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置卓子上,再拜,兴,取酒,东向跪祭。兴,遍告饮于同席者,遂饮。以杯授赞者,遂拜。主人答拜。若少者以下为客,则主人举酒先祭,饮毕而拜,主人受之。若上客,先不拜而饮,主人勿强,此谓从俗。
  
  上客酢主人,如前仪。主人乃献众宾。命赞者取众宾酒杯一一亲洗之。众宾合词以辞。主人执注酌酒,以次献众宾。众宾各受杯以授赞者,各置于席前。若主人是尊长,则众宾固辞洗及执注。赞者酌酒旅揖,自置于席前。若是少者以下,皆揖而跪饮,主人止之,则立饮。饮遍,乃就坐。若众宾中有齿爵特异者,则特献如上客之仪,不酢。
  
  若婚会,姻家为上客,则虽少,亦答其拜。
  
  以上礼兼酌古今而行之,如俗所谓三寳杯诸类,皆宜革去。
  
  四曰凡有远出远归者,则送迎之,少者、幼者不过五里,敌者不过三里。各期会于一处,拜揖如礼。有饮食,则就饮食之。少者以下,俟其既归,又至其家省之。
  
  庆吊赠遗(凡五条)
  
  一曰同约有吉事,则庆之。冠子、生子、预登第、进官之属,皆可贺。婚礼虽曰不贺,然礼有曰贺娶妻者,盖但以物助其宾客之费而已。
  
  有凶事,则吊之。丧葬水火之类,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俱往,其书问亦如之。若家长有故,或与所庆吊者不相接,则其次者当之。
  
  二曰凡庆礼,如常仪。有赠物用币帛酒食果实之类,众议量力定数,多不过二三千,少至一二百。如情分厚薄不同,则从其厚薄。或其家力有不足,则同约为之借助器用及为营干。
  
  三曰凡吊礼,闻其初丧(闻同约丧),未易服,则率同约者深衣而往哭吊之。
  
  凡吊尊者,则为首者致辞而旅拜。敌者以下,则不拜。主人拜,则答之。少者以下,则扶之。不识生者则不吊,不识死者则不哭。
  
  且助其凡百经营之事。主人既成服,则相率素巾素襕衫素带(皆以白生纱绢为之),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死者是敌者以上,则拜而奠;以下,则奠而不拜。主人不易服,则亦不易服。主人不哭,则亦不哭。情重则虽主人不变不哭,亦变而哭之。赙仪用钱帛,众议其数,如庆礼。
  
  及葬,又相率致赗。俟发引,则素服而送之。赗如赙礼。或以酒食犒其役夫,及为之干事。
  
  及卒哭,及小祥,及大祥,皆常服吊之。
  
  四曰凡丧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俟吊客,吊客亦不可受。
  
  五曰凡闻所知之丧,或远不能往,则遣使致奠。就外次,衣吊服,再拜而送之。惟至亲笃友为然。过期年,则不哭。情重则哭其墓。
  
  右礼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为之期日。当纠集者,督其违慢。凡不如约者,以告于约正而诘之,且书于籍。
  
  患难相恤
  
  患难之事
  
  一曰水火。小则使人救之,甚则亲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二曰盗贼。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为告之官司。其家贫,则为之助出募赏。
  
  三曰疾病。小则遣人问之,甚则为访医药,贫则助其养疾之费。
  
  四曰死丧。阙人则助其干办,乏财则赙赠借贷。
  
  五曰孤弱。孤遗无依者,若能自赡,则为区处,稽其出纳,或闻于官司,或择人教之,及为之求婚姻。贫者协力济之,无令失所。若有侵欺之者,众人力为之办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察约束之,毋令陷于不义。
  
  六曰诬枉。有为人诬枉过恶不能自申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困而失所者,众共以财济之。
  
  七曰贫乏。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
  
  右患难相恤之事。凡有当救恤者,其家告于约长。急则同约之近者为之告。约正命直月遍告之,且为之纠集而程督之。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则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论如犯约之过,书于籍。邻里或有缓急,虽非同约,而先闻知者亦当救助。或不能救助,则为之告于同约而谋之。有能如此者,则亦书其善于籍,以告乡人。
  
  以上四条,本出朱子损益《蓝田吕氏乡约》。今取琼山邱氏《仪节》以通于今,而又为约仪如左方。
  
  凡预约者,月朔皆会。朔日有故,则前期三日别定一日。直月报会者。将会,则先一日洒扫里社,设香案,立戒谕牌于其上。若春秋二仲月,改用祭社日,以便行礼。或社未建,设先圣神位于乡校正堂,以便行礼。
  
  直月率钱具食,入约人众,毎一人不过一十文;人少则随宜増之,毋过五十文。孟月朔具果酒三行,饭食一会。余月则去酒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