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刑之,为君之恩无已。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罪既正,不可宥,乃欲赦之,重刑杀其类也。反命于公。白已刑杀。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素服,於凶事为吉,於吉事为凶,非丧服也。君虽不服臣,卿大夫死则皮弁锡衰以居,往吊当事则弁绖。於士盖疑衰,同姓则緦衰以吊之。今无服者,不往吊也。伦谓亲疏之比也。素服亦皮弁矣。
  ○为之,于伪反,下“不为服”、“为忝祖”,注“非为”、“又为之舞”同。比,必利反。亲哭之。不往吊,为位哭之而已。君於臣,使有司哭之。
  [疏]“公族”至“哭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公之同族有死刑之罪,有司行法之事,及公为之贬降之礼。
  ○“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者,甸人,掌郊野之官。又云磬,尽也。磬谓县缢杀于甸人之官,令其性命磬尽也。
  ○“其刑”至“甸人”。
  ○谓族人犯刑罪者,欲纤剌劓割之时,亦鞠读刑法之书於甸人之官也。
  ○“公族无宫刑”者,虽犯宫刑,不得行宫刑。
  ○“狱成,有司谳于公”者,成,平也。谳言白也。谓狱断既平定其罪状,有司以此成辞言白於公,若其所犯死罪,白公之时,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犯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
  ○公既得有司之白,此公族之亲,则公更言曰宽宥之,以法商量,使从其宽也。“有司又曰在辟”。
  ○有司既得公言,更往平审理,无可出也。有司又更白公,言罪在大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大辟。
  ○“及三宥”。
  ○有司执法,又曰在大辟,公又曰宥之,凡三宥也。初有司白公,公令宽宥则答,公将更宽宥,及公遣三宥之后,为公意无已,有司不复对公,则走出致此刑死之事於甸人也。
  ○“公又使人追之”。
  ○谓追止行刑杀之人。云“虽然,必赦之”,然犹如是。虽罪重如是,必更宽宥,赦其刑杀也。“有司对曰:无及也”,言其追之不可及也。“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者,谓公身著素服,衣裳皆素,不举馔食,为之变其常礼,如其亲疏伦辈之丧,身不往吊,无吊服也,乃亲自哭之於异姓之庙。
  ○注“县缢杀之曰磬”。
  ○正义曰:磬谓磬尽也。《左传》云:“室如县罄。”杜预云:“罄,尽也。”皇氏云:“如县乐器之磬也。”
  ○注“纤读”至“曰鞠”。
  ○正义曰:案《鲁语》云:“小刑用钻凿,次刑用刀锯。”案墨刑刻其面,是用钻凿也。其宫、劓之属,则剸割也。故云“宫、割、膑、墨、劓、刖,皆以刀锯剌割人体也”。云“告读为鞠,读书用法曰鞠”者,以刑之杀人,皆於甸师氏,何得唯告而已,故以为鞠,《汉书》每云鞠狱是也。读书,读囚人之所犯罪状之书。用法,谓其法律平断其罪。鞠,尽也,谓推审其罪状令尽也。今言公族虽无宫刑,但髡去其发也。
  ○注“罪既”至“类也”。
  ○正义曰:罪既正定不可宥,谓罪当正条,无可赦宥之理。君今乃更欲赦之者,是重慎刑杀其族类也。
  ○注“白”至“刑杀”。
  ○正义曰:公不遣刑,而云“反命于公”者,祗谓行刑者反回,而来告已刑杀之命言於公。
  ○注“素服”至“弁矣”。
  ○正义曰:案下《曲礼》重素,郑云:“重素,衣裳皆素谓之重素,素为衣裳也。”此素服亦然也。“於凶事为吉”者,人以凶事用布,今乃用素,是比於凶事为吉也。“於吉事为凶”者,吉时皮弁,服白布深衣,素积裳,以采为领缘,今唯素服衣裳,是比吉事为凶也。非如五服之限,故云“非丧服也”。云“君虽不服”至“弁绖”者,并《服问》文也。云“於士盖疑衰,同姓则緦衰以吊之”者,案《司服》云:“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緦衰,为大夫士疑衰。”是疑衰轻於锡衰。诸侯为卿大夫既锡衰,士宜卑降,故疑衰。但士有同姓异姓,故以同姓为緦衰,异姓为疑衰。知诸侯亦有三衰者,以《司服》王有三衰,又云上公如王之服,转次相加,故知诸侯亦有三衰也。此云君吊士疑衰,案《士丧礼》“公视敛”,注云主人成服之后往则锡衰者,彼谓士有俊选,於君有师友之恩,与常士不同,故锡衰也。或於诸侯吊士无文,因诸侯吊必锡衰无明文,故注《士丧礼》为锡衰也。云“素服亦皮弁矣”者,诸侯亦为卿大夫吊服皮弁锡衰。今此但云素服,不言素冠,故云亦皮弁也。谯周云“此素服著素冠”,非郑义也。
  ○注“君於”至“哭之”。
  ○正义曰:案《檀弓》云“天子之哭诸侯,爵弁绖,缁衣。或曰:使有司哭之”是也。
  公族朝于内朝,内亲也。虽有贵者以齿,明父子也。谓以宗族事会。外朝以官,体异姓也。体犹连结也。宗庙之中,以爵为位,崇德也。崇,高也。宗人授事以官,尊贤也。官各有能。登馂、受爵以上嗣,尊祖之道也。上嗣,祖之正统。丧纪以服之轻重为序,不夺人亲也。纪犹事也。公与族燕则以齿,而孝弟之道达矣。以至尊不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