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入陈也。云“陈之也,盖於重东北西面北上如初”者,以其上篇小敛奠,举鼎入阼阶前,西面错。大敛奠云举鼎入西面,北上。又朔月奠云鼎入皆如初。其迁祖奠云陈鼎皆如殡,则皆在阼阶下西面,北上。今此但云“鼎入”,不言如初,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既疑而知在东北西面北上者,以其奠祭在室,掌设者皆陈鼎於阼阶下西面,如大、小敛,故知也。
  乃奠,豆西上,纟青。笾,蠃醢南,北上,纟青。(笾蠃醢南,辟醴酒也。)
  [疏]“乃奠”至“上纟青”。
  ○注“笾蠃”至“酒也”。
  ○释曰:云“笾蠃醢南,辟醴酒也”者,如上所馔,则先馔脾析於西南,次北脾醢,次东葵菹,次南蠃醢,陈设要方,则四笾宜亦设於脾析,已南纟青之为次。今不於脾析已南为次,而发蠃醢已南为次,故知辟醴酒。醴酒当设在脾析之南可知也。
  俎二以成,南上,不纟青,特鲜兽。(成犹并也。不纟青者,鱼在羊东,腊在豕东。古文特为俎。)
  [疏]“俎二”至“鲜兽”。
  ○注“成犹”至“为俎”。
  ○释曰:知俎二以并不纟青者,若纟青,则宜先设羊於西南,次北设豕,次东设鱼,次南设腊。今於西南设羊,次北豕,以鱼设于羊东,设腊于鱼北,还从南为始,是不纟青也。其鲜兽在北,北无偶,故云“特”也,是以郑云“不纟青者鱼在羊东,腊在豕东”也。
  醴酒在笾西,北上。(统於豆也。)
  [疏]“醴酒”至“北上”。
  ○注“统於豆也”。
  ○释曰:云“统於豆”者,豆即脾析也。以其云“北上”,上谓二С,醴酒继豆言北上,故云统於豆也。
  奠者出,主人要节而踊。(亦以往来为节。奠由重北西,既奠,由重南东。)
  [疏]“奠者”至“而踊”。
  ○注“亦以”至“南东”。
  ○释曰:自上已来,堂下设奠、彻奠皆云“主人要节而踊”,注皆云“往来为节”,此主人要节而踊,亦以往来为节。奠来时由重北而西,既奠由重南而东,此奠馔在辂之东,言由重北者,亦是由车前明器之北,乡柩车西设之,设讫,由柩车南而来者,礼之常也。
  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还重不言甸人。抗重言之者,重既虞将埋之,言其官,使守视之。抗,举也。出自道,出从门中央也。不由东西者,重不反,变於恒出入。道左,主人位。今时有死者,凿木置食其中,树於道侧,由此。)
  [疏]“甸人”至“倚之”。
  ○注“还重”至“由此”。
  ○释曰:自此尽“彻者出踊如初”,论将葬重及车马之等,以次出之事。云“道左倚之”者,当倚於门东北壁。云“还重不言甸人”者,上云二人还重,不言甸人,至此乃言甸人也。云“重既虞将埋之”者,《杂记》文。彼注云:“就所倚处埋之。”但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未虞以前,以重主其神。虞所以安神,虽未作主,初虞其神即安於寝,不假重为神主。又士大夫无木主,明亦初虞即埋之也。云“不由东西者,重不反,变於恒出入”者,恒出入则东西也。云“道左,主人位”者,《檀弓》云“重主道”,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则重主死者,故於主人之位埋之也。郑云“今时”以下者,引汉法,证重倚道左之事也。
  荐马,马出自道,车各从其马,驾于门外,西面而俟,南上。(南上,便其行也。行者乘车在前,道、槁序从。)
  [疏]“荐马”至“南上”。
  ○注“南上”至“序从”。
  ○释曰:云“南上”者,谓於门外之时南上。云“便其行也”者,以其葬於国北,在路则南上,上者常在前,故云便其行也。云“行者乘车在前,道槁序从”者,案下记云:“乘车载旃,道车载朝服,槁车载蓑笠。”是序从也。
  彻者入,踊如初。彻巾,苞牲,取下体。(苞者,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取下体者,胫骨象行,又俎实之终始也。士苞三个,前胫折取臂,後胫折取骼,亦得俎释三个。《杂记》曰:“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
  [疏]“彻者”至“下体”。
  ○注“苞者”至“为哀”。
  ○释曰:云“苞者,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案《杂记》文而言之。云“取下体者,胫骨象行”者,以父母将行乡广,故取前胫後胫,下体行者以送之,故云象行也。云“又俎实之终始也”者,此盛葬奠用少牢,其载牲体亦当与少牢同。案《少牢》载俎云:“肩臂专骼在两端。”又云“肩在上”,以此言之,则肩臂在俎上端,为俎实之始,专胳在俎下端,为俎实之终。今取此两端胫骨,包以归父母,直取胫骨为象行,又两端为俎实之终始也。云“土包三个”者,自上之差。案《檀弓》云:“国君七个,遣车七乘,大夫五个,遣车五乘。”注云:“人臣赐车马者,乃得有遣车。遣车之差,大夫五,诸侯七,则天子九。诸侯不以命数,丧数略也。个,谓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杂记》曰:遣车视牢具。”彼注云:“言车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