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副率闾里科少钱以助之,毋令暴露。
  
  凡葬,依《家礼》,用灰隔,不必用椁。棺内毋得用金银钱帛。
  
  凡火化者,忍心害理,宜送官严惩,子孙依律死罪,工人各行重治。
  
  凡葬埋,宜依族瘗之礼,左昭右穆,不得淆乱。其有乘时强占他人坟地,送官惩治。
  
  四曰祭(凡四条)。
  
  凡祭礼,所以报本追远,不可不重。近世多不行四时之祭,惟于忌日设祭。前期不斋,临祭无仪,祭毕请客饮酒。皆非礼也。今宜悉依朱子《家礼》,上户立祠,中户以下就正寝设韬椟奉祀,岁时朔望如礼。凡祖祢,逮事者,忌日有终身之丧,是日素服,不饮酒食肉,居宿于外。曾祖以上,不逮事者,服浅淡衣服,礼视祖祢逮事者为杀。
  
  凡时祭,属吉礼,上户有祭田者,祭毕归胙于教读及约正、约副。
  
  凡上户,准古礼,庶士得祭门、户、井、灶、中溜,即中宫土地神。是为五祀。有疾病,惟祷于祠堂及五祀,或里社。中户、下户惟祷于祠堂、里社。不许设醮禳星,听信巫觋。违者罪之。
  
  右四礼条件,多遵白沙陈氏与宁都丁氏所定,参以义门郑氏《家范》而损益之。其有官爵者,宜遵洪武礼制,不在此例。
  
  既行四礼,有司乃酌五事,以综各乡之政化教养及祀与戎,而遥制之:一曰乡约,以司乡之政事;二曰乡校,以司乡之教事;三曰社仓,以司乡之养事;四曰乡社,以司乡之祀事;五曰保甲,以司乡之戎事。乡约之众,即编为保甲。乡校之后,立为社仓,其左为乡社。各择有学行者为乡校教读,有司聘之。月朔,教读申明乡约于乡校,违约者罚于社,入谷于仓。约正、约副,则乡人自推聪明诚信、为众所服者为之,有司不与。
  
  凡行乡约、立社仓、祭乡社、编保甲,有司俱毋得差人点查稽考,以致纷扰。约正、约副姓名,亦勿遽闻于有司。盖在官则易为吏胥所持。
  
  各乡教读,待约正、约副率乡人行四礼、举五事各有成绩,乃举其尤最者往在城四隅社学,随地方报姓名以闻于有司。有司核实,乃延见,赐坐啜茶而旌赏之,免其杂泛差役。其有好为异论、鼓众非毁礼义、不率教之人,亦以姓名闻于有司,有司严惩治之。如有变警,各乡教读使约正、约副报闻,亦如之。
  
  凡在城四隅社学,视各乡校为重,宜延聘致仕教官及监生、生员学行尤著者以为教读,每隅各一人。各乡自东路入者,臧否警变,东隅教读掌之;自南路入者,南隅教读掌之;西隅、北隅亦然。有司欲见,则帅之入见。古人咨四岳,辟四门,以明目达聪,意亦如此。朱子保伍法,于县郭置隅官四人,以制诸乡。近宁都丁氏令新会亦置四乡,乡老以统众乡都老,皆此法也。
  
  有司与同僚各以四事自勉,而为民去其十害。
  
  四事:
  
  一曰律己以廉。凡为政者,万分廉洁,止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不廉之吏,如蒙不洁,虽有他美,莫能自赎。故以此为四事之首。
  
  二曰抚民以仁。凡为政者,当体天地生万物之心,与父母保赤子之心,有一毫之惨刻,非仁也;有一毫之忿疾,亦非仁也。
  
  三曰存心以公。凡为政者,不闻诸葛公之言乎:吾心如秤,不能为人作轻重。传曰:公生明。私意一萌,则是非易位,欲事之当理,不可得也。
  
  四曰莅事以勤。凡当官者,一日不勤,下必有受其弊者。古之圣贤,犹且日昃不食,坐以待旦,况其余乎?今之世有勤于吏事者,反以鄙俗目之,而诗酒游宴,则谓之风流娴雅,此政之所以多疵,民之所以受害也。不可不戒。
  
  十害:
  
  一曰断狱不公。狱者民之大命,岂可少有私曲?
  
  二曰听讼不审。讼有虚有实,听之不审,则实者反虚,虚者反实矣,其可苟哉!朱子曰:今世官府惟以苟且逐旋挨去为事,挨得过时且过,曲直在前,只不理会,庶几民自不来,以此为止讼之道。民有寃抑,无处伸诉,只得忍遏,遂以为无讼。此尤当戒也。
  
  三曰淹延囚系。一夫在囚,举室废业,囹圄之苦,度日如岁,其可淹久乎!
  
  四曰惨酷用刑。刑者,不获已而用之。人之体肤,即己之体肤也,何忍以惨酷加之?今为吏者,好以喜怒用刑,甚者或以关节用刑。刑以代天纠罪,岂逞忿行私之具哉?不可不戒。
  
  五曰泛滥提解。一夫被提,举家皇扰,出官费用,贫者不免举债,甚至破家,其可泛滥乎?动輙以一干人犯提解者,宜省。
  
  六曰招引告讦。告讦乃败俗乱化之原,有犯者自当痛治,何可勾引出告示,召人告首阴私?罪犯有此,实为非法。
  
  七曰重叠催科。税出于田,一岁一收,岂宜再税?懵于政者,税已输而注不销,必再追重纳而后已。亦有今日收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