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作送死之衣,与生时衣服相似。”又云“物沽而小”者,沽,粗也。谓其物沽略而又小,即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是也。

  凡邦之皮事,掌之。岁终则会,唯王之裘与其皮事不会。

  掌皮掌秋敛皮,冬敛革,春献之。(皮革逾岁乾久乃可用。献之,献其良者於王,以入司裘,给王用。)

  [疏]“掌皮”至“献之”
  ○释曰:云“秋敛皮,冬敛革,春献之”者,许氏《说文》“兽皮治去其毛曰革”,秋敛皮者,鸟兽毛<毛先>之时,其皮善,故秋敛之。革乃须治,用功深,故冬敛之。乾久成善乃可献,故春献之也。
  ○注“皮革”至“王用”
  ○释曰:知良者入司裘者,以其司裘掌为王大裘以下,故知良者入司裘也。

  遂以式法颁皮革于百工。(式法,作物所用多少故事。)

  [疏]“遂以”至“百工”
  ○释曰:上文献良者入司裘,其馀入百工。因上事,故云“遂”也。“百工”者,即冬官六十官主作器物,若裘氏、韦氏、函人之类用皮者也。
  ○注“式法”至“故事”
  ○释曰:云“式法,作物所用多少故事”者,作,若裘氏作裘、函人作甲胄,谓皮革皆有用物多少之数,有旧法者也。

  共其毳毛为毡,以待邦事。(当用毡则共之。毳毛,毛细缛者。
  ○毳,尺税反。缛,音辱。)

  [疏]“共其”至“邦事”
  ○释曰:郑云“当用毡则共之”,谓若掌次张毡案,是当其用毡,则掌皮共毳毛与冬官,使作毡与掌次也。

  岁终,则会其财赍。(财,敛财本数及馀见者。赍,所给予人以物曰赍。今时诏书或曰赍计吏。郑司农云:“赍或为资。”
  ○见,贤遍反。)

  [疏]“岁终”至“财赍”
  ○释曰:岁终,周之十二月,则会计其皮之本数之财,及出与人物之赍,计知多少也。
  ○注“财敛”至“为资”
  ○释曰:“财,敛财本数”者,经云财与赍二者,并据皮革而言也。言敛财本数者,谓四方所有皮革之入掌皮之数,是本数也。云“及馀见”者,谓出给不尽,见在库者也。云“予人以物曰赍”者,赍有两义,上《外府》注“行道曰赍”,此皮革无行道所用之义,故赍为出给与人物解之也。云“今时诏书或曰赍计吏”者,汉时考使谓之计吏,有诏赐与之则曰赍。引之,证赍是与人物也。“郑司农云赍或为资”,先郑意,一部书赍或为资也。

  内宰掌书版图之法,以治王内之政令,均其稍食,分其人民以居之。(版谓宫中阍寺之属及其子弟录籍也。图,王及后、世子之宫中吏官府之形象也。政令谓施阍寺者。稍食,吏禄禀也。人民,吏子弟。分之使众者就寡,均宿卫。)

  [疏]注“版谓”至“宿卫”
  ○释曰:内宰既职当内事,与大宰主外事相似,故知版之所书者,谓宫中阍寺之属并宫中官之子弟,皆属内宰,书之於版焉。既主内事,故知所图者,不出王及后、世子之宫中吏官府之形象也。又知“政令谓施阍寺”者,以其阍人主中门之禁,寺人掌王之内人之戒令,内宰为之长,故知政令者施之於阍人、寺人也。不言内小臣及内竖者,盖亦施之也。云“稍食,吏禄禀也”者,吏即阍寺弟子宿卫后宫者,宫正所均,谓宿卫王宫者,以米禀为禄之月俸。均之者,当知见在空阙也。云“人民吏子弟”者,以其所均稍食是吏之子弟,明所分宿卫还是吏之子弟也。

  以阴礼教六宫,(郑司农云:“阴礼,妇人之礼。六宫後五前一,王之妃百二十人:后一人,夫人三人,嫔九人,世妇二十七人,女御八十一人。”玄谓六宫,谓后也。妇人称寝曰宫。宫,隐蔽之言。后象王,立六宫而居之,亦正寝一,燕寝五。教者,不敢斥言之,谓之六宫,若今称皇后为中宫矣。《昏礼》:“母戒女曰:夙夜毋违宫事。”)

  [疏]“以阴礼教六宫”
  ○释曰:先郑意以阴礼妇人之礼,教六宫之人,自后已下至女御。後郑意以妇人之礼教后一人,六宫即后也。
  ○注“郑司”至“宫事”
  ○释曰:先郑知“阴礼,妇人之礼”者,以其将用教妇人,故知阴礼是妇人之礼也。云“六宫,後五前一”者,天子谓之六寝,《宫人》所云者是也。后亦象王,立宫亦後五前一,在王六寝之後为之,南北相当耳。云“王之妃百二十人”至“八十一人”,此是《礼记 昏义》之文,彼据周法。引之者,先郑意,欲见内宰教此六宫之人也。“玄谓六宫谓后”,不从先郑者,若此文兼后至女御,应言及与凡殊之,下别自教三夫人已下。此文既在於上,明专教后一人而已。云“若今称皇后为中宫矣”者,汉旧仪有此事也。引《昏礼》者,证妇人称宫之意也。

  以阴礼教九嫔,(教以妇人之礼。不言教夫人、世妇者,举中,省文。
  ○省,所景反。)

  [疏]注“教以”至“省文”
  ○释曰:司农意,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