卒,子忽反,下同。)

  [疏]注“司马”至“卫守
  ○释曰:云“授兵从司马之法”者,司马主六军,是一官之长,先受於王命,知多少,乃始出军,故从司马法以颁之。郑知用兵是出给卫守者,以其既言授兵,下别言用兵,明是卫守之处须兵者也。

  祭祀,授舞者兵。(授以朱干玉戚之属。)

  [疏]注“授以”至“之属”
  ○释曰:郑知此兵是“朱干玉戚”者,《祭统》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则《大武》用朱干玉戚矣。又按下《司戈盾》云:“祭祀,授旅贲殳,故士戈盾。”司兵尊於司戈盾,明所授兵据以《大武》朱干玉戚也。其司干所授者,又是羽之等,非干戚可知也。

  大丧,五兵。(故书“”为“淫”。郑司农云:“淫,陈也。淫读为。”玄谓,兴也。兴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士丧礼》下篇有甲胄干笮。
  ○,虚金反。兴,虚应反,下同。笮,字又作﹂,侧白反,刘丑伯反。)

  [疏]注“故书”至“干笮”
  ○释曰:先郑一部之内,“”皆从“淫”,故云淫为陈。後郑皆不从者,以为兴解之者,见《司服》云“大丧,共其复衣服、敛衣服,掌其陈序”,《圉人职》云“凡宾客、丧纪,牵马而入陈。马亦如之”。以此言之,陈既别,则不得为陈,以兴象为义也。云“兴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者,按《既夕礼》,明器之用器有弓矢,役器之内甲胄干笮。彼虽不具五兵,此既言五兵,明五者皆有也。故郑引《士丧礼下篇》甲胄干笮为证。言《士丧礼下篇》,即《既夕礼》也。言《士丧礼下篇》者,以其《士丧》论葬事,《士丧》与《既夕》二篇同有记,皆在《既夕篇》下,故二篇连言之也。按彼注,笮谓矢服也。

  军事,建车之五兵。会同亦如之。(车之五兵,郑司农所云者是也。步卒之五兵,则无夷矛,而有弓矢。)

  [疏]“军事”至“如之”
  ○释曰:云“建车之五兵”者,凡器在车,皆有铁器屈之,在车较及舆,以兵插而建之,故有出先刃、入後刃之事。
  ○注“郑司”至“弓矢”
  ○释曰:“郑司农所云者是也”,即上文注是也。必知如先郑义者,见《考工记 庐人》云:“戈、殳、戟、酋矛、夷矛乃云六建既备,车不反覆。”注“六建,五兵与人也”。以是故从司农所云也。云“步卒之五兵,则无夷矛而有弓矢”者,即《司右》注引《司马法》所云者是也。有弓矢是能用五兵者,若前驱所建则有四兵,故《诗》云“伯也执殳,为王前驱”,注引《考工记》车有六等之数,除轸与人四兵为证是也。

  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颁之。(分与授用。)

  [疏]注“分与授用”
  ○释曰:“分与授用”者,即下文祭祀会同之等皆是。

  祭祀,授旅贲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亦颁之也。故士,王族故士也,与旅贲当事则卫王也。殳如杖,长寻有四尺。)

  [疏]注“亦颁”至“四尺”
  ○释曰:云“故士王族故士”者,据《司士》而言。云“与旅贲当事则卫王”者,按旅贲氏掌执戈盾而趋,此执殳者,以其与故士同卫王时,以为仪卫,故不执戈盾。知“殳如杖”者,庐人所为,不见有刃,故知如杖。知“寻有四尺”者,车有六等,云殳长寻有四尺,崇於人四尺也。

  军旅、会同,授贰车戈盾,建乘车之戈盾,授旅贲及虎士戈盾。(乘车,王所乘车也。军旅则革路,会同则金路。
  ○乘,绳证反,後“乘马”、“陪乘”、“参乘”皆准此,注“王所乘车”依字读。)

  [疏]“军旅”至“戈盾”
  ○释曰:军旅会同皆贰车,贰皆有车右,故授之以戈盾。云“乘车之戈盾”者,王所乘车有车右,故建戈盾。“授旅贲氏及虎士戈盾”者,卫王故也。
  ○注“乘车”至“则金路”
  ○释曰:军旅乘革路,会同乘金路,皆《巾车》文。会同则彼以宾,一也。

  及舍,设藩盾,行则敛之。(舍,止也。藩盾,盾可以藩卫者,如今之扶苏与?
  ○与,音馀。)

  [疏]注“舍止”至“苏与”
  ○释曰:按《掌舍》,王行止住不言设藩盾者,当宿卫之事,非止一重,除彼┕互车宫之外,别有此藩盾之等也。云“如今扶苏”者,举汉法以况之也。

  司弓矢掌六弓四弩八矢之法,辨其名物,而掌其守藏与其出入。(法,曲直长短之数。
  ○守,刘于又反,亦如字,下“攻守”同。藏,才浪反,沈如字。)

  [疏]“司弓”至“出入”
  ○释曰:此经与下为目。“辨其名物”者,六弓八矢,各有名号物色,出入者颁之受之。
  ○注“法曲”至“之数”
  ○释曰:“曲直”者,谓若“王弓弧弓合九成规”,已下或合七、合五、合三,是曲者合少,直者合多。“长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