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疏]“尊于”至“南枋”。
  ○注“酒在”至“葛属”。
  ○释曰:云“酒在东,上醴也”者,醴法,上古酒是人所常饮,故在东,吉礼玄酒在酒上。今以丧祭礼无玄酒,则醴代玄酒,在上,故云上醴也。云“布,葛属”者,以葛为之,布则以麻为之。今布并言,则此麻葛杂,故有两号,是以郑云葛属也。
  素几、苇席,在西序下。(有几,始鬼神也。)
  [疏]“素几”至“席下”。
  ○注“有几始鬼神也”。
  ○释曰:经几席具有,注唯云几者,以其大敛奠时已有席,至此虞祭乃有几故也。然案《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筵则席,虞祭始有者,以几筵相将,故连言筵,其虞有几。若天子诸侯始死,则几席具,故《周礼司几筵》云“每焘一几”,据始殡及葬时,是始死即几席具也。
  苴寸刂茅,长五寸,束之,实于篚,馔于西坫上。(苴犹藉也。)
  [疏]“苴寸刂”至“坫上”。
  ○注“苴犹藉也”。
  ○释曰:此苴而云藉祭,故《易》云:“藉用白茅,无咎。”
  馔两豆菹、醢于西楹之东,醢在西,一亚之。(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
  [疏]“馔两”至“亚之”。
  ○注“醢在”至“设之”。
  ○释曰:此馔继西楹言之,则以西楹为主,向东陈之。云“一亚之”者,菹以东也。云“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者,以其尸在奥东面设者,西面设於尸前,菹在南,醢在北。今於西楹东馔之,菹在东,醢在西,是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至尸前西面,又左菹右醢,故云便也。
  从献豆两,亚之,四笾亚之,北上。(豆从主人献祝,笾从主妇献尸祝,北上,菹与枣。不东陈,别於正。)
  [疏]“从献”至“北上”。
  ○注“豆从”至“於正”。
  ○释曰:此从献豆笾,虽文承一之下,而云“亚之”。下别云“北上”,是不从东为次,宜於东北,以北为上,向南陈之。若然,文承一下而云亚之者,以其次在以东,去楹渐远,故云亚,不谓亚以东也。据此陈之次,然则东北菹为首,次南醢,醢东栗,栗北枣,枣东枣,枣南栗。此以东面取之,而入北面,设之祝前,得右菹左醢,其笾亦然,先陈者先设,後陈者後设,枣在左,亦得其设,故郑云“北上,菹与枣”也。云“豆从主人献祝”者,以其尸前正豆已设讫,以为阴厌不名为从,此二豆主人先献,祝酒後乃荐豆,故言从。云“笾从主妇献尸祝”者,以其四笾:二笾从主妇献尸,二笾从主妇献祝,亦是从也。云“不东陈,别於正”者,以二豆与,在尸为献,前为正,此皆在献後,为非正,故东北别也。
  馔黍稷二敦于阶,西上,藉用苇席。(藉犹荐也。古文藉为席。)
  [疏]“馔黍”至“苇席”。
  ○注“藉犹”至“为席”。
  ○释曰:云“藉犹荐也”者,谓先陈席,乃陈黍稷於上,是所陈席藉荐黍稷也。
  水错于中,南流,在西阶之南,箪巾在其东。(流,吐水口也。)陈三鼎于门外之右,北面,北上,设扃。(门外之右,门西也。今文扃为铉。)
  [疏]“陈三”至“扃”。
  ○注“门外”至“为铉”。
  ○释曰:此扃虽先云“设”,其设扃在後,知者,案《士丧礼》小敛云:“右人左执匕,抽扃予左手兼执之,取委於鼎北,加扃。”则扃在上,故先抽扃,後去,则先设可知。扃虽在三鼎之下,总言其实,陈一鼎讫,即设之,知者,案下记云“皆设扃”,注云“嫌既陈,乃设扃”是也。
  匕俎在西塾之西。(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塾有西者,是室南乡。)
  [疏]“匕俎在西塾之西”。
  ○注“不馔”至“南乡”。
  ○释曰:云“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者,决下文“羞燔俎在内西塾上”,而在塾上。又云“宾降,反俎于西塾”,至於主妇亚献讫,直云宾“燔从如初”,明尸受燔讫,宾亦反俎于西塾上,是互见义也。
  羞燔俎在内西塾上,南顺。(南顺,於南面取缩执之便也。肝俎在燔东。)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宾执事者如吊服,皆即位于门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于堂,亦如之。(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带垂”也。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
  [疏]“主人”至“如之”。
  ○注“葬服”至“事也”。
  ○释曰:自此尽“北面”,论将虞祭於位及衣服之事。云“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带垂也”者,此唯谓葬日反日中而虞,及三虞时,其後卒哭,即服其故服,是以《既夕》记注云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始虞与葬服同,三虞皆同。至卒哭卒,去无时之哭则依其丧服,乃变麻服葛也。云“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者,以其虞为丧祭,主人未执事,故云宾客来执事也。案下注云“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