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殡”至“皆吊”。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吊之事。
  ○“所识,其兄弟不同居者皆吊”者,此文连上“有殡”之下,若其骨血兄弟,虽緦必往。若其非兄弟骨血疏外之人,虽邻不往。今有既非兄弟,又非疏外,平生所共知识,往来同恩好,今若身死者,兄弟虽不同居,亦就往吊之,成其死者之恩旧也。其死者兄弟不同居,尚往吊之,则死者子孙就吊可知,举疏以见亲也。已有殡得吊之者,以其死者与我有恩旧也。皇氏以为别更起文,不连“有殡”之事,“所识”者谓识其死者之兄弟,是小功以下之亲,既识兄弟,虽不同居,皆一一就吊之。未知然否,故两存焉。
  天子之棺四重,尚深邃也。诸公三重,诸侯再重,大夫一重,士不重。
  ○重,直龙反,注皆同。邃,虽遂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以水牛兕牛之革以为棺被。革各厚三寸,合六寸也。此为一重。
  ○被,皮寄皮,注同。厚,胡豆反,度厚薄曰厚,皆同此音。杝棺一,所谓椑棺也。《尔雅》曰:“椴,杝。”杝,羊支反,木名。椴,徒乱反。梓棺二,所谓属与大棺。
  ○梓音子。属音烛。四者皆周。周,币也。凡棺因能湿之物。
  ○币,本又作匝。同,子答反。能湿,乃代反。棺束缩二衡三,衽每束一。衡亦当为横。衽,今小要。衽或作漆,或作髹。
  ○衽,而审反,又而鸩反。髹又作魨,许求反。柏椁以端长六尺。以端,题凑也。其方盖一尺。
  ○题,徒低反,头也。凑,七豆反,聚也。
  [疏]“天子”至“六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诸侯以下棺椁厚薄长短之事。
  ○“天子之棺四重”者,尊者尚深邃也。四重者,水牛兕牛皮二物为一重也,又杝,为第二重也,又属为第三重也,又大棺为第四重也。四重凡五物也。以次而差之,上公三重,则去水牛,馀兕、杝、属、大棺也。侯伯子男再重,又去兕,馀杝、属、大棺。大夫一重,又去杝,馀属、大棺也。士不重,又去属,唯单用大棺也。天子大棺厚八寸,属六寸,椑四寸,又二皮六寸,合二尺四寸也。上公去水牛之三寸,馀兕、椑、属、大棺,则合二尺一寸。诸侯又去兕之三寸,馀合一尺八寸也。列国上卿又除椑四寸,馀合一尺四寸也。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合一尺。士则不重,但大棺六寸耳,故庶人四寸矣。而天子卿大夫文不见有通者,云天子卿大夫并与列国咀墁,若天子之士与诸侯大夫同也,丧质不得依吉时祭服也。若吉时祭服,则天子臣与诸侯同。然春秋时多僣,赵简子言罚乃不设属、椑,非也。水、兕二皮,并不能厚三寸,故合被之,令各厚三寸也。二皮能湿,故最在里近尸也。
  ○“杝棺一”者,椴,也。材亦能湿,故次皮也。杝唯一种,故云一也。诸侯无革,则杝亲尸也,所谓梓棺也,即前言君即位为椑是也。杝即椴木,郑引《尔雅》曰:“椴,杝。”一物二名,名椴,又名杝也。
  ○“梓棺二”者,杝棺之外,又有属棺,属棺之外,又有大棺。大棺与属棺并用梓,故云二也,则《丧大记》云:“属六寸,大棺八寸也。”
  ○“四者皆周”者,四,四重也。周,币也。谓四重之棺,上下四方,悉周币也。唯椁不周,下有茵,上有杭席故也。
  ○“棺束”者,古棺木无钉,故用皮束合之。
  ○“缩二”者,缩,纵也。纵束者用二行也。
  ○“衡三”者,横束者三行也。
  ○“衽每束一”者,衽,小要也。其形两头广,中央小也。既不用钉棺,但先凿棺边及两头合际处作坎形,则以小要连之,令固棺,并相对,每束之处,以一行之衽连之。若竖束之处,则竖著其衽以连棺。盖及底之木,使与棺头尾之材相固。汉时呼衽为小要也。
  ○“柏椁”者,谓为椁用柏也。天子柏,诸侯松,大夫柏,士杂木也。郑注《方相职》云:“天子椁柏,黄肠为里,而表以石焉。”
  ○“以端”者,“端”犹头也。积柏材作椁,并葺材头也,故云“以端”。
  ○“长六尺”者,天子椁材,每段长六尺而方一尺。天子以下,庶人以上,郑注《丧大记》具之。
  ○注“衽或作漆,或作髹”。
  ○正义曰:经之“衽”字,诸《礼记》本或有作“漆”字者,或有作“髹”字者。
  ○注“以端”至“一尺”。
  ○正义曰:以此木之端首,题凑向内。知其方盖一尺者,以庶人四寸之棺,五寸之椁,厚於棺一寸。案《丧大记》“君大棺八寸”,“君”谓诸侯,则天子之大棺,或当九寸,其椁厚一尺,故云“其方盖一尺”,则椁之厚也。如郑此言,椁材并皆从下垒至上,始为题凑。凑,向也。言木之头相乡而作四阿也。如此乃得椁之厚薄,与棺相准。皇氏以为垒椁材从下即题凑,郭六尺,与椁全不相应,又郑何云“其方盖一尺”?皇氏之义非也。
  天子之哭诸侯也,爵弁绖纟才衣。服士之祭服以哭之,明为变也。天子至尊,不见尸柩,不吊服,麻不加於采。此言“绖”,衍字也。时人间有弁绖,因云之耳。《周礼》:“王吊诸侯,弁绖緦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