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讥一人兼二事。此宾所以兼事者,彼讥一人独行,不与介各行,故讥。若《杂记》云上客吊,即其介各行含、衤遂、,则不讥。则卿大夫士礼,一人行数事可也。
  主人拜,宾坐委之。宰由主人之北,东面举之,反位。(坐委之,明主人哀戚,志不在受人物。反位,反主人之後位。)
  [疏]注“坐委”至“後位”。
  ○释曰:郑知“反位,反主人之後位”者,以主人在门东西面,而云“宰由主人之北”,乡宾奠币之处举币,明宰位在主人之後,故得由主人之北,西行,是以宰位在主人之後也。
  若无器,则捂受之。(谓对相授,不委地。)
  [疏]“若无”至“受之”。
  ○注“谓对”至“委地”。
  ○释曰:以堂上授有并受法,以其在门外,若有器盛之,则坐委於地。若无器,则对面相授受,故云“捂受之”,捂即选也,对面相逢受也。
  又请,宾告事毕,拜送,入。赠者将命。(赠,送。)摈者出请,纳宾如初。(如其入告,出告须。)
  [疏]注“如其”至“告须”。
  ○释曰:谓如上宾时,摈者出请,入告,出告须也。
  宾奠币如初。(亦於栈左服。)若就器,则坐奠于陈。(就犹善也。赠无常,唯玩好所有。陈,明器之陈。)
  [疏]“若就”至“于陈”。
  ○注“就犹”至“之陈”。
  ○释曰:知“赠无常”者,案下记云“凡赠币无常”,注云:“宾之赠也。玩好曰赠,在所有。”言“玩好”者,谓生时玩好之具,与死者相知,皆可以赠死者,故此经云“若就器则坐奠于陈”者,就器则是玩好之器也。云“陈,明器之陈”者,以其庙中所陈者唯明器,即陈于车之西以外,或言荐,或言设,无言陈者,故指明器而言也。
  凡将礼,必请而后拜送。(虽知事毕犹请,君子不必人意。)
  [疏]“凡将”至“拜送”。
  ○注“虽知”至“人意”。
  ○释曰:云“君子不必人意”者,义取孔子云“无必,无固”之言也。
  兄弟,、奠可也。(兄弟,有服亲者,可且且奠,许其厚也。奠於死生两施。)
  [疏]“兄弟奠可也”。
  ○注“兄弟”至“两施”。
  ○释曰:知“兄弟,有服亲”者,《丧服传》云:“凡小功以下为兄弟。”既言兄弟,明有服亲者也。知非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无致奠之法。云“可且且奠,许其厚也”者,若然,此所知许其,不许其奠,兄弟许其贰兼奠,而上经亦宾而有、有奠、有赙三者,彼亦不使并行俱见之。见三礼之中,有则任行其一,故总见之。云“奠於死生两施”者,以下经云“知死者赠,知生者赙”,注云:“各主於所知。”此奠不偏言所主,明於生死两施也。
  所知,则而不奠。(所知,通问相知也,降於兄弟。奠,施於死者为多,故不奠。)
  [疏]“所知”至“不奠”。
  ○注“所知”至“不奠”。
  ○释曰:云“所知,通问相知也”者,言所知,明是朋友通问相知。言“降於兄弟”者,许不许奠也。云“奠,施於死者为多,故不奠”者,但与奠皆生死两施,其奠虽两施,施於死者为多,知者,以其言奠为死者而行,故知(元缺一字)所知为疏不许行之也。
  知死者赠,知坐者赙。(各主於所知。)
  [疏]“知死”至“为赙”。
  ○注“各主於所知”。
  ○释曰:云“各主於所知”者,以其赠是玩好施於死者,故知死者行之。赙是补主人不足,施於生者,故知生者行之,是各施於所知也。
  书於方,若九,若七,若五。(方,板也。书奠赙赠之人名与其物於板。每板若九行,若七行,若五行。)
  [疏]“书”至“若五”。
  ○注“方版”至“五行”。
  ○释曰:以宾客所致,有赙、有、有赠、有奠,直云“书”者,举首而言,但所送有多少,故行数不同。
  书遣於策。(策,简也。遣犹送也。谓所当藏物茵以下。)
  [疏]“书遣於策”。
  ○注“策简”至“以下”。
  ○释曰:云“策,简”者,编连为策,不编为简,故《春秋左氏传》云南史氏执简以往,上书云方,此言书遣於策,不同者,《聘礼》记云“百名以上书於策,不及百名书於方”,以宾客赠物名字少,故书於方,则尽遣送死者。明器之等并赠死者玩好之物,名字多,故书之於策。策书明器之物,应在上文,而於此言之者,遣中并有赠物,故在宾客赠贿与之下特书也。
  乃代哭如初。(棺柩有时将去,不忍绝声也。初,谓既小敛时。)
  [疏]“乃代哭如初”。
  ○注“棺柩”至“敛时”。
  ○释曰:案《丧大记》大夫以上官代哭,士无官,以亲疏代哭。云“初谓既小敛时”者,案《丧大记》小敛之後乃代哭,初死直主人哭不绝声,士二日小敛,小敛主人懈怠,容更代而哭也。
  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