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则授馆,令聚柝,有任器,则令环之。(令,令野庐氏也。郑司农云:“四方人有任器者,则环人主令殉环守之。”
  ○殉,徐音循,或辞俊反。)

  [疏]“舍则”至“环之”
  ○释曰:馆则道土庐宿市所馆舍。“任器”,谓宾客任用之器。
  ○注“令令”至“守之”
  ○释曰:“令,令野庐氏也”者,其职云“若有宾客,则令守涂地之人聚柝之”,故知令野庐也。

  凡门关无几,送逆及疆。(郑司农云:“门关不得苛留环人也。”玄谓环人送逆之,则宾客出入不见几。
  ○疆,居良反。苛,音何,又呼何反。)

  [疏]注“郑司”至“见几”
  ○释曰:先郑云“门关不得苛留环人也”者,以环人乃是执节之人,事不畏门关苛留,故後郑以为环人送逆之,则门关不得苛留宾客。

  象胥掌蛮、夷、闽、貉、戎、狄之国使,掌传王之言而谕说焉,以和亲之。(谓蕃国之臣来┹聘者。
  ○闽,亡巾反,又音文。貉,亡百反。使,所吏反。)

  [疏]注“谓蕃”至“聘者”
  ○释曰:蕃国之君世壹见,其臣得有┹聘者,彼虽无聘使法,有国事来,小行人受其币,听其辞,以中国┹聘况之耳,其实无┹聘也。

  若以时入宾,则协其礼,与其辞,言传之。(以时入宾,谓其君以世一见来朝为宾者。
  ○见,贤遍反。)

  [疏]“若以”至“传之”
  ○释曰:云“协其礼”者,夷狄之君,以不能行中国礼,及其行朝觐,亦当以礼和合之,使得其所也。云“与其辞,言传之”者,但夷狄之君,亦是中国卿大夫,有罪使任於彼,计应言辞可知。今言协其辞、言传之者,谓若外之众,须译语者也。

  凡其出入送逆之礼节币帛辞令,而宾相之。(从来至去皆为摈,而口侑其礼仪。
  ○宾,音傧,下同。相,息亮反,下同。)

  [疏]“凡其”至“相之”
  ○释曰:夷狄无玉帛,来向中国,而云币帛者,谓王有赐与之者也。

  凡国之大丧,诏相国客之礼仪而正其位。(客,谓诸侯使臣来吊者。)

  [疏]注“客谓”至“吊者”
  ○释曰:大丧言“凡”,则非王丧。若王丧,诸侯皆来,何得有使臣来、诸侯绝无来者?则大丧,王后世子也。或大丧王丧,不言诸侯者,馀官掌之,此象胥直掌臣也。又象胥本主夷狄之使,亦兼掌中国之使,故下有大事诸侯之等也。

  凡军旅会同,受国客币而宾礼之。(谓诸侯以王有军旅之事,使臣奉币来问。)

  [疏]注“谓诸”至“来问”
  ○释曰:言“诸侯以王有军旅之事,使臣奉币帛来问”者,正谓礼动不虚,以为相见之礼,以币致其君命,非谓别有币也。

  凡作事,王之大事诸侯,次事卿,次事大夫,次事上士,下事庶子。(作,使也。郑司农云:“王之大事诸侯,使诸侯执大事也。次事卿,使卿执其次事也。次事使大夫,次事使上士,下事使庶子。”)

  [疏]“凡作”至“庶子”
  ○释曰:直言上士,不言中士、下士者,总以王之三等之士皆曰上士,与《王制》所云“元士”同也。云“庶子”者,谓若《宫伯》所云“士庶子”之等,直云庶子,兼子在其中也。

  掌客掌四方宾客之牢礼、饩献、饮食之等数与其政治。(政治,邦新杀礼之属。
  ○治,直吏反,注同。)

  [疏]注“政治”至“之属”
  ○释曰:此经与下文为总目,其事并在下文。云“政治,邦新杀礼之属”者,下文云“新国则杀礼”,杀礼类多,故云之属以通之。

  王合诸侯而飨礼,则具十有二牢,庶具百物备,诸侯长十有再献。(飨诸侯而用王礼之数者,以公侯伯子男尽在,是兼飨之,莫敌用也。诸侯长,九命作伯者也。献,公侯以下,如其命数。
  ○长,丁丈反,注同。敌,丁历反。)

  [疏]注“飨诸”至“命数”
  ○释曰:云“王礼之数”者,则十二牢,是故哀七年,吴来徵百牢,鲁使子服景伯对曰:“周之王也,制礼,上物不过十二,以为天之大数也。”上公以九为节,则十二者是王礼之数也。云“以公侯伯子男尽在,是兼飨之”者,以经云合则时会殷同,是尽在,於是兼飨,故用十二牢也。云“莫敌用也”者,若单飨一国,即有宾主之敌,则单用大牢。今兼飨诸侯,无一一相敌,故云莫敌用也。若《曲礼》云“大飨不问卜”,郑云:“莫卜也。”彼亦非一帝,总飨五帝,莫卜也。云“诸侯长,九命作伯者也”者,《大宗伯》云“九命作伯”,注云:“上公有功德者,加命为二伯。”云“献公侯以下,如其命数”者,《大行人》云“上公飨礼九献,侯伯七献,子男五献”是也。

  王巡守、殷国,则国君膳以牲犊,令百官百牲皆具。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