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若三月之亲,至三月数满应除者,葬竟各自除,不待主人卒哭之变,故云“各以其服除”也。
  池视重霤。如堂之有承霤也。承霤以木为之,用行水,亦宫之饰也。柳,宫象也。以竹为池,衣以青布,县铜鱼焉。今宫中有承霤,云以铜为之。
  ○重,直容反。衣,于既反。
  [疏]池视重霤。
  ○正义曰:“池“者,柳车之池也。“重霤”者,屋承霤也。以木为之,承於屋霤,入此木中,又从木中而霤於地,故谓此木为“重霤”也。天子则四注,四面为重霤。诸侯四注,重霤则差降,去后,馀三。大夫唯馀前后二,士则唯一在前。而生时既屋有重霤以行水,死时柳车亦象宫室,而在车覆鳖甲之下,墙帷之上,织竹为之,形如笼,衣以青布,以承鳖甲,名之为池。以象重霤方面之数,各视生时重霤。
  君即位而为椑,椑谓杝棺亲尸者。椑,坚著之言也。言天子椑内又有水兕革棺。
  ○椑,蒲历反,徐戾益反,榇尸棺。杝音移。著,直略反。兕,徐里反。岁壹漆之,若未成然。
  ○漆音七。藏焉。虚之不令。
  ○令,力政反,本又作合。
  [疏]“君即”至“藏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君尊,即位得为棺之事。“君”,诸侯也。言诸侯,则王可知也。椑,杝棺也。漆之坚强,甓甓然也。人君无论少长,而体尊备物,故亦即位而造为此棺也。椑谓杝棺亲尸者也。古者天子椑内有水兕,而诸侯无,但用杝在内以亲尸也。
  ○“岁一漆之”者,虽为尊得造,交未供用,故不欲即成,但每年一漆,示如未成也。唯云漆杝,则知不漆杝棺外属等。“藏焉”者,棺中不欲空虚,如急有待也。虚之不令也,令,善也。言若虚空,便为不善,故藏物於其中。一本为“虚之不合”者,谓不以盖合覆其上,既不合覆,不欲令人见,故藏焉。
  复、楔齿、缀足、饭、设饰、帷堂并作。设饰谓迁尸又加新衣。
  ○楔,悉节反。缀,丁劣反,又音丁卫反。饭,烦晚反,唅也。父兄命赴者。谓大夫以上也,士主人亲命之。
  [疏]“复楔”至“赴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始死之事。“复”,招魂也。“楔”,柱也。招魂之后,用角柶柱亡人之齿令开,使含时不闭也。
  ○“缀足”者,复用燕几缀亡人之足令直,使著屦时不辟戾也。
  ○饭者,饭食也。“设饰”者,谓袭敛迁尸之时,及又加著新衣也。
  ○“帷堂”者,谓小敛时。
  ○“并作”者,作,起为也。自“复”以下,诸事并起以帷堂,故云“并作”。
  ○“父兄命赴者”,亦复后之事。赴谓死者生时於他人有恩识者,今死,则其家宜使人往相赴告也。《士丧礼》则孝子自命赴者,若大夫以上,则父兄命之也。何以然?尊许其病深,故使人代命之也。虽代命之,犹称孝子名也。
  君复於小寝、大寝、小祖、大祖、库门、四郊。尊者求之备也,亦他日所尝有事。
  [疏]“君复”至“四郊”。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君礼备,复处又多。自小寝以下,明招魂处所也。“君”,王侯也。“於小寝”者,前曰庙,后曰寝。《尔雅》云:“室有东西厢曰庙,无东西厢有室曰寝。”此“小寝”者,所谓高祖以下寝也,王侯同。“大寝”谓天子始祖,诸侯大祖也。“小祖”,高祖以下庙也,王侯同。“大祖”,天子始祖,诸侯大祖庙也。两言於庙,求神备也。《周礼 夏采》“以冕服复於大祖庙”是也。其小庙则祭仆复之,其小寝、大寝则隶仆复之。故《祭仆》云:“复于小庙。”郑注云:“小庙,高祖以下也。”《隶仆》云:“复于小寝、大寝。”注云:“小寝,高祖以下庙之寝也。始祖曰大寝。”四郊则夏采复之,故《夏采》云:“乘车建绥,复於四郊。”此天子之事也。其诸侯复则小臣,故《丧大记》云“小臣复”。案《周礼 内小臣职》:“小臣上士四人。”案《杂记》云:“复西上。”注:“各如其命数。”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则小臣不足,明更有馀官。又复人虽依命数,复处既多,则复人不足,当於此复了,更转乡他处。
  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剥犹倮也。有牲肉则巾之,为其久设,尘埃加也。脯、醢之奠不巾。
  ○剥,邦角反。与音馀,下同。倮,力果反,谓不巾覆也。埃音哀。
  [疏]“丧不”至“也与”。
  ○正义曰:此一节论祭肉不可露见之事。剥犹倮露也,言丧奠脯醢,不复设巾,可得倮露。“与”是语辞,谓丧不倮露奠者,为有祭肉也。无祭肉,即得倮露。
  ○注“有牲”至“不巾”。
  ○正义曰:案《士丧礼》小敛,陈一鼎,既敛奠于尸东,祝受巾巾之,是“有牲肉则巾之”也。《士丧礼》又云,始死,脯、醢、醴、酒,奠于尸东,无巾;又殡后朝夕乃奠,醴、酒、脯、醢,如初设,不巾,是脯、醢、醴、酒不巾也。案《既夕礼》柩朝庙,重先,奠从,奠设如初,巾之。此亦脯、醢之奠,巾之者,为其在堂,恐埃尘,故虽脯、醢亦巾之。此文“脯醢之奠不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