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肆,故并思介同名为次,叙为行列。此郑望文为义,故注不同。

  以陈肆办物而平,(陈犹列也。辨物,物异肆也。肆异则平。)

  [疏]“以陈”至“平”
  ○释曰:陈,列也,谓行列其廛肆而辨其物。物异则贾平,故云平也。

  以政令禁物靡而均,(物靡者,易售而无用,禁之则均。郑司农云:“靡谓侈靡也。”
  ○易,以豉反,下“之易”同。售,受又反。)

  [疏]释曰:司出政令而禁其物货细靡者,但物货细靡,人买之者多,贵而无用,令使粗物买之者少而贱,使贾不平,令禁之则物均平,故云“均”也。

  以商贾阜货而行布,(通物曰商,居卖物曰贾。阜犹盛也。郑司农云:“布谓泉也。”
  ○贾,音古,注“曰贾”、下“商贾”、“贾师”皆同。)

  [疏]“以商”至“行布”
  ○释曰:郑知“通物曰商”者,《易》云:“至日闭关,商旅不行;除至之日,商旅则行。”故郑注《大宰》云“行曰商”。行商则是通物者也。郑知居卖物曰贾者,商既通物,明贾则在而居卖物者也。故郑注《大宰》云“处曰贾也”。由此二等之人,或通货,或在卖之,故货贿阜盛而布泉得行,故云“阜货而行布”也。

  以量度成贾而徵亻卖,(徵,召也。亻卖,买也。物有定贾则买者来也。
  ○成贾,音嫁,注下不音者皆同,聂氏及沈云:成贾、定贾、奠物、贾其贾、平大贾、小贾、贾贱、恒贾、而故贾,凡十二,音嫁,馀音古。亻卖,刘音育,聂氏音笛,《字林》他竺反。)

  [疏]“以量”至“徵亻卖”
  ○释曰:量,以量梁之等。度,以度布绢之等。成,定也。二物以量度以定物贾。徵,召也。亻卖,买之。物贾定则召买者来,故云徵亻卖也。
  ○注“徵召也亻卖贾也物有定贾则买者来也”
  ○释曰:知亻卖为买者,以言徵召买者,故以亻卖为买。此字所训不定。案:下文所云“贵亻卖者”,郑注“贵卖之”,郑亦望文为义,故注不同也。

  以质剂结信而止讼,(质剂,谓两书一札而别之也。若今下手书,言保物要还矣。郑司农云:“质剂,月平。”
  ○剂,子随反。平,皮命反,下“月平”同。)

  [疏]“以质”至“止讼”
  ○释曰:质剂谓券书,恐民失信,有所违负,故为券书结之,使有信也。民之狱讼,本由无信,既结信则无讼,故云“止讼”也。
  ○注“质剂”至“月平”
  ○释曰:下《质人》云“大以质,小以剂”,故知质剂是券书。是以郑云“两书一札而别之”。古者未有纸,故以札书。《小宰职》注云:“两书一札,同而别之。”此不云同,明亦有同义也。郑云“若令下手书”者,汉时下手书,即今画指券,与古质剂同也。先郑云“质剂,月平”,《小宰》先郑注亦如此解,以为月平若今之估文书,亦得为一义,故後郑每引之在下也。

  以贾民禁伪而除诈,(贾民,胥师、贾师之属。必以贾民为之者,知物之情伪与实诈。
  ○贾民,刘音嫁,聂、沈音古,注“贾民”同。)

  [疏]“以贾”至“除诈”
  ○释曰:司之官,用贾民知物真伪者,使禁物之伪,而除去人之诈虚也。
  ○注“贾民”至“实诈”
  ○释曰:知贾民是胥师、贾师之属者,案下《胥师职》云:“察其诈伪饰行亻卖慝者,而诛罚之。”故知此贾民禁伪是胥师、贾师之属。谓属胥师贾师,受其役使也。云“知物之情伪与实诈”者,直依经解之。情则真也。情伪既据物而言,则言实诈据人而说也。

  以刑罚禁而去盗,(刑罚,宪、徇、扑。
  ○,薄报反。去,起吕反。扑,普卜反,下文同。)

  [疏]“以刑”至“去盗”
  ○释曰:刑期於无刑,以杀止杀,故以刑罚禁乱之人。又去其相盗窃也。
  ○注“刑罚宪徇扑”
  ○释曰:知刑罚是宪徇扑者,司所施,惟施於中者,故下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其附於刑者归於士。”故知惟有此三者也。

  以泉府同货而敛赊。(同,共也。同者,谓民货不售,则为敛而买之;民无货,则赊贳而予之。
  ○赊,伤蛇反。共,如字。为,于伪反,下“为民”同。贳,音世,贷也,刘伤夜反,一时夜反。)

  [疏]“以泉”至“敛赊”
  ○释曰:下文有泉府职掌於之罚布之等藏之,今司之官以泉府所藏之布物与民同行其货,而民无财者赊而予之,後敛取其直,故云“同货而敛赊”也。
  ○计“同共”至“予之”
  ○释曰:云“同者,谓民货不售,则为敛而买之”者,民卖物不售,则以泉府之物买取之,释经同货也。“民无货,则赊贳而予之”者,此谓所买得之物,民有急须而无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