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熬,旁一筐,大夫三种,加以粱;君四种,加以稻。四筐则首足皆一,其馀设於左右。”若然,天子当加麦菰,六种十筐,首足亦各一筐,其馀亦设於左右也。

  以岁时县童之种,以共王后之春献种。(县之者,欲其风气燥达也。郑司农云:“春,王当耕于藉,则后献其种也。后献其种,见《内宰职》。”
  ○县,音玄。注下同。童,直龙反,下音六,《司稼职》同。见,贤遍反。)

  [疏]“以岁”至“献种”
  ○释曰:《内宰》注云:“先种後熟谓之童,後种先熟谓之。”彼《内宰》上春后献种,示不败坏,且助王耕事。此云岁时县者,从纳禾治得子,即县之,以至春献之,是以先郑云“春王当耕于藉,则后献其种也”。

  掌米粟之出入,辨其物。(九六米别为书。)

  [疏]“掌米”至“其物”
  ○释曰:《大宰》九职有九,《月令》有五。今正言粟者,粟即粢也,《尔雅 释草》:“粢,稷也。”稷为五之长,故特举以配米也,其实九皆有。
  ○注“九”至“为书”
  ○释曰:九之名,已见《大宰注》。今云六米者,九之中,黍、稷、稻、粱、菰、大豆,六者皆有米,麻与小豆、小麦三者无米,故云九六米别为书,释经辨其物也。

  岁终,则会计其政。(政,用之多少。)

  仓人,掌粟入之藏。(九尽藏焉,以粟为主。)

  [疏]注“九”至“为主”
  ○释曰:案《月令》“首种不入”,郑注引旧说,首种谓稷,即种粟,是五之长。下文辨九,此云粟,是以粟为主也。

  辨九之物,以待邦用。若不足,则止馀法用;有馀,则藏之,以待凶而颁之。(止犹杀也。杀馀法用,谓道路之委积,所以丰优宾客之属。)

  [疏]注“止犹”至“之属”
  ○释曰:知杀馀法用是道路之委积者,案上《遗人》注:“委积者,廪人、仓人计九之数足国用,以其馀共之,所谓馀法用也。”则彼委积是法用,以此馀宅为之,是丰优宾客者。今仓人不足,故止彼馀法用,故郑据《遗人》而言焉。郑云“之属”者,彼《遗人》注云:“《职内》邦之移用,亦如此也。”今不足,亦止之,故云之属。

  凡国之大事,共道路之积、食饮之具。(大事,谓丧、戎。)

  [疏]注“大事谓丧戎”
  ○释曰:案《左氏》成公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不言丧事。今此丧、戎,不言祀者,此经云“共道路”,惟军戎及丧在外,行於道路,故据而言焉。祭祀远无过在近郊之内,无在道共粮之事,故不言祭祀也。

  司禄。(阙。)

  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童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县于邑闾。(周犹彳扁也。彳扁知种所宜之地,县以示民,後年种用为法也。
  ○种,章勇反,注“知种”同。彳扁,音遍,下同。)

  [疏]“司稼”至“邑闾”
  ○释曰:云“巡邦野之稼”者,谓秋熟之时观之矣。若然,春稼秋穑,不云穑而云稼者,穑由稼而有,故本之言稼也。

  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敛法者,丰年从正,凶荒则损。若今十伤二三,实除减半。
  ○敛,力验反,注同。)

  [疏]“巡野”至“敛法”
  ○释曰:此观稼,亦谓秋熟时观稼善恶,则知年上下丰凶,以此丰凶而出税敛之法。
  ○注“敛法”至“减半”
  ○释曰:郑云“丰年从正”者,年虽丰,与中平一,皆从正法十一而税之也。云“凶荒则损”者,凶荒,谓年不熟,则减於十一而税之。云“若今十伤二三实除减半”者,郑举汉法以况义。十伤二三者,谓汉时十分之内,伤二分三分,馀有七分八分在。实除减半者,谓就七分八分中为实在,仍减去半不税,於半内税之,以凶荒所优饶民可也。

  掌均万民之食,而其急,而平其兴。(均,谓度其多少。,禀其艰厄。兴,所徵赋。)

  [疏]释曰:《诗》云:“瓶之罄矣,维之耻。”《诗》刺王不能富分贫。以是司稼既知民之禾稼多少,则使之均万民之食,减取多者,以周给其急困者。云“平其兴”者,兴谓徵赋。当各计十一而税,不得特多特少,是平其兴也。

  舂人,掌共米物。(米物,言非一米。)

  [疏]释曰:案:上文《仓人》、《廪人》言物者,据米多者而言,故郑言“米物言非一米”是也。

  祭祀,共其盛之米。(盛,谓黍稷稻粱之属,可盛以为簋实。)

  [疏]释曰:器实曰,则黍稷稻粱是也。在器曰盛,则簋是也。故郑总言“盛谓黍稷稻粱之属”。属中兼有麦菰,可盛以为簋之实也。

  宾客,共其牢礼之米,(谓可以实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