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服,服深衣也。
  ○注“食必”至“鱼腊”。
  ○正义曰:此经云朝服以食,谓释服之后,将食之时。“又”者,又如朝时服“朝服以食”。然则上天子云“遂以食”者,亦退於小寝释服,至将食之时又朝服,互相明也。云“三俎:豕、鱼、腊”者,约《特牲礼》,故知豕、鱼、腊也。
  ○注“祭牢”至“相挟”。
  ○正义曰:早起初杀之时,将食,先祭肺。以周人重肺,至夕将食之时,切牢肉为小段而祭之,故云“异於始杀”也。云“互相挟”者,以天子言日中,诸侯亦当有日中;诸侯言夕,则天子亦言夕;天子言馂,则诸侯亦馂;诸侯言祭牢肉,则天子亦祭牢肉。以诸侯之夕挟天子日中,故云“互相挟”。
  ○注“五俎”至“而已”。
  ○正义曰:知“五俎加羊与其肠胃”者,约《少牢礼》,五俎但少牢,祭神加羊,与肤为五。此皆人君所食,无肤而有肠胃也。云“朔月四簋,则日食粱、稻,各一簋而已”者,以朔月四簋,故知日食二簋;以粱、稻美物,故知各一簋。《诗》云:“每食四簋。”注云:“四簋,黍、稷、稻、粱。”是簋盛稻粱也。且此文诸本皆作“簋”字,皇氏以注云“稻粱以簠,宜盛稻粱”,故以“四簋”为“四簠”,未知然否?以此而推,天子朔月大牢当六簋,黍、稷、稻、粱、麦、菰各一簋。若盛举则八簋,故《小雅》“陈馈八簋”,当加以稻、粱也。按《公食大夫礼》“簠盛稻粱”,此用簋者,以其常食异於礼食,又礼食其数更多,故公食下大夫黍稷六簋,上大夫八簋。其稻粱,上下大夫俱两簋。又《聘礼》,“饔饩,上大夫堂上八簋,东西夹各六簋”,是其数多也。其诸侯,按《掌客》上公簠十,侯伯八,子男六,簋则俱同十二。其祭礼则天子八簋,故《祭统》云“八簋之实”,注云:“天子之祭八簋。”然则诸侯六簋,《祭统》诸侯礼云“四簋黍稷”者,见其遍於庙中,不云六簋,二簋留之,厌故也。大夫祭则当四敦,《少牢礼》是也。士则二敦,《特牲礼》是也。其诸侯与大夫食亦四簋,故《秦诗》云:“每食四簋。”熊氏更说卿大夫以下日食及朔食牲牢及敦数多少,上下差别。并无明据,今皆略而不言也。
  ○注“忌日贬也”。
  ○正义曰:纣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以其无道被诛,后王以为忌日。“稷食”者,食,饭也。以稷穀为饭,以菜为羹而食之,故云“忌日贬”也。
  ○注“不特杀也”。
  ○正义曰:诸侯夫人与君同庖,则后亦与王同庖。举诸侯,天子可知。
  君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故,谓祭祀之属。君子远庖厨,凡有血气之类,弗身践也。践,当为“翦”,声之误也。翦,犹杀也。
  ○远,于万反。践音翦,子俴反,出注。至于八月不雨,君不举。为旱变也。此谓建子之月不雨,至建未月也。《春秋》之义,周之春夏无雨,未能成灾。至其秋秀实之时而无雨则雩。雩而得之,则书“雩”,喜祀有益也。雩而不得,则书“旱”,明灾成也。
  ○为,于伪反,下“皆为”、“犹为”、“明为”、“为失”皆同。夏,户嫁反。
  [疏]“君无”至“不举”。
  ○正义曰:自此以下终篇末,或论天子,或论诸侯,或论大夫士所为尊卑之异,随文为义,无复总科。今各随文解之。
  ○注“故,谓祭祀之属”。
  ○正义曰:此君非一。据作《记》之时言之,此君得兼天子,以天子日食少牢;若据《周礼》正法言之,此君唯据诸侯,以天子日食大牢,无故得杀牛也。大略此文谓诸侯也。
  ○“大夫无故不杀羊”者,亦诸侯大夫也。若天子大夫有故得杀牛,故知此据诸侯大夫。言“祭祀之属”者,若待宾客飨食,亦在其中,故云“祭祀之属”。
  ○注“践,当为翦”。
  ○正义曰:此谓寻常,若祭祀之事,则身自为之,故《楚语》云“禘郊之事,天子自射其牲,又刲羊击豕”是也。
  ○注“为旱”至“成也”。
  ○正义曰:此谓建子之月至建未月也者,按文公十年,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传云“不曰旱,不为灾”者,据周正言之。既言“秋七月不雨”,云“不为灾”,明八月不雨,则为灾。此据文十年,自正月不雨,故云“谓建子之月”也。按僖公三年传云:“自十月不雨,至于五月,不曰‘旱’,不为灾。”文十三年“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此经直云“至于八月不雨”,不云初不雨之月,郑必知自“建子之月”者,以周之岁首,阳气生养之初;又文十年有“自正月不雨”之文,故据而为说。云“雩而得之则书‘雩’,喜祀有益也。雩而不得则书‘旱’,明灾成也”者,按僖十一年《穀梁传》云:“得雨曰雩,不得雨曰旱。”范宁云:“喜其有益也。”则《春秋经》诸书“雩”,皆是得雨。“不得雨曰旱”者,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宣七年秋大旱是也。然传云“至秋七月不雨”,“不为灾”。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则是周之夏也。建卯、建辰、建巳之月而书大旱者,至秋仍不雨,而追书于夏,故云“夏大旱”。
  年不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