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之礼,故云遂颁禽。
  ○注“甸读曰田有司大司马之属饣盍馈也以禽馈”至“分之”
  ○释曰:甸者,以郊外曰甸,猎在甸地,故云甸。今读曰“田”者,义将两兼,非直猎在甸地,亦得取田义,以其似治田去不秀实,故以田言之。云“有司,大司马之属”者,以其军事是司马之事,故《大司马职》云“徒弊致禽,饣盍兽於郊”,故知大司马之属。但小宗伯不可帅大司马身,故知所帅者司马之属官,故以“之属”言之也。云“四方之神”者,即天地山川之等。云“郊有群神之兆”者,上文兆五帝於四郊,四类、四望亦如之,兆山川丘陵各於其方,是群神之兆也。引《诗传》者,证颁禽之义,《书传》亦云焉。

  大灾,及执事祷祠于上下神示。(执事,大祝及男巫、女巫也。求福曰祷,得求曰祠,讠曰“祷尔于上下神”。郑司农云:“小宗伯与执事共祷祠。”
  ○讠,音诔。)

  [疏]“大灾及执事祷祠于上下神示”
  ○释曰:云“大灾”者,谓国遭水火及年不熟,则祷祠於上下天地神。
  ○注“执事大祝及男巫女巫”至“祷祠”
  ○释曰:郑知执事之中大祝及男巫女巫者,见《大祝职》云:“国有大故、天灾,则弥祀社稷。”《司巫》云:“国大灾,则帅巫而造巫恒。”《男巫职》中虽无事,其司巫所帅者,即帅男巫也。《女巫职》云:“凡邦之大灾,歌哭而请。”是以郑君历而言焉,以充事也。云“求福曰祷,得求曰祠”,两言之者,欲见初祷後得福则祠之也。

  王崩,大肆,以鬯氵弭;(郑司农云:“大肆,大浴也。杜子春读‘氵弭’为‘泯’。以鬯浴尸。”玄谓大肆,始陈尸,伸之。
  ○氵弭,亡婢反,杜音泯,亡忍反,李亡辨反。)

  [疏]注“郑司”至“伸之”
  ○释曰:先郑与子春所解,皆不释“肆”字,故後郑就足之。特解肆为“始陈尸伸之”者,肆,训为陈、为伸故也。必用鬯者,以死者人所恶,故以鬯浴尸,使之香也。《大祝职》云:“大丧,始崩,以肆鬯氵弭尸。”《小祝》又云“大丧赞氵弭”。彼二官已掌之,此言之者,察其不如仪也。

  及执事莅大敛、小敛,帅异族而佐;(执事,大祝之属。莅,临也。亲敛者,盖事官之属为之。《丧大记》曰:“小敛,衣十九称,君、大夫、士一也。大敛,君百称,大夫五十称,士三十称。”异族佐敛,疏者可以相助。
  ○敛,力验反,下及注同。称,尺证反。)

  [疏]注“执事”至“相助”
  ○释曰:郑注执事是大祝之属者,案《大祝职》云:“大丧赞敛。”明大祝执事,小宗伯莅之。云“亲敛者,盖事官之属为之”者,以其诸处更不见主敛事者,事官又主工巧之事,以无正文,故疑事官之属为之也。引《丧大记》者,以天子之丧,大小敛称数无文,故约诸侯法,推出天子敛之称数也。案《丧大记》注:“小敛十九称,法天地之成数。”故尊卑同。至於袭与大敛乃异,大敛五等诸侯同百称,天子盖百二十称也。天子大夫士,约与诸侯之卿大夫士同,以其执贽同,故禄与庙数及袭敛亦无嫌也。云“异族佐敛,疏者可以相助”者,此异族据姓而言之。

  县衰冠之式于路门之外;(制色宜齐同。
  ○县,音玄。衰,七雷反。)

  [疏]“县衰”至“之外”
  ○释曰:式,谓制及色,故郑云“制色宜齐同”。知式中兼有色者,案《礼记 问丧》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齐斩之衰,其色亦如貌,故郑知式中兼有色也。但冠不据色,是以《丧服传》云“冠六升,锻而勿灰”,明不色如苴也。县衰冠,《太仆》云:“县丧首服之法于宫门。”注云:“首服,谓免ヮ笄广狭长短之数。”与此不同,故彼别县之也。

  及执事视葬献器,遂哭之;(执事,盖梓匠之属。至将葬,献明器之材,又献素献成,皆於殡门外。王不亲哭,有官代之。)

  [疏]“及执”至“哭之”
  ○释曰:此文承衰冠之下、卜葬之上,谓既殡之後事,故《礼记 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云“执事视葬献器,遂哭之”,谓献明器之时,小宗伯哭此明器,哀其生死异也。
  ○注“执事”至“代之”
  ○释曰:郑知执事是梓匠之属者,以其明器所为,是工巧之事,梓人、匠人见主工巧,故知是梓匠也。言“之属”者,冬官总主人工事,故以之属兼之。但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至将葬,献明器之材”者,亦约《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故知将葬献材也。又知“献素献成,皆於殡门外”者,见《士丧礼》云:“献材于殡门外,西面北上,纟青,主人遍视之如哭椁,献素、献成亦如之。”注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是其事也。云“王不亲哭,有官代之”者,按《士丧礼》,主人亲哭,以无官。此王不亲哭,以其有官,有官即小宗伯哭之是也。

  卜葬兆,甫,亦如之;(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