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诸侯臣皆得致含也。
  ○注“春秋”至“之礼”
  ○释曰:云“《春秋传》”者,《公羊》文。其含礻遂所用,在死之时,若既殡之後,亦容有致之法,故《礼记 杂记》:殡後,诸侯遣使致含、礻遂、之礼,主人受之。虽不及事,容致厚意。是以《春秋左氏》“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礻遂”,亦在逾年後,《春秋》不讥也。云“凶荒有币玉者,宾客所委之礼”者,案《小行人》云:“若国凶荒,则令委之。”彼谓王家周委诸侯法,此谓诸侯周委王家法也。

  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主每月之小计。)

  [疏]“月终”至“之要”
  ○释曰:月计曰要,故每月月终,则使官府致其簿书之要。受之,当先尊後卑,故言叙。
  ○注“主每月之小计”
  ○释曰:言小计,对下经岁会为大计也。若大会,则下文冢宰平之

  赞冢宰受岁会,岁终,则令群吏致事。(使齐岁尽文书来至,若今上计。
  ○齐,子兮反。上,时掌反,下同。)

  [疏]“赞冢”至“致事”
  ○释曰:赞,助也。岁计曰会,言冢宰,则据百官总焉,谓助冢宰受一岁之计。云“岁终则令群吏致事”者,谓使六官各致一年功状,将来考之故也。
  ○注“使齐”至“上计”
  ○释曰:汉之朝集使,谓之上计吏,谓上一年计会文书及功状也。

  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正岁,谓夏之正月。得四时之正,以出教令者,审也。古者将有新令,必奋木铎以警众,使明听也。木铎,木舌也。文事奋木铎,武事奋金铎。
  ○夏,户雅反,後放此。)

  [疏]“正岁”至“常刑”
  ○释曰:此则《大宰》周之“正月之吉,始和布之於天下”,至此建寅正岁之正月,悬之於象魏,其小宰亦助大宰,帅治官六十官之属及万民,而观治象之法,使知当年治政之法也。其时,小宰徇以木铎以警众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欲使之用命,不犯刑也。
  ○注“正岁”至“金铎”
  ○释曰:知正岁是夏之正月者,见《凌人》云“正岁十有二月,令斩冰”。若正岁是见子周正,即今之十月,冰未坚,不得斩之。言正岁“得四时之正”,周、殷则不得以此推之。诸言正岁者,皆四时之正,是建寅之月。云“古者将有新令,必奋木铎以警众”者,案《礼记 檀弓》云:自寝门至於库门,振木铎曰:“舍故而讳新。”彼及此文,皆是有命奋木铎警众,使明听之事也。云“木铎,木舌”者,铎皆以金为之,以木为舌,则曰“木铎”,以金为舌,则曰“金铎”也。云“文事奋木铎”者,此文及《檀弓》并《明堂位》曰“振木铎於朝”,天子之礼皆是也。又云“武事奋金铎”者,《鼓人》云“金铎通鼓”,《大司马》云“两司马振铎”是也。

  乃退,以宫刑宪禁于王宫。(宪谓表县之,若今新有法令云。)

  [疏]注“宪谓”至“令云”
  ○释曰:凡刑禁皆出秋官。今云“宪禁”者,与布宪义同,故小宰得秋官刑禁文书,表而县之於宫内也。

  令于百官府曰:“各乃职,考乃法,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乃犹女也。)

  [疏]“令于”至“大刑”
  ○释曰:此经於职末当廪于大宰,而令百官谨于此数事,以结之也。

  宰夫之职,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治朝,在路门之外。其位,司士掌焉,宰夫察其不如仪。
  ○治,直吏反,注及下“之治”、“赞治”、“官掌其治”皆同。朝,直遥反,後皆同。)

  [疏]“宰夫”至“禁令”
  ○释曰:言“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者,案《司士》云:“正朝仪之位,辨其贵贱之等。王南乡,三公北面东上,孤东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门之右,南面东上;大仆从者在路门之左,南面西上。”此群吏即群士,是其位也。“掌其禁令”,即察其不如仪耳。
  ○注“治朝”至“如仪”
  ○释曰:知此治朝在路门外者,燕朝在路寝庭,外朝在库门外,其事希简,非常治政之所。此云治朝,是常治事之朝,故知是路门外,夏官司士所掌者。知“察其不如仪”者,宰夫与司士俱是下大夫,非赞治朝。又见经云“禁令”,知直察其不如仪式者也。

  叙群吏之治,以待宾客之令,诸臣之复,万民之逆。(恒次叙诸吏之职事。三者之来,则应使辨理之。郑司农云:“复,请也。逆,迎受王命者。宰夫主诸臣万民之复逆,故诗人重之,曰‘家伯维宰’。”玄谓复之言报也,反也。反报於王,谓於朝廷奏事。自下而上曰逆,逆谓上书。)

  [疏]“叙群”至“之逆”
  ○释曰:此宰夫次叙群吏、诸臣等之治职,即以待宾客已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