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言邦而云官也。及小宰还从治。
  ○注“百官”至“之治”
  ○释曰:言“百官所居曰府”者,欲以官府为一事,解与上府史之府别,彼府主藏文书,此府是百官所居处,皆是府聚之义也。郑司农引“官属谓六官其属各六十”,下引《小宰》所云者是也。云“若今博士云云,属大常也”者,司农据《汉百官年表》,汉始,叔孙通为奉常,後改为大常。官刑,先郑谓司刑所掌墨罪、劓罪、官罪、刖罪、杀罪,此是正五刑,施于天下,非为官中之刑,故後郑不从之也。“官计谓三年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者,此为三年一考乃一计之,此官计每岁计之,故後郑亦不从之。“玄谓官刑,《司寇》之职五刑,其四曰官刑,上能纠职”,是专施于官府之中,於义为当也。“官计谓小宰之六计,所以断群吏之治”,群吏之治即是官中之计,於义亦当矣,故引破司农也。

  以八则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驭其神;二曰法则,以驭其官;三曰废置,以驭其吏;四曰禄位,以驭其士;五曰赋贡,以驭其用;六曰礼俗,以驭其民;七曰刑赏,以驭其威;八曰田役,以驭其众。(都之所居曰鄙。则,亦法也。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都鄙,公卿大夫之采邑,王子弟所食邑,周、召、毛、聃、毕、原之属在畿内者。祭祀,其先君、社稷、五祀。法则,其官之制度。废犹退也,退其不能者,举贤而置之。禄,若今月奉也。位,爵次也。赋,口率出泉也。贡,功也,九职之功所税也。礼祀,昏姻、丧纪旧所行也。郑司农云:“士谓学士。”
  ○驭,鱼虑反。赋贡,干云:“赋,上之所求於下;贡,下之所纳於纳於上。采,音菜。召,上照反。聃,乃甘反。奉,符用反,本或作俸。率,徐、刘音类,戚音律,一音所律反,下同。税,舒锐反。)

  [疏]“以八”至“其众”
  ○释曰:则亦法也。以八则治三等采地之都鄙也。“一曰祭祀,以驭其神”者,采地之中,祭祀宗庙、社稷、五祀。下注云“凡云驭者,所以驱之内之於善”,则於祭祀之中,宗庙先祖则无可去取;至社稷配食者,若取句龙、后稷,上公有功是,内之善也。
  ○“二曰法则,以驭其官”者,法则谓官之制度。制度与在官为法则,使不僭差,亦所以驱之使入善也。
  ○“三曰废置,以驭其吏”者,谓有罪则废退之,有贤则举置而赞之,亦所以驱人於善也。
  ○“四曰禄位,以驭其士”者,士谓学士。学士有贤行、学业,则诏之以爵位、禄赏,亦是驱之於善也。
  ○“五曰赋贡,以驭其用”者,采地之民,口率出泉为赋,有井田之法,一夫之田,税入於官,官得之,节财用,亦是使人入善,故云以驭其用也。
  ○“六曰礼俗,以驭其民”者,俗谓昏姻之礼,旧所常行者为俗,还使民依行,使之入善,故云以驭其民。
  ○“七曰刑赏,以驭其威”者,谓有罪刑之,有功赏之,使人入善畏威,故云以驭其威。
  ○“八曰田役,以驭其众”者,谓采地之中,得田猎使役於民,皆当不夺农时,使人入善,故云以驭其众也。据此文,则卿大夫得田猎。而《春秋左氏传》郑大夫丰卷请田,子产不许者,彼常田之外,临祭取鲜,唯人君耳,大夫唯得常田。故《礼》云“大夫不掩群”,亦是常田。丰卷亦僭取鲜,故子产云:“唯君用鲜”,明大夫不合也。
  ○注“都之”至“学士”
  ○释曰:上言邦国,则诸经有邦国别言之者,故解为“大曰邦、小曰国”。此采地云都鄙,诸文无或言都,或言鄙别号,故郑云“都之所居曰鄙”。《大司徒》云:“凡造都鄙”,郑云:“其界曰都;鄙,所居也。”《春秋传》曰:“迁郑焉而鄙留”,是鄙所居不迁也。云“则亦法也。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者,谓典法则三者相训,其义既同。但邦国,言典官府言法,都鄙言则,是所用处异,故别言之,其实义通也。云“都鄙,公卿大夫之采邑”者,《载师职》云:“家邑任稍地”,则大夫之采也;“小都任县地”,则六卿之采也;“大都任疆地”,则三公之采也。云“王子弟所食邑”者,亲王子、母弟与公同处而百里,次疏者与六卿同处而五十里,次疏者与大夫同处二十五里。案《礼记 礼运》云:“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郑注《中庸》云:“同姓虽恩不同,义必同也。尊重其禄位,所以贵之,不必授以官守。”然则王子、母弟虽食采邑,未必别有官,有官则依公卿大夫食邑,不假别言也。云“周、召、毛、聃、毕、原之属”者,僖二十四年《左传》,富辰云:“管、蔡、成阝、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丰、郇、文之昭也。于阝、晋、应、韩,武之穆也。”今郑直云周、召、毛、聃、毕、原之属在畿内者,其馀或在畿外,故不尽言也。引之者,证王子弟有采邑也。云“祭祀其先君、社稷、五祀”者,案《孝经 大夫章》不云社稷,则诸侯卿大夫也。若王子母弟及三公称诸侯者,五庙、五祀、三社、三稷、,故云祀先君、社稷、五祀也。云“法则,其官之制度”者,谓宫室、车旗、衣服之等,皆不得僭也。云“禄,若今月奉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