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反。袭音习。敛,力验反,又力检反。
  [疏]注“衣裳”至“多少”。
  ○正义曰:其衣裳袭敛多少及棺椁厚薄,具在《丧大记》。丘垄小大,按郑注《冢人》云:“《汉律》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各有等差。”又注《檀弓》云“坟高四尺”,盖周之士制,外无文。
  是月也,命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霜降而百工休,至此物皆成也。工师,工官之长也。效功,录见百工所作器物也。主於祭器,祭器尊也。度谓制大小也。程谓器所容也。淫巧,谓奢伪怪好也。荡谓摇动生其奢淫。
  ○效,户教反。巧如字,又若孝反,注同。致,直吏反,下注同。长,丁丈反。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勒,刻也。刻工姓名於其器,以察其信,知其不功致。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功不当者,取材美而器不坚也。
  ○当,丁浪反,注同。
  [疏]“命工”至“其情”。
  ○正义曰:於是之时,冬闭无事,百工造作器物,恐为淫巧,故命工师之官。师,长也。命此工官之长,效实百工所造之物,陈列祭器善恶。
  ○“按度程”者,谓於按此器旧来制度大小,及容受程限多少。
  ○“毋或作为淫巧”者,或,有也。勿得有作过制之巧,以摇动在上生奢侈之心必,“功致为上”者,言作器不须靡丽华侈,必功力密致为上。又每物之上,刻勒所造工匠之名於后,以考其诚信与不,若其用材精美,而器不坚固,则功有不当,必行其罪罚,以穷其诈伪之情。
  ○注“主於”至“所容”。
  ○正义曰:百工造作器物,则诸器皆营。今经直主於祭,故云“主於祭器,祭器尊也”。度谓制大小,程谓器所容”者,以经度、程文别,度是制度大小,除制度之外,唯有容受多少,故以程为器所容也。
  是月也,大饮烝。十月农功毕,天子诸侯与其群臣饮酒於太学,以正齿位,谓之大饮。别之於他,其礼亡。今天子以燕礼,郡国以乡饮酒礼代之。烝谓有牲体为俎也。《党正职》曰:“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亦谓此时也。《诗》云:“十月涤场,朋酒斯飨。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觵,受福无疆。”是颂大饮之诗。
  ○别,彼列反。索,所百反。属,之玉反,下同。涤,大历反。场,直良反。跻,子兮反。兕,除履反。觵,古宏反。
  [疏]“大饮烝”。
  ○正义曰:言於是月之时,天子诸侯与群臣大行饮酒为飨礼,以正齿位。烝,升也。升此牲体於俎之上,故云“大饮烝”。
  ○注“十月”至“之诗”。
  ○正义曰:“天子诸侯与其群臣饮酒於太学”者,按此大饮烝是天子之礼,《诗 豳风》“跻彼公堂”,序诸侯之事,是诸侯之礼,故云“天子诸侯与群臣”也。《豳诗》云“跻彼公堂”,《毛传》云:“公堂,学校也。”《党正》“以礼属民,饮酒于序”,故云此饮酒於太学也。云“以正齿位”者,约《党正》文。必约《党正》者,以此是孟冬,《党正》云“国索鬼神”,谓蜡祭也,与此同月,故郑下注引《党正》文,亦谓此时也。云“烝谓有牲体为俎”者,按《国语》云:“王公立饫,则有房烝。”此既大饮飨礼,当用房烝半体之俎。若《党正》饮酒,虽飨而用餚蒸,故宣十六年《左氏》云“王享有体荐,宴有折俎,公当享,卿当宴”是也。郑又引《党正》及《诗》者,证大饮是十月正齿位、饮群臣之事。云“十月涤场”者,谓场功毕入,涤扫其场。“朋酒斯飨”者,《毛传》云:“两樽曰朋。”郑云:“飨谓飨礼,而杀羔羊,行礼之时,升彼公之学校之堂,举彼兕觥之爵,以罚失礼。臣下庆君命受福无疆也。”
  天子乃祈来年于天宗,大割祠于公社及门闾,腊先祖五祀。此《周礼》所谓蜡祭也。天宗,谓日月星辰也。大割,大杀群牲割之也。腊,谓以田猎所得禽祭也。五祀:门、户、中霤、灶、行也。或言祈年,或言大割,或言腊,互文。
  ○腊,力合反。蜡,仕迓反,《字林》作“措”。
  [疏]“天子”至“五祀”。
  ○正义曰:“祈来年于天宗”者,谓祭日月星辰也。“大割祠于公社”者,谓大割牲以祠公社,以上公配祭,故云“公社”。“及门闾”者,非但祭社,又祭门闾,但先祭社,后祭门闾,故云及。“腊先祖五祀”者,腊,猎也。谓猎取禽兽,以祭先祖五祀也。此等之祭,总谓之蜡。若细别言之,天宗、公社、门闾谓之蜡,其祭则皮弁素服,葛带榛杖。其腊先祖五祀,谓之息民之祭,其服则黄衣黄冠。郑注《郊特牲》云:“息民与蜡异也。”按《党正》云“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则饮酒在蜡祭之后。此大饮在蜡祭之前者,若《党正》属民饮酒在蜡之后,故下云“劳农以休息之”,注“《党正》饮酒”是也。若天子诸侯群臣大饮在蜡祭之前,故以大饮叙在祈年之前。然郑为大饮之下注引《党正》饮酒者,证其正齿位同在此月,不谓大饮,即《党正》饮酒也。而熊氏以为大饮烝在蜡之后,非其义也。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