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毂,毂之木,隐著革,使之急,是革毂相应也。云“无赢不足”者,赢与不足,同蒙无字,若毂有耗瘦,不隐著毂,则革有赢而毂不足,著毂不耗,革毂相应,革无赢,毂亦无不足也。

  既摩,革色青白,谓之毂之善。(谓丸漆之,乾而以石摩平之,革色青白,善之徵也。
  ○丸,如字,又胡唤反。)

  [疏]注“谓丸”至“徵也”
  ○释曰:此谓以革鞔毂讫,将漆之,先以骨九之,待乾乃以石摩平之,其色青白则善也。

  参分其毂长,二在外,一在内,以置其辐。(毂长三尺二寸者,令辐广三寸半,则辐内九寸半,辐外一尺九寸。)

  [疏]注“毂长”至“九寸”
  ○释曰:此经欲论置辐於毂、相去远近之法。云“毂长三尺二寸”,上经文。“令辐广三寸半”,知者,按上云“以围之力捎其薮”,薮中三分径一,毂径既一尺三分寸二,今取一分作空中,空中径三寸九分寸之五。两畔得二分,有七寸九分寸之一,西厢分之,一畔得三寸九分寸之五。下文云“量其凿深以为辐广”,深三寸半,故知辐广三寸半也。依前所计言之,辐深实应三寸十八分寸之一,言三寸半,举成数言也。若然,毂既长三尺二寸,辐居三寸半,馀有二尺八寸半,三分之,辐外得一尺九寸,辐内得九寸半也。

  凡辐,量其凿深以为辐广。(广深相应,则固足相任也。
  ○量,音良,下“量其薮”同。凿,曹报反,又如字,後同。深,尸鸩反。下放此。)

  [疏]注“广深”至“任也”
  ○释曰:如上所计,则辐之广深各有三寸半,是相应也。至上毂小而长,毂大而短,则不相应,故{执木}也。

  辐广而凿浅,则是以大扌兀,虽有良工,莫之能固。(扌兀,凿动貌。
  ○扌兀,五骨反,或九活反。)

  [疏]“辐广”至“能固”
  ○释曰:此及下经,论毂与辐不得所之意也。

  凿深而辐小,则是固有馀而强不足也。(言辐弱不胜毂之所任也。
  ○强,其良反,刘其尚反。胜,音升。)

  [疏]“凿深”至“足也”
  ○释曰:云“凿深而辐小”者,欲毂大,故凿得深,其辐则应大,是相称。若辐小,则固有馀。固有馀,由毂大凿深固也;而强不足,由辐小故也。

  故其辐广以为之弱,则虽有重任,毂不折。(言力相称也。弱,也。今人谓蒲本在水中者为弱,是其类也。郑司农云:“读如纟延之,谓度之。”
  ○故,获耕反。)

  [疏]注“言力”至“度之”
  ○释曰:云“言力相称也”者,止谓辐广与凿深相称。按史游章云:“蒲兰席。”谓取蒲之本在水者为席,则此经“弱”,亦是辐入毂中者也。

  参分其辐之长而杀其一,则虽有深泥,亦弗之氵兼也。(杀,衰小之也。郑司农云:“氵兼读为粘,谓泥不黏著辐也。”
  ○杀,色界反,刘色例反,注同。氵兼,依字,力簟反;依注,音粘,女廉反。衰,刘初危反,一音如字。著,直略反,下“附著”同。)

  [疏]“参分”至“氵兼也”
  ○释曰:假令辐除入毂之中,其外长三尺,则杀一尺以向牙,以本粗末细,涂则向下刊,故泥不粘著之也。

  参分其股围,去一以为围。(谓杀辐之数也。郑司农云:“股谓近毂者也。谓近牙者也。方言股以喻其丰,故言以喻其细。人胫近足者细於股,谓之。羊胫细者亦为。”
  ○,胡饱,又下教反,李又苦教反。近,附近之近。胫,刑定反。)

  [疏]注“谓杀”至“为”
  ○释曰:云“谓杀辐之数也”者,上经云“杀其一”者,据长短之中杀一分,此经三分杀一,据本粗末细而言。其辐近毂粗处谓之股,若人髀股。近牙细者谓之,谓若人脚近踝之也。假令辐近毂处围六寸也。先郑云“《方言》股以喻其丰”者,方者,止谓方欲言股之时,此股逾其丰,非谓扬雄以异方之语不同方言也。股既喻丰,故言以喻其细,一切粗细相对,细处则言,谓《士丧礼》“缀足用燕几,在南”之类。云“羊胫细者亦为”者,今人犹言之也。

  揉辐必齐,平沈必均。(揉谓以火槁之,众辐之直齐如一也。平沈,平渐也。郑司农云:“平沈,谓浮之水上无轻重。”
  ○揉,而九反,又音柔,李又奴丑反,一音而又反。槁,刘苦老反。渐,子廉反。下同。)

  [疏]注“揉谓”至“轻重”
  ○释曰:云“揉谓以火槁之”者,曲者以火炙之,木则濡可揉戾使直。槁,就也。故云揉谓以火槁之也。云“众辐之直齐如一也”者,谓以火槁之後,直不曲,故云直齐如一也。重者沈多,轻者沈浅,沈重者更去之,则平而轻重等也。

  直以指牙,牙得,则无{执木}而固。(得谓倨句凿内相应也。郑司农云:“{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