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无亲之孙,上不及无亲之祖,又非通论。且《家语》云先儒以为肃之所作,未足可依。按《周礼》惟存后稷之庙不毁。按昭七年传云“余敢忘高圉、亚圉”,注云“周人不毁其庙,报祭之”,似高圉、亚圉庙亦不毁者。此是不合郑说,故马融说云“周人所报而不立庙”。
  ○注“大祖”至“君庙”。
  ○正义曰:凡始封之君,谓王之子弟,封为诸侯,为后世之大祖,当此君之身,不得立出王之庙,则全无庙也,故诸侯不敢祖天子。若有大功德,王特命立之则可。若鲁有文王之庙,郑祖厉王是也。鲁非但得立文王之庙,又立姜嫄之庙,及鲁公文公之庙,并周公及亲庙,除文王庙外,犹八庙也。此皆有功德特赐,非礼之正。此始封君之子,得立一庙。始封六世之孙,始五庙备也。若异姓始封,如大公之属,初封则得立五庙,从诸侯礼也。云“王者之后,不为始封之君庙”者,以其始封之君,非有功德,惟因先代之后以封之,不得为后世之大祖,得立此君所出王者之庙。必知然者,以经传无文云微子为宋之始祖故也。而《左传》云“宋祖帝乙”是也。若二王之后,郊天之时,则得以远代之祖配天而祭,《故礼》运云:“杞之郊也,禹也。宋之郊也,契也。”
  ○注“大祖”至“亦然”。
  ○正义曰:此据诸侯之子始为卿大夫,谓之别子者也。是嫡夫人之次子,或众妾之子,别异於正君,继父言之,故云别子。引《大传》者,证此大祖是别子也。云“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者,此事凡有数条:一是别子,初虽身为大夫,中间废退,至其远世子孙,始得爵命者,则以为大祖,别子不得为大祖也。二是别子及子孙,不得爵命者,后世始得爵命,自得为大祖。三是全非诸侯子孙,异姓为大夫者,及它国之臣初来任为大夫者,亦得为大祖,故云“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此总包上三事,如《郑志》答赵商,此王制所论皆殷制,故云“虽非别子”,亦得立大祖之庙。若其周制,别子始爵,其后得立别子为大祖。若非别子之后,虽为大夫,但立父、祖、曾祖三庙而巳,随时而迁,不得立始爵者为大祖。故郑答赵商问“《祭法》云‘大夫立三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注‘非别子’,故知祖考无庙。商按《王制》‘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注云‘大祖别子始爵者’,‘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二者不知所定”?郑答云“《祭法》,周礼。《王制》之云,或以夏、殷杂,不合周制”,是郑以为殷、周之别也。郑必知周制别子之后得立别子为大祖者,以《大传》云“别子为祖,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故知别子百世不迁为大祖也。周既如此,明殷不系姓,不缀食。《大传》又云“其庶姓别於上而戚单於下,五世而昏姻可以通”,明五世之后,不复继以别子,但始爵者,则得为大祖也。此大夫三庙者,天子诸侯之大夫皆同。知者,以此及《祭法》历陈天子诸侯即云大夫,更不别云诸侯之大夫,故知与天子大夫同也。卿即大夫总号,故《春秋》杀卿,经皆总号大夫,其三公即与诸侯同。若附庸之君亦五庙,故庄三年《公羊传》云“纪季以酅入于齐”,传曰“请后五庙,以存姑姊妹”。又附庸得称朝,是与诸侯同。
  ○“庙谓诸”至“二庙”。
  ○正义曰:按《祭法》云“適士二庙”,今此云“士一庙”,故知是诸侯之中士下士。《祭法》云“官师一庙”,故云“名曰官师者”。郑既云诸侯之中士、下士一庙,则天子之中士、下士皆二庙也。必知皆二庙者,以其总称元士,故《昏义》云“八十一元士”,是不分别上下也。郑又知诸侯中士与下士同一庙者,以《祭法》云“適士二庙”,言適士则不得兼中下也。
  ○注“寝,適寝也”。
  ○正义曰:此庶人祭寝,谓是庶人在官府史之属,及寻常庶人。此祭谓荐物,以其无庙,故惟荐而已。荐献不可亵处,故知適寝也。
  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尝,冬曰烝。此盖夏殷之祭名。周则改之,春曰祠,夏曰礿,以禘为殷祭。《诗 小雅》曰:“礿祠烝尝,于公先王。”此周四时祭宗庙之名。
  ○礿,余若反。夏曰,户嫁反,注“夏曰礿”,“夏祭曰”,下云“夏荐”同。禘,大计反。烝,之承反。祠音词。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五祀,谓司命也,中霤也,门也,行也,厉也。此祭谓大夫有地者,其无地祭三耳。
  ○霤,力救反。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视,视其牲器之数。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鲁人祭泰山,晋人祭河是也。
  [疏]“天子”至“地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夏殷天子诸侯大夫四时祭宗庙,及祭天地山川之事,各随文解之。
  ○“春曰礿”者。皇氏云:“礿,薄也。春物未成,其祭品鲜薄也。”孙炎云:“礿者,新菜可礿。”
  ○“夏曰禘”者,皇氏云:“禘者,次第也。夏时物虽未成,宜依时次第而祭之。”
  ○“秋曰尝”者,《白虎通》云:“尝者,新穀熟而尝之。”
  ○“冬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