼎,其序:醴酒、菹醢、黍稷、俎。(俎行者,俎後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其序,升入之次。)
  [疏]注“俎行”至“之次”。
  ○释曰:云“俎行者,俎後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者,案下文设时,豆错、俎错,黍稷後设,则俎宜在黍稷前。今在黍稷後而言俎行者,欲见俎虽在黍稷前设,以执之在後,欲与鼎匕出为节,故云俎行,即匕鼎出也。云“其序,升入之次”者,谓如经醴已下次第也。
  其设于室,豆错,俎错,腊特。黍稷当笾位。敦启会,却诸其南。醴酒位如初。(常笾位,俎南黍,黍东稷。会,盖也。今文无敦。)
  [疏]注“当笾”至“无敦”。
  ○释曰:知“当笾位,俎南黍,黍东稷”者,依特牲所设为之也。
  祝与执豆者巾,乃出。(共为之也。)主人要节而踊,皆如朝夕哭之仪。月半不殷奠。(殷,盛也。士月半不复如朔盛奠,下尊者。)
  [疏]注“殷盛”至“尊者”。
  ○释曰:云“下尊”者,以下大夫以上有月半奠故也。
  有荐新,如朔奠。(荐五若时果物新出者。)
  [疏]注“荐五”至“出者”。
  ○释曰:案《月令》仲春“开冰,先荐寝庙”,季春云“荐鲔于寝庙”,孟夏云“以彘尝麦,先荐寝庙”,仲夏云“羞以含桃,先荐寝庙”。皆是荐新如朔奠者,牲牢笾豆,一如上朔奠也。
  彻朔奠,先取醴酒,其馀取先设者。敦启会,面足。序出如入。(启会,彻时不复盖也。面足执之,令足乡前也。敦有足,则敦之形如今酒敦。)
  [疏]注“启会”至“盖也”。
  ○释曰:以前设时即不盖,至彻亦不盖。今经云“敦启会”,嫌先盖,至彻重启之,故云“不复盖”也。
  其设于外,如於室。(外,序西南。)
  筮宅,冢人营之。(宅,葬居也。冢人,有司掌墓地兆域者。营犹度也。《诗》云:“经之营之。”)
  [疏]注“宅葬”至“营之”。
  ○释曰:案《周礼》有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此士亦有冢人掌墓地兆域,故云“冢人营之”也。
  掘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为葬将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