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祖小功,而俱齐衰三月者,但父祖及於已,是同体之亲,故依次减杀。曾祖、高祖非已同体,其恩已疏,故略从齐衰三月,曾、高一等,所以《丧服》注云:“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不可以大功小功旁亲之服加至尊,故皆服齐衰也。
  ○“下杀”者,谓下於子孙而减杀。子服父三年,父亦宜报服,而父子首足,不宜等衰,故父服子期也。若正適传重,便得遂情,故《丧服》云“不敢降”是也。父服子期,孙卑,理不得祖报,故为九月。若传重者,亦服期也。为孙既大功,则曾孙宜五月,但曾孙服曾祖正三月,故曾祖报亦一时也。而曾祖是正尊,自加齐衰服,而曾孙正卑,故正服緦麻。曾孙既緦麻三月,玄孙理不容异。且曾孙非已同体,故服不依次,减杀略同三月。
  ○“旁杀”者,世叔之属是也。父是至尊,故以三年。若据祖期年,则世叔宜九月,而世叔是父一体,故加至期也;从世叔既疏,加所不及,据期而杀,是以五月;族世叔又疏一等,故宜緦麻;此外无服也。此是发父而旁渐至轻也。又祖是父一体,故加至期,而祖之兄弟非已一体,故加亦不及,据於期之断杀,便正五月;族祖又疏一等,故宜緦麻;此外无服。是发祖而旁渐杀也。又曾祖据期本应五月,曾祖之兄弟谓族曾祖,既疏一等,故宜三月也。自此以外,及高祖之兄弟悉无服矣。又至亲期断,兄弟至亲一体,相为而期;同堂兄弟疏於一等,故九月;从祖兄弟又疏一等,故小功;族之昆弟又杀一等,故宜三月;此外无服。是发兄弟而旁杀也。又父为子期,而兄弟之子但宜九月,而今亦期者,父为其子,本应报以三年,特为尊,是故降至期;而兄弟之子为世叔,本应九月,但言世叔与尊者一体,而加至期,世叔旁尊,不得自比彼父祖之重,无义相降,故报兄弟子期,且已与兄弟一体,兄弟之子,不宜隔异,欲见犹子之义,与己子等,所以至期,故《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是也;又同堂兄弟之子,服从伯叔无加,则从伯叔亦正报五月也;族兄弟之子又疏,故宜緦耳。此发子而旁杀也。又孙服祖期,祖尊,故为孙大功;兄弟之孙服从祖五月,故从祖报之小功也;同堂兄弟之孙既疏,为之理自緦麻;其外无服矣。曾祖为曾孙三月,为兄弟曾孙以无尊降之,故亦为三月。
  ○“而亲毕矣”者,结亲亲之义也。始自父母,终於族人,故云“亲毕”矣。且五属之亲,若同父则期,同祖则大功,同曾祖则小功,同高祖则緦麻,高祖外无服,亦是毕也。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禘,大祭也。始祖感天神灵而生,祭天则以祖配之。自外至者,无主不上。
  ○王如字,又于况反,下同。禘,大计反。而立四庙。高祖以下与始祖而五。庶子王亦如之。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祭天立庙,亦如世子之立也。春秋时,卫侯元有兄絷。
  ○兄絷,知急反。
  [疏]“王者”至“如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王者庶子之郊天立庙,与適子同之义,各依文解之。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者,禘,大祭也,谓夏正郊天。自,从也。王者夏正,禘祭其先祖所从出之天,若周之先祖出自灵威仰也。“以其祖配之”者,以其先祖配祭所出之天。
  ○“而立四庙”者,既有配天始祖之庙,而更立高祖以下四庙,与始祖而五也。
  ○“庶子王亦如之”者,天位尊重,故虽庶子而为王者,则郊天立祀五庙事,事亦如適子为王也。嫌其不得,故特明之。
  ○注“禘大”至“不上”。
  ○正义曰:禘,大祭也,《尔雅 释天》文。云“自外至者,无主不上”,《公羊》宣三年传文,“外至”者,天神也,“主”者,人祖也。故祭以人祖配天神也。
  ○注“世子”至“兄絷”。
  ○正义曰:以其庶子为主,明知世子有废疾不可立也。云“春秋时,卫侯元有兄絷”者,按昭七年《左传》称长子孟絷之足不良,而立次子元,元即卫灵公也。
  别子为祖,诸侯之庶子,别为后世为始祖也。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继别为宗。别子之世长子,为其族人为宗,所谓百世不迁之宗。继祢者为小宗。别子,庶子之长子,为其昆弟为宗也。谓之小宗者,以其将迁也。
  ○祢,乃礼反。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谓小宗也。小宗有四,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皆至五世则迁。是故祖迁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宗者,祖、祢之正体。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明其尊宗以为本也,祢则不祭矣。言不祭祖者,主谓宗子、庶子,俱为適士,得立祖祢庙者也。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
  ○適,丁历反,篇内同。
  [疏]“别子”至“宗也”。
  ○正义曰:此一节并论尊祖敬宗之义,各依文解之。
  ○“别子为祖”者,谓诸侯適子之弟,别於正適,故称“别子”也。“为祖”者,别与后世为始祖,谓此别子子孙为卿大夫,立此别子为始祖。
  ○注“谓之”至“先君”。
  ○正义