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州之大祭祀、大丧、皆莅其事。(大祭祀,谓州社稷也。大丧,乡老、乡大夫於是卒者也。莅,临也。)

  [疏]“凡州”至“其事”
  ○释曰:云“凡”者,以其大祭大丧非一,故云凡也。云“州之大祭祀、大丧”者,则非国家祭祀丧事。谓州之大祭,唯有春秋祭社也。州之大丧者,三公、乡大夫之丧也。云“皆莅其事”者,二州长皆临其事也。
  ○注“大祭”至“临也”
  ○释曰:言“大祭祀谓州社稷”者,以上文云“岁时祭祀州社”,此经又因言州之大祭祀,故知还是上文州社也。知有稷者,以其天子诸侯三社,皆稷对之,故知兼有稷也。言“州社”者,若言大社、国社之类,又对党祭、族祭,故此特言州社也。云“大丧,乡老乡大夫”者,以其远郊之内置六乡,乡老与乡大夫死,不出六乡,要在一乡、一州、一党、一族、一闾之内。今据州而言,故云“於是卒者”也。

  若国作民而师田行役之事,则帅而致之,掌其戒令与其赏罚。(致之,致之於司徒也。掌其戒令赏罚,则是於军因为师帅。)

  [疏]“若国”至“赏罚”
  ○释曰:言“若”者,不定之辞。若,如也。如有国家作起其民。师谓征伐,田谓田猎,行谓巡狩,役谓役作。此数事者,皆须徵聚其民。州长则各帅其民而致之于司徒也。云“掌其戒令与其赏罚”者,州长既致其民,还自领己民为师帅,故还使州长掌之也。
  ○注“致之”至“师帅”
  ○释曰:云“致之於司徒也”者,谓州长致与小司徒,小司徒乃帅而致与大司徒,故小《司徒职》云“大军旅帅其众庶”是也。云“因为师帅”者,若众属军吏,别有军吏掌之,何得还自掌之,故知因为师帅也。但在乡为州长已管其民,在军还领己民为师帅,即是因内政寄军令也。

  岁终,则会其州之政令。正岁则读教法如初。(虽以正月读之,至正岁犹复读之,因此四时之正重申之。
  ○重,直用反。)

  [疏]“岁终”至“如初”
  ○释曰:既不言正岁之终,《周礼》之内直言岁终者,皆是周之岁终也。言“则会其州之政令”者,谓会计当州。党正己下政令文书,将以考课也。云“正岁则读教法如初”者,以其建寅之月得四时之正,於教令审,故又读教法。言如初者,亦当属民读之也。

  三年大比,则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废兴,所废退、所兴进也。郑司农云:“赞,助也。”)

  [疏]“三年”至“废兴”
  ○释曰:州长至三年大案比之日则大考州里者,谓年年考讫,至三年则大考之。言大者,时有黜陟废兴故也。

  党正,各掌其党之政令教治。(郑司农云:“五百家为党。《论语》曰‘孔子於乡党’。又曰‘阙党童子’。”
  ○治,直吏反,《族师》“治令”同。)

  [疏]“党正”至“教治”
  ○释曰:言“各”者,一乡有二十五党,故各掌其党之政令及十二教与治职文书。
  ○注“郑司”至“童子”
  ○释曰:先郑知“五百家为党”者,以其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故知也。引《论语》者,证有党义也。

  及四时之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以纠戒之。(以四孟之月朔日读法者,弥亲民者於教亦弥数。
  ○数,音所角反。)

  [疏]“及四”至“戒之”
  ○释曰:及,至也。党正四时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者,因纠戒之,如州长之为也。
  ○注“以四”至“弥数”
  ○释曰:云“以四孟之月朔日读法者,弥亲民者於教亦弥数”者,上文州长唯有建子、建寅及春秋祭社四度读法。此党正四孟及下文春秋祭并正岁,一年七度读法者,以其乡大夫管五州,去民远,不读法;州长管五党,去民渐亲,故四读法;党正去民弥亲,故七读法。郑云弥亲民者,则非直徒解党正而已。案下族师十四教读法,弥多於此,故郑玄释云弥亲民者於教亦弥数也。

  春秋祭,亦如之。(谓雩水旱之神。盖亦为坛位,如祭社稷云。
  ○,荣敬反。)

  [疏]“春秋”至“如之”党正不得与州同祭社,故亦春秋祭神也。
  ○注“谓”至“稷云”
  ○释曰:郑知“祭谓雩水旱之神”者,案《礼记 祭法》云“雩祭水旱”。案昭公元年《左氏传》,子产云:“水旱疠疫之不时,於是乎之。”皆是祭水旱神也。云“盖亦为坛位,如祭社稷云”者,以其《大司徒》及《封人》等皆云社稷有坛,又《祭法》王宫祭日及雩祭水旱等皆是坛名,故知亦如社稷有坛位。无正文,故言“云”以疑之也。

  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国索鬼神而祭祀,谓岁十二月大蜡之时,建亥之月也。正齿位者,《乡饮酒义》所谓“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