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也。云“大故寇戎之事”者,据此经唯言大丧、大荒、大札、天地有灾,故知大故是寇戎。先郑云“大故刑杀”,引之在下者,欲见大故中含有刑杀之事。《春秋传》曰“司寇行刑”者,案庄公二十年,王子颓享五大夫,乐及遍舞。又云王子颓歌舞不倦,是乐祸也。夫司寇行戮,君为之不举。不举者,谓不举乐;此经数事不举,司农意亦谓不举乐,故引以为证。但此《膳夫》云不举,在食科之中,不举即是不杀牲。引司农义在下者,不举之中,含有不举乐。

  王燕食,则奉膳赞祭。(燕食,谓日中与夕食。奉膳,奉朝之馀膳。所祭者牢肉。)

  [疏]“王燕”至“赞祭”
  ○释曰:案上“王日一举”,郑云谓朝食,则此云燕食者,谓日中与夕,相接为三时。云“奉膳”者,奉朝之馀膳。云“赞祭”者,助王祭牢肉。
  ○注“燕食”至“牢肉”
  ○释曰:案《玉藻》,天子与诸侯相互为三时食,故燕食以为日中与夕。云“奉膳奉朝之馀膳”者,则一牢分为三时,故奉朝之馀也。云“所祭者牢肉”者,案《玉藻》,诸侯云“夕深衣,祭牢肉”,郑注云:“天子言日中,诸侯言夕,天子言,诸侯言祭牢肉,互相挟。”则天子诸侯朝皆祭肺,日中与夕皆祭牢肉,故言所祭者,牢肉也。

  凡王祭祀、宾客食,则彻王之胙俎。(膳夫亲彻胙俎,胙俎最尊也。其馀则其属彻之。宾客食而王有胙俎。王与宾客礼食,主人饮食之俎皆为胙俎,见於此矣。
  ○见,贤遍反,下文及注同。)

  [疏]“凡王”至“胙俎”
  ○释曰:云“凡王祭祀”,谓祭宗庙。有胙俎者,谓若《特牲》、《少牢》“主人受尸酢,户东西面,设主人俎於席前”。王受尸酢,礼亦当然。“宾客食”,谓王与宾客礼食於庙,宾在户牖之间,王在阼阶上,各有馔,皆设俎,故亦有胙俎。此二者皆名胙俎,膳夫彻之,故云则彻王胙俎也。
  ○注“膳夫”至“此矣”
  ○释曰:云“膳夫亲彻胙俎,胙俎最尊也”者,以其胙者,酢也,王与尸宾相答酢,故遣膳夫亲彻。云“其馀则其属彻之”者,以其经膳夫彻王之胙俎,明非王胙俎,则其属彻之可知。膳夫是上士,则其属中士已下是也。云“宾客食而王有胙俎,王与宾客礼食”者,以其宾客与祭祀同科,故知是礼食,非是凡平燕食。案《公食大夫》,主君与聘大夫礼食,宾前有食,君前无食,退俟於厢。今此天子与诸侯礼食,王前有食俎者,天子於诸侯,其礼异於诸侯与聘大夫,故王前有俎。云“主人饮食之俎皆为胙俎,见於此矣”者,案《特牲》、《少牢》,主人之俎虽为胙俎,直是祭祀,不兼宾客;此则祭祀、宾客俱有,故云主人饮食之俎皆为胙俎见於此。饮据祭祀,食据宾客,故双言之也。

  凡王之稍事,设荐脯醢。(郑司农云:“稍事,谓非日中大举时而间食,谓之稍事,膳夫主设荐脯醢。”玄谓稍事有小事而饮酒。
  ○间,刘古苋反,戚如字。)

  [疏]“凡王”至“脯醢”
  ○释曰:案下炯溧饮酒,谓大事与臣饮酒,则此云王之稍事,是王小事而饮酒,故空设荐脯醢。若大饮与食,则有牲体。
  ○注“郑司农”至“饮酒”
  ○释曰:先郑云“稍事谓非日中大举时而间食,谓之稍事,膳夫主设荐脯醢”者,先郑意,旦起,日中食牲牢,日中後空食脯醢。後郑不从者,《玉藻》诸侯犹云“夕深衣,祭牢肉”,则天子夕食牢肉可知。又脯醢者,是饮酒肴羞,非是食馔,若大夫已下燕食,有脯无会,设脯无嫌。若王之日食,不得空荐脯醢,故以为小事饮酒。

  王燕饮酒,则为献主。(郑司农云:“主人当献宾,则膳夫代王为主,君不敌臣也。《燕义》曰:‘使宰夫为献主,臣莫敢与君亢礼。’”)

  [疏]“王燕”至“献主”
  ○释曰:谓王与臣以礼燕饮,则膳夫为献主。案《仪礼》使宰夫为主人,此天子使膳夫为献主,皆是饮食之官,代君酌臣。
  ○注“郑司”至“亢礼”
  ○释曰:言当献宾则膳夫代王为主,此约《燕礼》而知。案《燕礼》,主人酌酒献宾,宾酢主人,主人酌酒献君,君酢主人,主人酬宾以後,为宾举旅。又引《燕义》“臣莫敢与君亢礼”者,饮酒之礼,使大夫为宾,遣宰夫为主人,献酢相亢答。若君为主人,则是臣与君相亢,故云臣莫敢亢礼。

  掌后及世子之膳羞。(亦主其馔之数,不馈之耳。)

  [疏]“掌后”至“膳羞”
  ○释曰:上云“王日一举”,注:“后与王同庖”,不言世子,则世子与王别牲,亦膳夫所掌,故云掌后及世子之膳羞。
  ○注“亦主”至“之耳”
  ○释曰:案:上文“凡王之馈食用六”已下言馈,则膳夫亲馈之,故云品尝食。按《内饔》“共后及世子之膳羞”,则是后、世子内饔馈之,故郑云亦主其馔之数,不馈之耳。

  凡肉之颁赐皆掌之。(郑司农云:“,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