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崩,小敛、大敛,迁尸于室堂,朝之象也。《檀弓》曰:“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扶左。君薨,以是举。”苛谓诘问之。
  ○比,毗志反。苛,音何,又呼何反。朝,直遥反,下皆同。)

  [疏]“大丧”至“罚之”
  ○释曰:作大夫掌事者,谓王丧宜各有职掌。比其庐者,谓若宫正所云亲者贵者居庐,当比其本服亲疏及贵贱。
  ○注“仆人”至“问之”
  ○释曰:知“仆人,大仆也”者,见大仆掌内朝,射人掌正朝,掌事是同,《周礼》又更无仆人职,故知是大仆。是以郑云仆人与射人俱掌王之朝位也。云“王崩,小敛、大敛,迁尸於室堂”者,始死於北牖下,迁尸於南牖下。又云“小敛於户内”,是迁尸於室。小敛讫,迁尸於户外。又迁尸大敛,大敛於阼阶。大敛讫,又迁尸於西阶以入棺,是迁尸于堂也。云“朝之象也”者,君所在,臣朝之,故云朝之象也。引《檀弓》者,证射人与仆人,君之疾薨,皆是二人之事。彼郑云“卜当为仆”,即仆人也。

  服不氏掌养猛兽而教扰之。(猛兽,虎豹熊罴之属。扰,驯也。教习使之驯服。王者之教,无不服。
  ○扰,而小反,刘音饶。罴,彼皮反。驯,似遵反,一音胥。)

  [疏]注“猛兽”至“不服”
  ○释曰:猛兽云“之属”者,兼有豺狼貔貅之等,故云之属。教驯之,象天下皆服。王者之教,无服故也。

  凡祭祀,共猛兽。(谓中膳羞者。兽人冬献狼。《春秋传》曰“熊蹯不熟”。
  ○蹯,音烦,掌也。)

  [疏]注“谓中”至“不熟”
  ○释曰:上云“养猛兽”,则猛兽皆养之。此言祭祀所共,据堪食者,故郑云谓中膳羞。中膳羞唯有熊狼,故引《献人》与《春秋》为证。按《内则》亦云狼蜀膏可食也。《春秋传》者,宣公二年,晋灵公之时,宰夫而熊蹯不熟,杀之,赵盾谏之时也。

  宾客之事则抗皮,(郑司农云:“谓宾客来朝聘,布皮帛者,服不氏主举藏之。抗读为‘亢其雠’之亢。”玄谓抗者,若《聘礼》曰“有司二人举皮以东”。
  ○抗,注亢同,苦浪反,刘公郎反。)

  [疏]注“郑司”至“以东”
  ○释曰:朝聘布皮帛者,按《聘礼》,行享礼之时,皮帛布於庭,使服不氏举皮以东,抗即举也,故引为证也。读为“亢其雠”之亢者,读从僖二十八年城濮之战,子犯云:“背惠食言,以亢其雠。”引之者,取亢举之义也。後郑引《聘礼》者,增成先郑义。二人者,即服不氏也。

  射则赞张侯,以旌居乏而待获。(赞,佐也。《大射礼》曰:“命量人、巾车张三侯。”杜子春云:“待当为持,书亦或为持。乏读为匮乏之乏,持获者所蔽。”玄谓待获,待射者中举旌以获。
  ○巾,如字,刘居令反。中,丁仲反。)

  [疏]注“赞佐”至“以获”
  ○释曰:引《大射》者,证服不氏佐量人、巾车张侯之事。後郑云“待获,待射者中举旌以获”者,以获,则《大射礼》唱获者居乏中,中则举旌以宫,下旌以商者是也,故不从子春待为持也。

  射鸟氏掌射鸟。(鸟谓中膳羞者,凫、雁、鸨、之属。
  ○射,食亦反,下“射鸟”同。凫,音扶。鸨,音保。,于苗反。)

  [疏]注“鸟谓”至“之属”
  ○释曰:知“中膳羞”者,以上文猛兽有共祭祀,此下文云“祭祀,<区攴>乌鸢”,乌鸢不中膳羞则<区攴>之。此经直云射鸟,明是中膳羞者也。郑知“凫雁鸨”者,《内则》云:“舒凫翠、雁肾、鹄胖。”此等去翠、肾、胖是可膳羞者也。云“之属”者,兼有雉、鹑、之等也。

  祭祀,以弓矢<区攴>乌鸢。凡宾客、会同、军旅,亦如之。(乌鸢,善钞盗,便污人。
  ○<区攴>,起俱反。鸢,代专反。钞,初教反,又初交反。便,婢面反,刘符绢反。)

  [疏]“祭祀”至“如之”
  ○释曰:宾客、会同<区攴>鸢者,以其会同皆有盟诅之礼,位牲之事,军旅亦有较牲巡陈之事,故须<区攴>乌鸢。

  射则取矢,矢在侯高,则以并夹取之。(郑司农云:“王射,则射鸟氏主取其矢。矢在侯高者,矢著侯高,人手不能及,则以并夹取之。并夹,针箭具。夹读为甲,故《司弓矢职》曰‘大射燕射共弓矢并夹’。”
  ○夹,音甲。著,直略反。针箭,其炎反,李其严反,沈云:“或作钻。”)

  [疏]注“郑司”至“并夹”
  ○释曰:射皆三番,第一番虽有六耦,二耦诱射,虽中不获。第二、第三皆众耦共射,皆释获。有取矢之法,先郑引《司弓矢职》,直有大射、燕射,不言宾射,亦同大射、燕射也。

  罗氏掌罗乌鸟。(乌谓卑居,鹊之属。
  ○卑,音匹,又如字。)

  [疏]注“乌谓”至“之属”
  ○释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