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也。手无决者,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
  [疏]“设握”至“于”。
  ○注“掌”至“结之”。
  ○释曰:手无决者,以其经已云设握丽于与决运结,据右手有决者,不言左手无决者,故记之云“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者,案上文握手用玄,里,长尺二寸,今里亲肤,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十掩之手才相对也。两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绕一匝,还从上自贯,又以一端乡上钩中指,反与绕者结於掌後节中。
  甸人筑今坎。(筑,实土其中,坚之。穿坎之名,一曰今。)
  [疏]“甸人筑今坎”。
  ○注“筑实”至“曰今”。
  ○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不云还使甸人筑,故记人明之,还使甸人筑之也。
  隶人涅厕。(隶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涅,塞也,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
  [疏]“隶人涅厕”。
  ○注“隶人”至“不用”。
  ○释曰:知“隶人,罪人”者,案《周礼司厉职》云:“其奴,男子入於罪隶。”则中国罪人对夷隶蛮隶、貉隶之等,是征四夷所得也,故郑举汉法,今之徒役作者也。云“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者,若然,古者非直不共逼浴,亦不共厕,故得云死者不用也。
  既袭,宵为燎于中庭。(宵,夜。)
  [疏]“既袭”至“中庭”。
  ○释曰:士之丧,死日而袭,经不云中庭设燎,故记明之也。
  厥明,灭燎,陈衣。(记节。)
  [疏]“厥明灭燎陈衣”。
  ○注“记节”。
  ○释曰:云“记节”者,为小敛陈衣,当袭之,明旦灭燎之时,故记节。正经不云,故记人以明之也。
  凡绞纟今用布,伦如朝服。(凡,凡小敛大敛也。伦,比也。今文无纟今,古文伦为轮。)
  [疏]“凡绞”至“朝服”。
  ○注“凡凡”至“为轮”。
  ○释曰:言“凡”,非一之言,以其唯小敛至大敛有绞,大敛又有纟今,故知凡中有大、小敛也。言类如朝服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卷四十一既夕礼第十三
  设於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馔于其上,两С醴、酒,酒在南。篚在东,南顺,实角觯四,木四二,素勺二。豆在С北,二以并。笾亦如之。(於,今之也。各觯四,木四二,素勺,为少进醴酒,兼馔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也。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古文角觯为角四。)
  [疏]“设於”至“如之”。
  ○注“於今”至“角四”。
  ○释曰:自此尽“出室”,论陈大、小敛奠,记经不备之事。云“角觯四,木四二,为夕进醴酒,兼馔之也”者,以其大、小敛之奠皆有醴酒。醴一觯,又用一四,酒用一觯,计醴酒但用二觯一四矣。而觯有四、四有二者,朝夕酒醴及器别设,不同器,朝夕二奠各馔其器也。云“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者,以其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乃有二豆二笾,故知二为大敛馔。云“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者,郑意大敛馔不在大敛节内陈之,而在小敛节陈之者,以其陈此笾豆之外,皆与小敛同,故就小敛节内陈之,取省文之义也。云“同陈”者,谓多少同陈,不谓大敛馔陈之,亦在小敛节内也。
  凡笾豆,实具设,皆巾之。(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明小敛一豆一笾不巾。)
  [疏]“凡笾”至“巾之”。
  ○注“笾豆”至“不巾”。
  ○释曰:云“实具设,皆巾之”者,谓於东堂实之,於奠设之,二处皆巾,故云皆巾之。云“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者,此郑指解大敛之实馔於堂东之时,巾之加饰,对小敛之实於堂东不巾,不加饰。云“明不敛一豆一笾不巾”者,以其云笾豆具,据大敛奠二豆二笾,实与奠二处皆巾,明小敛奠一豆一笾,堂东馔时不巾。若然,小敛奠设于床东,巾之,为在堂经久设尘埃加,故虽一豆一笾亦巾之,即《礼记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以其有牲肉故也。
  觯俟时而酌,四覆加之,面枋,及错,建之。(时,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疏]“觯俟”至“建之”。
  ○注“时朝”至“逮日”。
  ○释曰:言此者,记人恐馔时已酌於觯。故记云“俟时而酌”也。引《檀弓》者,谓时是朝夕之时。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须日未没者,欲得父母之神,随阳而来故也。
  小敛,辟奠不出室。(未忍神远之也。辟袭奠以辟敛,既敛则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毕事而去之。)
  [疏]“小敛辟奠不出室”。
  ○注“未忍”至“去之”。
  ○释曰:云“未忍神远之也”者,释奠不出室之义。始死,犹生事之,不忍即为鬼神事之,故奠不出室。云“辟袭奠以辟敛”者,以经云“小敛、辟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