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小国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命於天子者,天子选用之,如今诏书除吏矣。小国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此文似误脱耳,或者欲见畿内之国二卿与?
  ○选,宣恋反。见,贤遍反。与音馀。
  [疏]“大国”至“七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夏家天子命诸侯之国卿、大夫及士之数。前既云夏官,此亦夏礼。卿、大夫、士数,五等之国悉同,但大国三卿,并受命於天子也。夏之大国,谓公与侯也。殷、周大国,并公也。崔氏云:“三卿者,依周制而言,谓立司徒兼冢宰之事,立司马兼宗伯之事,立司空兼司寇之事。”故《春秋左传》云季孙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此是三卿也。以此推之,故知诸侯不立冢宰、宗伯、司寇之官也。下大夫五人者,崔氏云“三卿命於天子”,则大夫以下,皆其君自命之也。三卿,则上中下三品而含上下。今云“下大夫五人”者,取卿为言耳。知大夫有上下者,按前云次国之下卿,位当大国之上大夫是也。何以五人者?谓司徒之下,置小卿二人,一是小宰,一是小司徒。司空之下,亦置二小卿,一是小司寇,一是小司空也。司马之下惟置一小卿,小司马也。故《公羊》襄十一年“作三军,三军者何?三卿也”,“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何休云“古者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马事省,上下卿各一。若有军事,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为治”,今襄公乃益司马,故云作三军,逾王制,故讥之。下卿即大夫也,故此云“下大夫五上,士二十七人”者,云上士者,对府、史之属也。《周礼》五等国悉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皆与此同。但公国长有四命,孤一人,故《典命》云“公之孤四命,以皮帛小国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壹命,其士不命”。而郑注再引《王制》,以成彼义。当恐周之人数,与《王制》同也。且《曾子问》是明当时周法,而云国家五官,则五大夫,大夫若五,则知馀亦不异也。且《曾宰》云“施典於邦国”,“设其参,傅其伍”,郑云“参谓卿三人,伍谓大夫五人”。“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者,次国者,夏则伯,殷则侯也,周则侯伯也。而卿、大夫、士之命及人之数,与大国同。但一卿其君自命为异也,下文备也。“小国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者,小国者,殷谓伯,夏、周同子男也。按郑注言“小国亦三卿”,差次而言,应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此惟言二卿,则似误也。郑何以得知应三卿?按前云小国又有上中下三卿,位当大国之下大夫,若无三卿,何上中下之有乎?故知有三卿也。按《周礼》“三命受位”,郑云“谓此列国之卿,始有列位於王,为王之臣也”。若三命卿始得列位於王,则子男之卿再命,不应得一卿命於王。而郑今云一卿命於王者,谓子男之卿亦得王命。而彼注三命,下云列国卿三命者,此自据侯伯为言,以会彼“三命受位”者耳。
  ○注“或者”至“卿与”。正义曰:郑又为一说,畿内之国,唯置二卿,并是其君自命之。今记者或欲因子男此文以见畿内之法,故舍去子男一卿命於王者,而不言也。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於方伯之国,国三人。使佐方伯领诸侯。
  ○监,古蹔反。监於,古御反,卷末同。
  [疏]“天子使其”至“三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遣大夫往监方伯之国,州别各置三人之事。“天子使其大夫”者,谓使在朝之大夫,往监於方伯,每一州辄三人,三八二十四人。崔氏云:“此谓殷之方伯,皆有三人以辅之。佐其伯,谓监所领之诸侯也。”周则於牧下置二伯,亦或因殷使大夫为三监,故《燕礼》云设诸公之坐,郑云公,孤也。大国孤公一人,而云诸公者,容牧有三监。然则天子於州牧之国,则置三大夫以辅之,其尊卑之差,则下文其禄视诸侯之卿,其爵视次国之君。其禄视诸侯之卿者,谓公之孤也,故《燕礼》谓之诸公,与公孤同也。《尚书》使管叔、蔡叔、霍叔为三监者,为武庚也。与此别也。
  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选贤置之於位,其国之禄如诸侯,不得位。
  [疏]“天子”至“禄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县内食采邑诸侯得禄不得继世之事。此言县内,则夏法也。言诸侯禄者,得采国为禄而不继世,故云禄也。故下云“大夫不世爵”是也。此谓畿内公卿大夫之子,父死之后,得食父之故国采邑之地,不得继父为公卿大夫也,故经直云禄也。则子孙恒得食之,有罪乃夺之。此云诸侯,下云“大夫不世爵”,则诸侯总据大夫以上,而《司裘》“诸侯,则共熊侯、豹侯”,郑注云“诸侯,谓三公及王子弟”。郑惟据三公及王子弟者,以下别云“卿大夫,则共麋侯”,故诸侯惟止三公及王子弟而已。此父死子禄者,不在九十三国之数。此虽论夏法,殷、周亦然。畿内诸侯,父死视元士,若有贤德,乃复父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