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废,更加罪;大有功,不徒置,更加赏也。
  ○注“郑司”至“考绩”
  ○释曰:此《尚书 舜典》文。彼云“三载考绩,黜陟幽明”。彼三年一考,与此同,故引证三岁大计也。

  ●卷三

  小宰之职,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杜子春云:“宫,皆当为官。”玄谓宫刑,在王宫中者之刑。建,明布告之。纠犹割也,察也,若今御史中丞。
  ○宫刑,郑如字,干同。杜作官。)

  [疏]注“杜子”至“中丞”
  ○释曰:後郑以宫刑宫中之刑,不从子春官刑者,见《秋官 司寇》已云“四曰官刑”,此小宰不往贰之,则不须重掌。又见下文观治象“乃退,以宫刑宪禁于王宫”,故知宫刑明矣。云“建,明布告之”者,上冢宰尊,所云“建六典”之等,为建立之义;小宰卑,云“建”者,则明布告,使知而已。云“纠犹割也,察也”者,既言纠,谓纠举其非。事已发者,依法断割之;事未发者,审察之。云“若今御史中丞”者,应劭:云“秩千石,朝会独坐,副贰御史大夫,内掌兰台图籍,外督剌史,纠察百寮”,故举汉法况之。

  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逆,迎受之。郑司农云:“贰,副也。”
  ○治,直吏反,下及注皆同。)

  [疏]“掌邦”至“之治”
  ○释曰:大宰本以六典治邦国,今还以六典逆邦国之治,逆,谓迎受句考之也。大宰本以八法治朝廷官府,今还以八法句考官府之治。大宰本以八则治都鄙,今还以八则句考都鄙之治。皆句考使知功过所在也。

  执邦之九贡、九赋、九式之贰,以均财节邦用。

  [疏]“执邦”至“邦用”
  ○释曰:此三者,并大宰所掌者,以其冢宰制国用,九贡、九赋敛财贿,九式用之事之大者,故小宰副贰之。然大宰有九职,小宰不贰之者,以其九职云“任万民”,《小宰》若云贰,谓任使亦贰之,故不言。其实九职任之,使之出贡,用之,则小宰亦贰之,九贡中兼之矣。以其九职亦有九贡故也。“以均财节邦用”者,以九式并旧有法式多,少不得增减,故云均节也。

  以官府之六叙正群吏:一曰以叙正其位,二曰以叙进其治,三曰以叙作其事,四曰以叙制其食,五曰以叙受其会,六曰以叙听其情。(叙,秩次也,谓先尊後卑也。治,功状也。食,禄之多少。情,争讼之辞。
  ○争,争斗之争。)

  [疏]“以官府”至“其情”
  ○释曰:凡言“叙”者,皆是次叙。先尊後卑,各依秩次,则群吏得正,故云正群吏也。
  ○“一曰以叙正其位”者,谓若卿、大夫、士朝位尊卑次列。
  ○“二曰以叙进其治”者,谓卿、大夫、士有治职功状文书进于上,亦先尊後卑也。
  ○“三曰以叙作其事”者,谓有所执掌起事,亦先尊後卑也。
  ○“四曰以叙制其食”者,谓制禄依爵命授之,亦先尊後卑也。
  ○“五曰以叙受其会”者,谓岁终进会计文书,受之,亦先尊後卑也。
  ○“六曰以叙听其情”者,情,谓情实。则狱讼之情,受听断之时,亦先尊後卑也。
  ○注“叙秩次也”
  ○释曰:云“秩次”者,谓尊卑之常,各有次叙也。

  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一曰天官,其属六十,掌邦治,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二曰地官,其属六十,掌邦教,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三曰春官,其属六十,掌邦礼,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四曰夏官,其属六十,掌邦政,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五曰秋官,其属六十,掌邦刑,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六曰冬官,其属六十,掌邦事,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大事从其长,若庖人、内外饔与膳夫共王之食。小事专达,若宫人、掌舍各为一官。六官之属三百六十,象天地四时日月星辰之度数,天道备焉。前此者,成王作《周官》,其志有述天授位之义,故周公设官分职以法之。
  ○达,干云:“达,决也。”)

  [疏]“以官府”至“专达”
  ○释曰:“六属举邦治”者,谓官盛任使,立长官,必当以属官佐之,邦治得举,是以六官各有其属六十,故云官府之六属举邦治也。“一曰天官”,谓大宰之官。“其属六十”,谓宫正至夏采,皆掌治职,故云掌治也。云“大事则从其长”者,谓若《膳夫》郑注云“膳夫,食官之长也”。则下庖人、内外饔、亨人,有事皆来谘白膳夫,故云“大事从其长”也。“小事则专达”者,谓若宫人掌舍,无大事,无长官可谘,自专行事。以下五官皆此类也。
  ○注“大事”至“法之”
  ○释曰:云“大事从其长,若庖人、内外饔与膳夫共王之食”者,此并共王食,是大事,故庖人已下谘膳夫长官也。云“小事专达”者,若宫人、掌舍,直掌王之行,设┕互之等,二官并是小事,又不立长官,当官行事,故云各为一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