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在之时,则露此裼衣,尽其文饰之道,以敬於君也。
  服之袭也,充美也。充,犹覆也。所敬不主於君则袭。
  [疏]“服之袭也,充美也”。
  ○正义曰:此谓君之不在,臣所加上服揜袭裼衣。充,犹覆也,谓覆盖裼衣之美,以君不在,敬心杀故也。
  ○注“所敬”至“则袭”。
  ○正义曰:凡敬有二体,一则父也,二则君也。父是天性至极,以质为敬,故子於父母之所不敢袒裼。君非血属,以文为敬。故臣於君所则裼。若平敌以下则亦袭,以其质略故也。所袭虽同,其意异也。《聘礼》行聘致君命亦袭者,彼是聘、享相对,聘质而享文,欲文质相变,故裼、袭不同也。
  是故尸袭,尸尊。
  [疏]“是故尸袭”。
  ○正义曰:尸处尊位,无敬於下,故袭也。
  执玉,龟袭。重宝瑞也。
  [疏]“执玉,龟袭”。
  ○正义曰:凡执玉得袭,故《聘礼》“执圭璋致聘得袭”也。若执璧琮行享,虽玉裼。此“执玉”或容非聘享,寻常执玉则亦袭也。龟是享礼庭实之物,执之亦裼。若寻常所执及卜则袭,敬其神灵也。
  无事则裼,弗敢充也。谓已致龟玉也。
  [疏]“无事”至“充也”。
  ○正义曰:谓行礼已致龟玉之后则裼,不敢充覆其美也,亦谓在君之前故裼也。若不在君所,故无事则袭,前文云者是也。
  笏,天子以球玉,诸侯以象,大夫以鱼须文竹,士竹,本,象可也。球,美玉也。文,犹饰也。大夫、士饰竹以为笏,不敢与君并用纯物也。
  ○球音求。鱼须文竹,崔云:“用文竹及鱼班也。”《隐义》云:“以鱼须饰文竹之边。”须音班。见於天子与射,无说笏。入大庙说笏,非古也。言凡吉事无所说笏也。大庙之中,唯君当事说笏也。
  ○说,本又作税,同他活反,下及注同。小功不说笏,当事免则说之。免,悲哀哭踊之时,不在於记事也。小功轻,不当事,可以搢笏也。
  ○免音问,注同。既搢必盥,虽有执於朝,弗有盥矣。搢笏,辄盥,为必执事。
  ○为,于伪反。凡有指画於君前,用笏;造受命於君前,则书於笏。笏,毕用也,因饰焉。毕,尽也。
  ○画,呼麦反。造,皇七报反,旧七刀反。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杀六分而去一。杀,犹杼也。天子杼上终葵首,诸侯不终葵首,大夫、士又杼其下首,广二寸半。
  ○去,起吕反,下注“去上”、“则去”、“去饰”同。
  [疏]“笏天”至“去一”。
  ○正义曰:此一节明天子以下笏之所用之物,并明用笏之事,及阔狭长短。
  ○“大夫以鱼须文竹”者,文,饰也。庾氏云“以鲛鱼须饰竹以成文”。“七竹,本,象可也”者,士以竹为本质,以象牙饰其边缘,饰之可也。言“可”者,通许之辞。
  ○注“球美”至“物也”。
  ○正义曰:按《释地》云:“西北之美者,有昆仑虚之璆、琳、琅玕焉。”李巡、孙炎、郭璞等并云“璆、琳,美玉”。此之“球”字则与璆同,故云球是美玉也。云“文,犹饰也”,谓以鱼须文饰其竹。卢云“以鱼须及文竹为笏”,非郑义也。云“大夫、士饰竹以为笏者”,大夫以鱼须,士用象。
  ○注“言凡”至“笏也”。
  ○正义曰:经总云“见於天子”,则诸侯事在其间,故云“言凡吉事无所说笏”。“凡”者非一之辞。下文云“小功不说”,则大功以上皆说之,故云:惟吉事无说笏也。云“大庙之中,唯君当事则说笏也”者,以臣见君无不执笏,明大庙之中,虽当事之时亦执笏也。君则大庙之中,当事之时则说笏。时臣骄泰,僣傚於君,当事之时亦说笏,故记者明之云:臣入大庙当事说笏,非古礼也。是当时之僣,记者据时而言,故郑云“唯君当事说笏也”。必知“当事说”者,以下文云“小功不说笏,当事免则说之”,明君入大庙,当事则亦说耳。凡臣见君皆执笏,笏所以记事,射所以兆威仪。独云“见於天子”者,以天子尊极,恐臣下畏惧,不敢执笏,故特言“见於天子”,明臣下见於君皆然。
  ○“既搢”至“盥矣”。
  ○言“既搢笏必盥”者,谓有执事於朝,须预絜净,故既搢笏於带,必盥洗其手於后。虽有执事於朝,更不须清絜,不须盥矣。以其初盥已毕。
  ○“造受”至“饰焉”。
  ○“造受命”,谓造诣君前而受命,则书记於笏。
  ○“笏,毕用也”者,毕,尽也,谓事事尽用笏记之。
  ○“因饰焉”者,谓因其记事所须,而饰以为上下等级焉。
  ○“其中博三寸”者,天子、诸侯上首广二寸半,其天子椎头不杀也。大夫士下首又广二寸半,唯笏之中央同博三寸,故云“其中博三寸”也。“其杀六分而去一”者,天子、诸侯从中以上,稍稍渐杀,至上首六分三寸而去其一分,馀有二寸半。在大夫士又从中以下,渐渐杀至下首,亦六分而去一。
  ○注“杀犹”至“寸半”。
  ○正义曰:按《玉人》云“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