谡,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祝先,尸从,遂出于庙门。”前尸之义,《士虞礼》备矣。)
  [疏]“尸谡”至“人降”。
  ○注“谡起”至“备矣”。
  ○释曰:引《少牢》者,证大夫礼主人立位与士不同,又证前尸出庙之事。云“前尸之仪,《士虞礼》备矣”者,彼有室中出尸降阶出庙前尸之事,故云备矣。
  祝反,及主人入,复位。命佐食彻尸俎,俎出于庙门。(俎所以载斤俎,《少牢馈食礼》曰:“有司受归之。”)
  [疏]注“俎所”至“归之”。
  ○释曰:引《少牢》者,是《少牢》下篇《有司彻》下大夫不宾尸之礼,彼云:“佐食彻尸俎,佐食乃出尸俎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此士礼,不傧尸与下大夫同,故引以相证也。
  彻庶羞,设于西序下。(为将,去之。庶羞主为尸,非神馔也。《尚书传》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终日。大宗已侍於宾奠,然後燕私。燕私者何也?已而与族人饮也。”此彻庶羞置西序下者,为将以燕饮与?然则自尸祝至於兄弟之庶羞,宗子以与族人燕饮于堂,内宾宗妇之庶羞,主妇以燕饮於房。)
  [疏]“彻庶”至“序下”。
  ○注“为将”至“于房”。
  ○释曰:知非神馔而云“为尸”者,以其尸三饭後始荐庶羞,故彻之乃也。凡“”者,尸鬼神之馀,祭者尸之馀,义取鬼神之惠遍庙中,庶羞非鬼神惠,故不用也。引《尚书传》已下者,是彼《康诰》传文。大宗已侍於宾,奠者或有作,或有作暮者,皆误,以奠为正也。引之者,证彻庶羞不入于房,而设於西序下,以拟燕故也。必知祭有燕者,案《楚茨》诗云“鼓锺送尸”,下云“备言燕私”,郑注云:“祭祀毕,归宾客之俎。同姓则留与之燕,所以尊宾客,亲骨肉也。”其上大夫当日傧尸安有燕,故《有司彻》上大夫云“主人退”,注:“云反於寝也。”是无燕私。若下大夫不傧尸,与此士礼同,亦当有燕也。云“与”者,以经直言“设于序下”,不言燕,疑之。引《书传》为证有燕,故言与以疑之也。云“然则自尸祝”以下,知义如此者,以兄弟受献於堂上,主妇内宾受献於房中,尸出之後,堂房无事,故知燕时男子在堂,妇人在房可也。
  筵对席,佐食分簋、。(为将分之也。分簋者,分敦黍於会,为有对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祭统》曰:“者,祭之末也,不可不知也。是故古之人有言曰:善终者如始。其是已。是故古之君子曰:尸亦鬼神之馀,惠术也,可以观政矣。”)
  [疏]“筵对”至“簋”。
  ○注“为将”至“政矣”。
  ○释曰:自此尽“户外西面”,论嗣子共长兄弟对之事。云“敦,有虞氏之器”者,《礼记明堂位》云:“有虞氏之两敦。”上文黍稷之敦是周制,士用之。云“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者,大夫异姓既用异代之器,故《少牢》、《特牲》皆用敦,则同姓之士当同周制用簋,故经言分簋。是以《文王世子》郑注亦云:“同姓之士缌衰,异姓之士疑衰。”亦同姓与异姓别也。引《祭统》者,证是鬼神之惠遍庙中,若国君之惠遍境内,是可以观政之事也。
  宗人遣举奠及长兄弟盥,立于西阶下,东面北上。祝命尝食,者、举奠许诺,升,入,东面。长兄弟对之,皆坐。佐食授举,各一肤。(命,告也。士使嗣子及兄弟,其惠不过族亲也。古文皆作。)
  [疏]注“命告”至“作”。
  ○释曰:此决下篇《少牢》二佐食及二宾长,明惠大及异姓,不止族亲而已。
  主人西面再拜,祝曰:“有以也。”两奠举于俎,许诺,皆答拜。(以,读如“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之以。祝告,释辞以戒之,言女于此,当有所以也。以先祖有德而享于此祭,其坐其馀,亦当以之也。《少牢馈食礼》不戒者,非亲昵也。旧说曰:主人拜下席南。)
  [疏]注“以读”至“席南”。
  ○释曰:云“以,读如‘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之以”者,此辞在《诗邶风旄丘》篇,必有以从之者,以此经云“有以也”者,以先祖有功德,子孙当嗣之,而庙食先祖有德亦合享此祭,故读从之也。是以彼注亦云:“我君何以久留於二佐,必以卫有功德故也。”云“其坐其馀,亦当以之也”者,亦谓亦似其先祖,已上皆为以,为似者,误也。云“《少牢馈食礼》不戒者,非亲昵也”者,谓二佐食与二宾长是非亲昵也。引旧说者,以经直言主人西面拜,不见其处,故引旧说以明下席南面。
  若是者三。(丁宁戒之。)
  皆取举、祭食、祭举乃食,祭,食举。(食乃祭,礼杀。)
  [疏]注“食乃祭礼杀”。
  ○释曰:前正祭之时,尸祭尝之,告旨讫,佐食尔黍於席上,尸始食。今食乃祭,故决之,云“礼杀”故也。
  卒食,主人降洗爵,宰赞一爵。主人升,酌,上,上拜受爵,主人答拜。下亦如之。(《少牢馈食礼》曰:“赞者洗三爵,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