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至士庶人为父母三年”是也。引之者,谓鱼数亦尊卑同也。
  腊如牲骨。(不但言体,以有一骨二骨者。)
  [疏]注“不但”至“骨者”。
  ○释曰:云“不但言体,以有一骨二骨者”,若但言体,体有九,有十一,则不兼二骨者。若言牲骨,则一骨二骨兼在其中,故直“言如牲骨”也。
  祝俎:脾廷,脊二骨,胁二骨,(凡接於神及尸者,俎不过牲三体,以《特牲》约,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少牢馈食礼》羊豕各三体。)
  [疏]“祝俎”至“二骨”。
  ○注“凡接”至“三体”。
  ○释曰:云“祝俎”,直云“胁二骨”,谓代胁也。知者,以尸俎无廷脊,祝则有之,尸俎无代胁,祝俎有代胁可知。云“凡接於神及尸者,俎不过牲三体,以《特牲》约,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者,言“凡”者,凡祝、佐食、宾长、长兄弟、宗人之等是也。接神者,谓祝与佐食,佐食尸未入为神,设俎却会,祝酌奠於南,故曰接神也。接尸者,宾为三献,长兄弟为加爵,尸盥,宗人授巾,皆是与尸相接也。知皆三体者,下“佐食俎觳折脊胁”也,“宾骼,长兄弟及宗人折,其馀如佐食俎”,故知皆三体也。众宾之长亦有加爵,接於尸亦应三体,下文但言兄弟及宗人,而众宾长亦在焉可知。故下文直云“众宾及众兄弟皆ゾ┵”,注云“不备三者,贱”也。则众宾长为加爵,不在贱限,以《特牲》约加,其可并者二骨者,是尊祝也,佐食也,已下卑无加,故下注云“三体,卑者从正”是也。云《少牢馈食礼》羊豕各三体者,以《少牢》二牲,故祝俎无加者,直三体。引之,以证此《特牲》约三体之外加其并骨也。若然,俎实奇数,二牲各三体,共六体,不奇者,通腊髀为七,则亦奇数也。以其腊既两髀属于尻,不殊,故为一体也。
  肤一,离肺一。阼俎:臂,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主人尊,欲其体得祝之加数。五体,又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臂,左体臂。)
  [疏]“肤一”至“短胁”。
  ○注“主人”至“体臂”。
  ○释曰:云“臂,左体臂”者,以其尸用右,不云折,明全升主人。又云臂,明左臂可知。胁骨多,不嫌得与尸同用右体,犹脊然也。
  肤一,离肺一。主妇俎:觳折,(觳,後足。折,分後右足以为佐食俎,不分左折,辟大夫妻。古文觳皆作。)
  [疏]注“觳後”至“作”。
  ○释曰:云“觳,後足”者,案《既夕》记云:“明衣裳,长及觳。”郑注云:“觳,足跗也。”是觳後足也。云“分後右足,以为佐食俎”者,经不云後右足,郑知者,以《少牢》主妇用左,此士妻辟之,不用左,用後右足,不用後左足,左足大卑,故知用後右足。故知用後右足,故郑云“辟大夫妻”也。
  其馀如阼俎。(馀,谓脊、胁、肤、肺。)
  佐食俎:觳折,脊,胁,(三体,卑者从正。)
  [疏]“佐食”至“脊胁”。
  ○注“三体卑者从正”。
  ○释曰:直云“脊胁”,不定体名,欲见得便用之。《少牢》佐食,“俎设于两阶之,其俎折一肤”,郑注云:“折者,择取牢正体,馀骨折分用之,有┵而无荐,亦远下尸。”是无定体也。
  肤一,离肺一。宾,骼。长兄弟及宗人,折。其馀如佐食俎。(骼,左骼也。宾俎全体,尊宾。不用尊体,为其已甚,卑而全之,其宜可也。长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
  [疏]注“骼左”至“略之”。
  ○释曰:知骼是左骼者,以其尸用右骼,故知宾所用骼是左骼可知也。云“长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者,此决上文主妇俎觳折,佐食俎亦名觳折,此不言所分,故知略之也。
  众宾及众兄弟、内宾、宗妇,若有公有司、私臣,皆ゾ┵,(又略。此所折骨,直破折馀体可ゾ者升之俎,一而已。不备三者,贱。祭礼,接神者贵。凡骨有肉曰ゾ。《祭统》曰:“凡为俎者,以骨为主。”贵者取贵骨,贱者取贱骨。贵者不重,贱者不虚,示均也。俎者,所以明惠之必均也。善为政者如此,故曰见政事之均焉。公有司亦士之属,命於君者也。私臣,自己所辟除者。)
  [疏]注“又略”至“除者”。
  ○释曰:云“又略”者,上文长兄弟及宗人直言“折”,不言所折骨体,已是略。此又不言折而言“ゾ┵”,是又略也。言此所折骨,值有馀体,即破之可也。云“祭礼,接神者贵”者,谓长兄弟及宗人已上俎皆三,皆有哜肺,以接神及尸贵,故三体,不止接神,尸,神象。所接尸者,亦贵可知。自众宾已下,折体而已,不接尸,神贱无献故也。宗人虽不献,执巾以授尸,亦名接尸也。引《祭统》者,见贵贱皆有骨,示均之义。云“己所辟除”者,则府史之等不命於君者也。
  肤一,离肺一。
  公有司门西,北面东上,献次众宾。私臣门东,北面西上,献次兄弟。升受,降饮。(献在後者,贱也。祭祀有上事者,贵之,亦皆与旅。)
  [疏]注“献在”至“与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