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斛四斗,百亩百钟,则六百四十斛。按《食货志》又云“上孰,其收自四斛”,则百亩四百斛也。按《廪人》中岁人食三鬴,其九人之内,老幼相通,不皆人食三鬴,故食九人也。其民之常税不过什一,又庶民丧祭费用又少,且年有丰俭,不恒上孰。崔氏以为亩皆一钟,人恒食四鬴,又为什二而税,又云祭用数之仂者,苟欲计筭使合其义,非也。云“庶人在官,谓府史之属”者,则《周礼 大宰》云“府六人,史十有二人。”云之属,谓工人、贾人及胥徒也。云“官长所除,不命於天子国君者”,官长谓冢宰为天官之长,司徒为地官之长,自所命,或若大府为府藏官之长,大司乐为乐官之长是也。言所除者,谓所命之官,除去其旧名籍。《周礼》注云“凡府史以下,官长所自辟除”,以其非九命之内,故知不命於天子国君也。若子男之士虽无命,亦当命於国君也,以其称士故也。
  ○注“此班”至“之差”。
  ○正义曰:经云“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则庶人在官者,虽食八人以下,不得代耕,故《载师》有官田,谓庶人在官之田,大夫以下,位卑禄少,故大小国不殊,卿与君禄重位尊,故禄随国之大小为节。按《周礼》天子卿、大夫、士,与诸侯之臣执贽同,则禄亦同也。此自下士至小国之卿倍大夫禄,皆据无采地者言之,故郑答临硕云:“王畿方千里者,凡九百万夫之地,三分去一,定受田者三百万夫。出都家之田,以其馀地之税,禄无田者,下士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三十六人,下大夫七十二人,中大夫百四十四人,卿二百八十八人。
  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此诸侯使卿大夫覜聘并会之序也。其爵位同,小国在下,爵异,固在上耳。
  ○覜,吐吊反。
  [疏]“次国”至“大夫”。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使卿、大夫、士覜聘班序行列之法,各随文解之。
  ○注“此诸”至“上耳”。
  ○正义曰:经文既称大国小国大小并在则非是特来故知使卿大夫覜聘并会也。云:“其位爵同小国在下者,爵同,谓同作卿也。据经文,小国卑於大国,故知小国之卿在大国之卿下。云“爵异,固在上耳”者,谓大国是大夫,小国是卿,则经云小国之卿,位当大国之上大夫,是小国之卿,爵异於大国之大夫。其爵既异,固当在大夫之上。必知爵异,小国在上者,以其卿执羔,大夫执雁,使卿絺冕,大夫玄冕,故知小国之卿,不得在大国大夫之下也。
  其有中士下士者,数各居其上之三分。谓其为介,若特行而并会也。居犹当也。此据大国而言,大国之士为上,次国之士为中,小国之士为下。士之数,国皆二十七人,各三分之上九、中九、下九,以位相当,则次国之上士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小国之上士当大国之下。凡非命士,亦无出会之事。《春秋传》谓士为微。
  ○三分如字。为界音界。
  [疏]“其有”至“三分”。
  ○正义曰:中士者,谓次国之士。下士者,谓小国之士。大国之士既分为三分,次国小国之士亦分为三分。今大国之士既定在朝会,若其有中国之士小国之士者,其行位之数,各居其上国之三分之二,谓次国以大国为上,而次国上九当大国中九,次国中九当大国下九,是当其大国之三分之二。小国以次国为上,小国上九当次国中九,小国中九当次国下九,亦是居上三分之二也。是各居上之三分。
  ○注“谓其”至“为微”。
  ○正义曰:言“谓其为介”者,若《聘礼》“士介四人”是也。若特行,则隐元年“及宋人盟於宿”是也。本国出使,其行至他国,与诸国并会也。云“此据大国而言”者,以经必云中士下士,不云上士,是文以大国为主,以中国下国来当之,故知据大国而言。云“大国之士为上,次国之士为中,小国之士为下”者,解经之中士为中国之士,下士为下国之士。经虽无上士之文,以中士下士类之,则上士为大国之士也。就上士中士下士之内,各分为上九、中九、下九。言大国之士为上,不解经之上字者,自谓次国以大国为上,小国以次国为上耳。云“凡非命士,亦无出会之事”者,即《祭法》庶士是也。云“《春秋传》谓士为微”者,隐元年“及宋人盟於宿”,《公羊传》云“孰及之?内之微者也”,是谓士为微也。
  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馀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建,立也。立大国三十,十三公也。立次国六十,十六卿也。立小国百二十,十二小卿也。名山大泽不以封者,其民同财,不得障管,亦赋税之而已。此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方千里者九也。其一为县内,馀八各立一州,此殷制也。周公制礼,九州大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有九也。其一为畿内,馀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设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谓之大国。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又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谓之次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