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七献之制也。一曰:尸酢侯伯子男,亦用所献之齐也。
  “作其祝号,玄酒以祭,荐其血毛,腥其俎;孰其殽,与其越席,疏布以幂,衣其澣帛,醴醆以献,荐其燔炙。君与夫人交献,以嘉魂魄。是谓合莫。此谓荐上古中古之食也。《周礼》祝号有六:“一曰神号,二曰鬼号,三曰祇号,四曰牲号,五曰赍号,六曰币号。”号者,所以尊神显物也。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及血毛,皆所以法於大古也。孰其殽,谓体解而爓之。此以下,皆所法於中古也。越席,翦蒲席也。幂,覆尊也。澣帛,练染以为祭服。嘉,乐也。莫,虚无也。《孝经说》曰:“上通无莫。”
  ○祝,之六反,徐之又反,注同。殽,本或作肴,户交反。越席,音活,注同,字书作趏,杜元凯云:结草。幂,本又作鼏,同,莫历反。衣其,於既反。浣,户管反。示号,音祇,本又作祗。齍音咨,皇云:“黍稷。”大音太,下“大史”同。爓,似廉反。染,如艳反,又如琰反。乐也,音洛。
  ○然后退而合亨,体其犬豕牛羊,实其簠、簋、笾、豆、鉶、羹。祝以孝告,嘏以慈告,是谓大祥。此谓荐今世之食也。体其犬豕牛羊,谓分别骨肉之贵贱,以为众俎也。祝以孝告,嘏以慈告,各首其义也。祥,善也,今世之食,於人道为善也。
  ○钘,本又作鉶,音刑,盛和羹器,形如小鼎。羹音庚,旧音衡。别,彼列反,下文同。此礼之大成也。”解子游以礼所成也。
  [疏]“作其祝号”至“是谓合莫”。
  ○正义曰:此一节明祭祀用上古中古之法也。“玄酒以祭,荐其血毛,腥其俎”,此是用上古也,“孰其殽”以下用中古也。“作其祝号”者,谓造其鬼神,及牲玉美号之辞,史、祝称之,以告鬼神,故云“作其祝号”。
  ○“玄酒以祭”者,谓朝践之时,设此玄酒於五齐之上,以致祭鬼神。此重古设之,其实不用以祭也。
  ○“荐其血毛”者,亦朝践时延尸在堂,祝以血毛告於室也。
  ○“腥其俎”者,亦谓朝践时,既杀牲,以俎盛肉,进於尸前也。
  ○“孰其殽”,骨体也。孰,谓以汤爓之,以其所爓骨体进於尸前也。
  ○“与其越席”至“浣帛”,皆谓祭初之时。越席,谓蒲席。疏布,谓粗布。若依《周礼》,越席、疏布是祭天之物。此经云“君与夫人”,则宗庙之礼也。此盖记者杂陈夏殷诸侯之礼,故虽宗庙而用越席疏布也。
  ○“衣其澣帛”者,谓祭服练帛,染而为之。
  ○“醴醆以献”者,朝践之时用醴,馈食之时用醆。
  ○“荐其燔炙”者,谓燔肉炙肝。案《特牲礼》:主人献尸,宾长以肝从,主妇献尸,宾长以燔从。则此君荐之用炙也,夫人荐用燔是也。皇氏云:“燔谓荐孰之时,焫萧合馨芗。”知不然者,案《诗 楚茨》云:“或燔或炙。”郑云:“燔,燔肉也。炙,肝炙也。”则知此燔炙亦然,皇说非也。君与夫人交献,第一君献,第二夫人献,第三君献,第四夫人献,是君与夫人交错而献也。
  ○“以嘉魂魄”者,谓设此在上祭祀之礼,所以嘉善于死者之来魂魄是於死者之魂魄。
  ○“是谓合莫”,莫,谓虚无寂寞,言死者精神虚无寂寞,得生者嘉善,而神来歆飨,是生者和合於寂寞。但《礼运》之作,因鲁之失礼,孔子乃为广陈天子诸侯之事,及五帝茸荃之道,其言杂乱,或先或后,其文不次,举其大纲,不可以一代定其法制,不可以一概正其先后,若审此理,则无所疑惑。
  ○注“《周礼》”至“元莫”。
  ○正义曰:案《周礼》大祝辨六号,“一曰神号”,注:“若皇天上帝”;“二曰鬼号”,注:“若皇祖伯某”;“三曰祇号”,“若后土地祇”;“四曰牲号”,“若牛,曰一元大武”;“五曰齍号”,“若稷曰明粢”;“六曰币号”,“若币曰量币”是也。云“号者,所以尊神显物”者,其神号、鬼号、祇号,是尊神也。牲号、齍号、币号,是显物也。云“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者,案《士丧礼》小敛之奠,载牲体两髀、两肩、两胉,并脊凡七体也。《士虞礼》:“主人不视豚解。”注云:“豚解,解前后胫脊胁而已。”是豚解七体也。案《特牲少牢》以荐孰为始之时,皆体解,无豚解,以无朝践荐腥故也。其天子诸侯既有朝践荐腥,故知腥其俎之时豚解。云“孰其殽”,谓体解而爓之者。体解,则《特牲少牢》“所升於俎,以进神者”是也。案《特牲》九体,肩一、臂二、臑三、肫四、胳五、正脊六、横脊七、长胁八、短胁九,《少牢》则十一体,加以脡脊、代胁为十一体也。是分豚为体解,此“孰其殽”,谓体解讫,以汤爓之,不全孰。次於腥而荐之堂,故《祭义》曰“爓祭,祭腥而退”是也。此则腥以法上古,爓法中古也。云“浣帛,练染以为祭服”者,此亦异代礼也。周礼则先染丝乃织成而为衣,故《玉藻》云:“士不衣织。”云“《孝经说》曰:上通无莫”者,《孝经纬》文,言人之精灵所感,上通元气寂寞。引之者,证“莫”为虚无。正本元字作无,谓虚无寂寞,义或然也。
  ○“然后”至“大祥”。
  ○正义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