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典丝典,故郑注内工中不言也。

  凡上之赐予,亦如之。(王以丝物赐人。)

  [疏]“凡上”至“如之”
  ○释曰:云“亦如之”者,亦物授之,谓王以丝物赐人者也。

  及献功,则受良功而藏之,辨其物而书其数,以待有司之政令,上之赐予。(良当为苦,字之误。受其粗之功,以给有司之公用。其良功者,典妇功受之,以共王及后之用。郑司农云:“良功,丝功,缣帛。”
  ○良,音苦,出注。)

  [疏]注“良当”至“缣帛”
  ○释曰:郑破良为苦者,以其典丝、典授丝,使外内工所造缣帛之等,良者入典妇功,以共王及后之用,故典直有苦者,而无良者,明典丝亦不得有良者,故破良为苦。必从苦者,见《典妇功》有良苦之字,故破从苦,苦即粗者也。先郑言“良功,丝功,缣帛”者,先郑之意以为丝功为良,功为,故不破良为苦。玄既不从,引之在下者,亦得为一义故也。

  凡祭祀,共黼画组就之物。(以给衣服冕旒及依盥巾之属。白与黑谓之黼。采色一成曰就。
  ○依,音於岂反。盥,音管。)

  [疏]“凡祭”至“之物”
  ○释曰:言“凡祭祀”者,谓祭祀天地、宗庙、社稷、山川之等,故言“凡”以广之。云“共黼画”者,凡祭服皆画衣绣,裳但裳绣须丝,衣画不须丝而言共丝者,大夫已上裳皆先染丝,则玄衣亦须丝为之乃後画,故兼衣画而言之也。“组就”者,谓以组为冕旒之就,故组就连言之。云“之物”者,谓丝之物色共之。
  ○注“以给”至“曰就”
  ○释曰:云“以给衣服”者,经云“共”,据王而言;注云“给”,据臣而言。郑欲见尊卑皆授丝物也。云衣服,释经黼画。但周之冕服九章,衣五章,裳四章。龙衮已下直言黼者,据美者而言,谓若《诗》云“玄衮及黼”,《商书》云“麻冕黼裳”之类。云“冕旒”者,释经组就,谓若《弁师》云十二就之等。云“及依”者,亦释经黼,此据祭祀,谓若《掌次》“大旅上帝设皇邸”,邸即屏风,为黼文。云“盥巾”者,亦释经黼,谓若《幂人职》云“王巾皆黼”之类。云“之属”者,殡有加斧於椁上及绡黼丹朱之类也。云“白与黑谓之黼”者,《缋人职》文。云“采色一成曰就”者,谓若《典瑞》云“五采五就”,《弁师》“十二就”之等,皆是采色一成为就也。

  丧纪,共其丝纩组文之物。(以给线缕,著盱口綦握之属。青与赤谓之文。
  ○纩,音旷,刘古旷反。线,似战反。著,直略反,下同,徐猪略反。盱,香于反。綦,刘音其,沈音忌。握,乌学反,刘乌豆反。)

  [疏]注“以给”至“之文”
  ○释曰:此郑并据《士丧礼》而言。云“以给线缕”者,谓所裁缝皆用线缕,释经丝也。云“著盱口綦握之属”者,释经纩组。案《士丧礼》:“握手,玄里,著组系。”案《丧大记》:“属纩以俟绝气。”《内则》云“屦著綦”,郑云:“綦,屦系。”是用纩组之事也。云“青与赤谓之文”,《缋人职》文。绣之属亦用丝,故连言也。

  凡饰邦器者,受文织丝组焉。(谓茵席屏风之属。
  ○织,音志。茵,音因。)

  [疏]注“谓茵”至“之属”
  ○释曰:上既言祭祀丧纪所用丝纩讫,今复云“饰邦器”,故知此据生人所饰器物言。“茵”者,谓若《少仪》云“枕几茵颖之等”,郑云“茵,著褥”是也。云“席”者,谓席之四缘,若《司几筵》云纷纯、画纯、黼纯之等是也。“屏风”者,即上文注黼依也。重言之者,上据祭祀时,此据为王所用,谓若《司几筵》云前者是也。云“之属”者,谓国家所用文织丝组处皆受之,故云之属以广之。

  岁终,则各以其物会之。(种别为计。郑司农云:“各以其所饰之物,计会傅著之。”
  ○会,旧古外反,戚人外反。傅,音附。)

  [疏]注“种别”至“著之”
  ○释曰:言“种别为计”者,自上经所用,掌其藏与其出,及黼画已下,各别为计。故司农云“各以其所饰之物,计会傅著”者,谓此物之多少,作文书使相傅著,共一簿也。

  典掌布缌缕之麻草之物,以待时颁功而授赍。(缌,十五升布抽其半者。白而细疏曰。杂言此数物者,以著其类众多。草,葛{艹顷}之属。故书赍作资。
  ○数,色主反,一音所。{艹顷},苦回反,又日颖反,刘枯荧反。)

  [疏]“典”至“授赍”
  ○释曰:云“掌布缌缕之麻草之物”者,欲见布缌缕用麻之物,用草之物,布中可以兼用葛{艹顷}之草为之。云“以待时颁功而授赍”者,上《典丝》郑注解“时”者,用丝有四时之别,此郑不解,麻草所为,四时皆得,故不释也。云授赍者,亦如《典妇功》注谓以女功事来取者。
  ○注“缌十”至“作资”
  ○释曰:郑知“缌十五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