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雍》而彻,飨食彻器亦歌《雍》。知者,下《大师》与此文皆云大飨亦如祭祀登歌下管,故知皆同也。

  燕射,帅射夫以弓矢舞,(射夫,众耦也。故书“燕”为“舞”,“帅”为“率”,“射夫”为“射矢”。郑司农云:“舞当为燕,率当为帅,射矢书亦或为射夫。”
  ○食,音嗣,下注疏“食”同,凡言飨食,皆放此。)

  [疏]注“射夫众耦也”
  ○释曰:凡射有三番,又天子六耦,畿内诸侯四耦,畿外诸侯三耦。前番直六耦三耦等射,所以诱射故也。第二番六耦与众耦俱射,第三番又兼作乐。经直云射夫,郑知众耦者,以其三番射皆弓矢舞,若言六耦等,不兼众耦。若言众耦,则兼三耦。故郑据众耦而言也。言执弓矢舞,谓射时执弓挟矢及发矢,其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节,相应於乐节也。

  乐出入,令奏锺鼓。(乐出入,谓笙歌舞者及其器。)

  [疏]注“乐出”至“其器”
  ○释曰:郑知乐是笙歌已下者,按《礼 乐记》,“单出曰声,杂比曰音”,又云“杂以干戚、羽毛谓之乐”,凡此笙并瞽人歌者及国子舞者及器,皆须出入,故知乐中兼此数事也。

  凡军大献,教恺歌,遂倡之。(故书“倡”为“昌”,郑司农云:“乐师主倡也。昌当为倡,书亦或为倡。”
  ○倡,昌亮反。)

  [疏]“凡军”至“倡之”
  ○释曰:军事言“凡”者,有大军旅王自行,小军旅遣臣去,故言凡以该之。云“大献”者,谓师克胜,献捷於祖庙也。云“教恺歌”者,恺谓恺诗,师还未至之时,预教瞽蒙入祖庙,遂使乐师倡道为之,故云“遂倡之”。

  凡丧陈乐器,则帅乐官。(帅乐官往陈之。)

  [疏]“凡丧”至“乐官”
  ○释曰:丧言“凡”者,王家有大丧小丧,皆有明器之乐器,故亦然言凡以该之。明器之乐器者,谓若《檀弓》云“木不成斫,瓦不成味,琴瑟张而不平,笙竽备而不和”是也。
  ○注“帅乐官往陈之”
  ○释曰:乐官亦谓笙师、师之属,乐藏之者也。云“往陈之”者,谓如《既夕礼》,陈器於祖庙之前庭及圹道东者也。

  及序哭,亦如之。(哭此乐器亦帅之。)

  [疏]注“哭此”至“帅之”
  ○释曰:按《小宗伯》云:“及执事视葬献器,遂哭之。”注云:“至将葬,献明器之材,又献素献成,皆於殡门外,王不亲哭,有官代之。”彼据未葬献材时,《小宗伯》哭之。此序哭明器之乐器,文承陈乐器之下,而云序哭,谓使人持此乐器向圹,及入圹之时序哭之也。

  凡乐官掌其政令,听其治讼。(治,直吏反。)

  [疏]“凡乐”至“治讼”
  ○释曰:“凡乐官”,谓此已下大胥至司干,皆无听讼之事,则皆乐师听之耳。

  大胥掌学士之版,以待致诸子。(郑司农云:“学士,谓卿大夫诸子学舞者。版,籍也。今时乡户籍,世谓之户版。大胥主此籍,以待当召聚学舞者卿大夫之诸子,则按此籍以召之。《汉大乐律》曰:‘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庙之酎。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关内侯到五大夫子,先取子,高七尺已上,年十二到年三十,颜色和顺,身体治者,以为舞人。’与古用卿大夫子同义。”
  ○版,音板。酎,直救反。,丁历反。上,时掌反,下六上反。)

  [疏]注“郑司”至“同义”
  ○释曰:先郑知“学士谓卿大夫诸子”者,按《夏官 诸子职》云“掌国子之ヘ”,则国中兼有元士之子。不言者,以其汉法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庙之酎,则元士之子不入,故知卿大夫之诸子也。知学舞者,下云“入学合舞”,故知也。云“不得舞宗庙之酎”者,按《月令》四月云:“天子与群臣饮酎。”郑注云:“酎之言醇,谓重酿之酒,春酒至此始成。”作此酎,亦谓重酿之酒,祭宗庙而用之,祭未有相饮之法,以宗庙言之。云“除吏二千石”已下,在《前汉纪》,注云:“汉承秦爵二十等,五大夫九爵,关内侯十九爵,列侯二十爵。”宗庙舞人用贵人子弟,与周同,故先郑引以为证也。既云取七尺以上,而云十二到三十,则“十二”者误,当云“二十至三十”。何者?按《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按《韩诗》,二十从役,与国中七尺同,是七尺为二十矣,明不得为十二也。

  春入学,舍采,合舞;(春始以学士入学宫而学之。合舞,等其进退,使应节奏。郑司农云:“舍采,谓舞者皆持芬香之采。或曰,古者士见於君,以雉为挚。见於师,以菜为挚。菜直谓疏食菜羹之菜。或曰,学者皆人君卿大夫之子,衣服采饰,舍采者,减损解释盛服,以下其师也。《月令》,仲春之月上丁,命乐正习舞,释采,仲丁,又命乐正入学习乐。”玄谓舍即释也,采读为菜。始入学必释菜,礼先师也。菜,蘩之属。
  ○舍,音释。采,音菜,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