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磬者,半天子之士,无锺”者,案《周礼小胥职》云:“半为堵,全为肆。”郑云:“锺磬者,编县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ね谓之堵。锺一堵、磬一堵谓之肆。半之者,谓诸侯之卿、大夫、士也,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天子之卿、大夫判县者,东西各有锺磬为肆。诸侯之卿、大夫判县者,分一肆於两厢,东县磬,西县锺。若天子之士特县者,直东厢有锺磬,二ね为一肆,诸侯之士分取磬而已。县於东方为特县,故云无锺,对大夫及天子士有锺。若然,此既兼乡大夫询众庶,当为判县,宜有锺,而总云无锺者,方以礼乐化民,虽大夫亦同士特县也。若《乡饮酒》方宾乡人之贤者,从士礼也。其天子诸侯锺、磬、具,卿、大夫、天子士已下亦无。知者,以其诸侯卿、大夫、士半天子卿、大夫、士,若有,添锺、磬为三,半不得,故知卿大夫已下皆无也。
  乃张侯,下纲不及地武。(侯,谓所射布也。纲,持舌绳也。武,迹也。中人之迹尺二寸。侯象人,纲即其足也,是以取数焉。)
  [疏]“乃张”至“地武”。
  ○注“侯谓”至“数焉”。
  ○释曰:此已下,论预张侯之事。郑知侯用布,案下记云兽侯,大夫士皆言布侯。则馀宾射、大射,其侯皆用布,此乡射采侯二正,亦用布可知。云“纲,持舌绳也”者,《周礼梓人》云:“上纲与下纲出舌寻,纟员寸焉”。注云:“纲所以系侯於植者也。”故云纲持舌绳也。云“武,迹也。中人之迹尺二寸”者,无正文,盖目验当时而言,似云中人定扼围九寸也。汉礼云五武成步,步六尺,或据此而言也。云“侯象人”者,案郑注《梓人》云:“上下皆出舌一寻者,亦人张手之节也。”以其张侯之法,下两舌半上舌,两头纲皆出一寻,即是上广下狭,象人张足六尺,张臂八尺,故云象人也。云“纲即其足也”者,谓经下纲象足。云“是以取数焉”者,以下纲象足,张之六尺,是取数於武也。
  不系左下纲,中掩束之。(事未至也。)
  [疏]“不系”至“束之”。
  ○注“事未至也”。
  ○释曰:案下记云:“东方谓之右个。”注云:“侯以向堂为面也。”则此左下纲以西畔而言。云“中掩束之”者,案记云:乡侯一丈,“倍中以为躬”;躬二丈,“倍躬以为左右舌”;舌四丈,两舌各出一丈。又云“下舌半上舌”,则左右各出五尺。今将此五尺与下纲不系者,中掩左厢向东,待将射乃解之,故云“事未至”也。
  乏参侯道,居侯党之一,西五步。(容谓之乏,所以为获者御矢也。侯道五十步,此乏去侯北十丈,西三丈。)
  [疏]“乏参”至“五步”。
  ○注“容谓”至“三丈”。
  ○释曰:乏参侯道者,谓三分侯道。云“居侯党之一”者,党,旁也。谓在侯西北邪向之,故以旁言之。其居旁之一者,谓侯道内三分之,居一分之地十丈也。云“西五步”者,据侯之正北落西有五步,即三丈也。云“容谓之乏”者,案《周礼射人职》云:“王以六耦射三侯,三获三容。五正。”彼据王三侯有三容。容者以革为之,可以容身,故云容也。云“乏”者,谓矢於此匮乏不去,故云乏也。云“获者御矢也”者,谓唱获者恐矢至身,故云获者御矢也。云“侯道五十步”者,记云乡侯五十弓。弓之下制六尺,与步相应,故郑云步也。云“此乏去侯北十丈”者,五十步计之,步六尺,五十步则三十丈,三分取一为十丈。云“西三丈”者,经云“西五步”,五六三十,故云三丈也。远近如此者,一得避矢,一得去堂二十丈,闻唱获声是其节也。
  羹定。(肉谓之羹。定犹孰也,谓狗孰可食。)
  [疏]“羹定”。
  ○注“肉谓”至“可食”。
  ○释曰:云“谓狗孰”者,此与《乡饮酒》同,亨狗於东方是也。
  主人朝服,乃速宾。宾朝服出迎,再拜。主人答再拜,退,宾送,再拜。(速,召也。射宾轻也。戒时玄端。今郡国行此乡射礼,皮弁服,与《礼》为异。)
  [疏]“主人”至“再拜”。
  ○释曰:自此至“当楣北面答再拜”,论主召宾从己之事。此主人与宾俱朝服,案《乡饮酒》宾主俱不言服者,以彼宾礼重,故戒与速宾俱朝服,故不言。此习礼轻,是故戒时玄端,召时乃朝服,故须言之也。必此戒时玄端者,见《公食大夫》云:“宾朝服,即位于大门外,如聘。”注云:“於是朝服,则初时玄端。”宜与彼同,皆是戒时不言服,後速时朝服,故知此亦戒时玄端矣。且《乡饮酒》戒速俱不言服,知皆朝服者,下记云“乡朝服而谋宾介”是也。云“今郡国”已下,引之者,欲见与周异也。
  宾及众宾遂从之。
  及门,主人一相出迎于门外,再拜。宾答再拜。(相,主人家臣,摈赞传命者。)
  [疏]“宾及”至“再拜”。
  ○注“相主”至“命者”。
  ○释曰:《乡饮酒》云:“宾及众宾皆从之。”彼兼介,故云“皆”。此无介,故不言皆也。云“主人一相出迎于门外”,注与《乡饮酒》同,此亦主人自迎,而言一相者,使之传宾,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