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诈,唯知不敢忘其先祖。容居云此者,先祖实有此事不虚也。上云“不敢忘其君,不敢遗其祖”,下直云“不敢遗其祖”者,祖是久远,犹尚不遗忘,君见存,是不忘可悉,故不言也。其言先祖,即是不忘君。
  ○注“君行”至“天子”。
  ○正义曰:知“君行则亲含”者,上云“曹桓公卒于会,诸侯请含”是也。言“大夫归含”者,上《杂记》诸侯之丧,君使人吊含赠襚是也。云“言侯玉”者,徐自比於天子,以邾君为已之诸侯,言进侯氏以玉,故云“进侯玉”。案《春秋》昭三十年吴灭徐,此云“徐僣称王”者,灭而复兴,至春秋之后,僣号强大称王,犹楚灭陈、蔡后更兴。
  ○注“易谓”至“拒之”。
  ○正义曰:“易”是简易,故为臣礼易。既为臣礼,以对於“于”,故知“于”为君礼也。君礼谓之“于”者,“于”音近迂,迂是广大之义,故《论语》云:“子之迂也。”与此同也。“徐自比天子,使大夫敌诸侯”者,若诸侯使大夫亲含诸侯,则不可,若天子使大夫敌诸侯,则得亲含。徐欲自比天子,故有司拒之。
  ○注“言我”至“不妄”。
  ○正义曰:言我之先祖驹王与今日徐君称谓于诸侯,自初以来如是,称王非始今日。云“容居,其子孙也”者,以经云“不敢遗其祖”,即云“我先君驹王”,故知容居是驹王子孙。云“自明不妄”者,我若是晓利之人,或妄称先祖之善,自言鲁钝,似若无识,知言语朴实,故言“欲自明不妄”。凡实行含礼,未敛之前,以玉实口。士则主人亲含大夫以上即使人含若既敛已后至殡葬其有含者,亲自致璧於柩及殡上者,谓之亲含,若但致命,以璧授主人,主人受之,谓之不亲含。
  子思之母死於卫,嫁母也,姓庶氏。赴於子思,子思哭於庙。门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为哭於孔氏之庙乎?”门人,弟子也。嫁母与庙绝族。子思曰:“吾过矣,吾过矣。”遂哭於他室。
  天子崩,三日,祝先服。祝佐含敛先病。
  ○祝,之六反。五日官长服。官长,大夫、士。七日,国中男女服。庶人。三日,天下服。诸侯之大夫。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为棺椁者斩之。虞人,掌山泽之官。百祀,畿内百县之祀也。以为棺椁,作棺椁也。斩,伐也。
  ○畿音祈。不至者,废其祀,刎其人。
  ○刎,勿粉反,徐亡粉反。
  [疏]“天子”至“其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崩,尊卑服杖及葬备椁材之事。“天子崩,三日,祝先服”者,祝,大祝商祝也。服,服杖也。是丧服之数,故呼杖为服。祝佐含敛先病,故先杖也。然云祝服,故子亦三日而杖也。
  ○“五日,官长服”者,大夫、士也,亦服杖也。病在祝后,故五日也。
  ○“七日,国中男女服”者,谓畿内民及庶人在官者服,谓齐衰三月而除之。必待七日者,天子七日而殡,殡后嗣王成服,故民得成服也。
  ○“三月天下服”者,谓诸侯之大夫为王繐衰,既葬而除之也。近者亦不待三月,今据远者为言耳。然四条皆云“服”,何以知其或杖服,或衰服?案《丧大记》云:“君之丧三日,子大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又《丧服四制》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案如《大记》及《四制》,则知今云三日五日,是服杖明矣,其七日及三月者,唯服而已,无杖。《四制》云“七日授士杖”,此云五日士杖者,士若有地、德深者则五日,若无地、德薄则七日。崔氏云:“此据朝廷之士,《四制》是邑宰之士也。”
  ○“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为棺椁者斩之”,谓王殡后事也。“虞人”者,主山泽之官也。“百祀”者,王畿内诸臣采地之祀也。言“百”者,举其全数也。既殡,旬而布材,故虞人斩百祀之木可以为周棺之椁者送之也。必取祀木者,贺玚云:“君者德著幽显,若存,则人神均其庆,没,则灵祗等其衰伤也。”
  齐大饥,黔敖为食於路,以待饿者而食之。有饿者蒙袂辑屦,贸贸然来。蒙袂,不欲见人也。辑,敛也。敛屦,力惫不能屦也。贸贸,目不明之貌。
  ○饥,居宜反,《字林》九依反,本又作饥,同。黔,其廉反,徐渠严反。而食音嗣,下“奉食”同。袂,弥世反。辑,侧立反。贸,徐亡救反,又音茂,一音牟。敛,力检反,下同。黔敖左奉食,右执饮曰:“嗟来食,扬其目而视之,曰:“予唯不食嗟来之食,以至於斯也。”嗟来食,虽闵而呼之,非敬辞。
  ○奉,芳勇反。从而谢焉,终不食而死。从犹就也。曾子闻之曰:“微与!其嗟也可去,其谢也“可食”。微犹无也。无与,止其狂狷之辞。
  ○与音馀,注同。狷音绢。
  [疏]“齐大”至“可食”。
  ○正义曰:此一节论饥者狂狷之事。
  ○黔敖既见饿者而来,乃左奉其饭,右执其饮,见其饿者困,咨嗟愍之,故曰:嗟乎,来食!饿者闻其嗟已,无敬已之心,於是发怒,扬举其目而视之曰:予唯不食嗟来无礼之食,以至於斯。斯,此也,以至於此病困。怒而遂去。黔敖从逐其后,辞谢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