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古者出责之息,亦如其国服与。
  ○为治,于伪反,下“为治”、“为民”同。别,彼列反,下同。)

  [疏]注“判半”至“服与”
  ○释曰: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云“玄谓古者出责之息,亦如国服与”者,案《泉府》云:“凡民之贷者,以国服为之息。”彼谓贷官物之法。今此是私民,谓出责之法,无正文,约与之同,故云“与”以疑之。若然,国服者,如地之出税。依《载师》近郊十一之等,若近郊民取责,一岁十千出一千,远郊二十而三者,二十千岁出三千,已外可知之。国服,依国民服事出税法,故名国服也。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郑司农云:“同货财者,谓合钱共贾者也。以国法行之,司市为节以遣之。”玄谓同货财者,富人畜积者,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虽有腾跃,其赢不得过。此以利出者与取者,过此则罚之。若今时加贵取息坐臧。
  ○共,如字。贾音古。畜,敕六反。积,子赐反。又如字。出,尺遂反,刘敕类反,又如字。坐,才卧反。)

  [疏]“凡民”至“罚之”
  ○释曰:云“同货财”者,谓财主出债与生利还主,期同有货财。今以国法,国法即国服,为之息利,故云“国法行之”。“犯令者”,违国法也。
  ○注“郑司”至“坐臧”
  ○释曰:先郑所解,无所依据,後郑不从。故云“虽有腾跃,其赢”者,谓贩易得利多少者,为腾跃其赢,谓其赢利腾踊一跃而出,故晋灼曰:“言市物贱,预买畜之,物贵而出卖之,故使物腾跃。”是其事。“以利出者与取者”,依常契获利,取者又腾跃所赢,二者俱有利。物违国服,则为犯令,得刑。

  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郑司农云:“谓讼地畔界者,田地町畔相比属,故谓之属责。以地傅而听其辞,以其比畔为证也。”玄谓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而本主死亡,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治之。
  ○属,如字,或音烛,注同。傅,音付,注同。町,徒顶反,又他顶反。比,毗志反,下及下文“大比”同。抵,丁礼反。)

  [疏]注“郑司”至“治之”
  ○释曰:先郑见经有地,即以为“讼地畔界”解之,後郑不从。以其经称“责”,地畔界不得名责。其云“地傅”者,先郑皆以音附为傅近读之。云“玄谓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者,谓有人取他责,乃别转与人,使子本依契而还财主。财主死亡者,转责者或死或亡也,受责之人见转责者死亡,则诈言所受时少,是归受之数相抵冒也。云“则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治之”者,谓以其地相比近,委其事实,故引以为证也。言能为证者,则有不能为证之法。地虽相近,有不知者,则不能为证,乃不受其辞而不治之也。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郑司农云:“谓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上,时掌反,下文“以上”并注同。)

  [疏]注“郑司”至“无罪”
  ○释曰:盗贼并言者,盗谓盗取人物,贼谓杀人曰贼。乡据乡党之中,邑据郭邑之内。家人者,先郑举《汉贼律》云“牵引人,欲犯法”,则言家人者欲为奸淫之事,故攻之。

  凡报仇雠者,书於士,杀之无罪。(谓同国不相辟者,将报之必先言之於士。
  ○辟,音避。)

  [疏]注“谓同”至“於士”
  ○释曰:凡仇人,皆王法所当讨,得有报仇者,谓会赦後,使己离乡,其人反来还於乡里,欲报之时,先书於士,士即朝士,然後杀之,无罪。

  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故书“虑”为“宪”,“贬”为“窆”。杜子春云:“窆当为禁。宪谓幡书以明之。玄谓虑,谋也。贬犹减也。谓当图谋缓刑,且减国用,为民困也。所贬视时为多少之法。
  ○窆,彼验反。)

  [疏]“若邦”至“刑贬”
  ○释曰:凶荒,谓年不孰。札丧,谓疫病及死丧。寇戎,谓邻国交侵。邦国,据畿外。都家谓畿内三等采地,县鄙,谓六遂之内。不言六乡,举六遂,则六乡亦在其中。云“虑刑贬”者,谓国有此事,则朝士当谋虑缓刑,自贬损之,不得仍依常法也。
  ○注“故书”至“之法”
  ○释曰:子春以为宪与禁,後郑谓“所贬视时为多少之法”。此经所有之事重,民益困则所贬多;所有之事轻,民困不至甚,则所贬少。故云视时为多少之法也。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於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登,上也。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版,今户籍也。下犹去也。每岁更著生去死。
  ○去,起吕反,下同。著,丁略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